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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法制化

從2024年11月,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職場霸凌事件、導致勞動部長何佩珊下台、洪申翰上台的事件;陸續關注勞動部後續關「職場霸凌」修法的狀況。

文:王子豪

勞動部職安署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一大重點,是去年(2024)職安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霸凌而輕生的事件,針對社會對霸凌防治的關注,增訂「霸凌防治專章」。不過,勞動部仍死守《職安法》對公務人員的適用限制,包括像去年輕生的吳姓公務員、或近期積極倡議公務人員應納入《職安法》的消防員等族群,皆不適用此次欲增訂的《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表示,考試院也已預告修訂〈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辦法〉,公務人員可依考試院相關法規處理。

《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定義「職場霸凌」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建立內部與外部機制,並訂定通報機制。

但採「專章」的形式,使得「霸凌防治專章」也受到《職安法》適用對象的限制。《職安法》條文本身,並沒有限定只有「勞工」適用;但勞動部一直以來都認定,公務人員的職安衛保障,應依考試院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辦法〉處理,劃分出勞工與公務人員的界線。

當代公部門機關,有大量非典型人力,也出現一個職場、兩套法律的現象。例如,公部門中的「工友」不是公務人員、適用《職安法》,未來如果有工友遭遇霸凌,即可依《職安法》中的「霸凌防治專章」申訴。但例如去年輕生的北分署吳姓人員,這些經任用的公務人員,則是依〈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辦法〉申訴。

針對派遣至公部門的「派遣」人員,鄒子廉表示派遣人員受要派單位指揮監督,適用《職安法》霸凌專章。但對於公部門中的「承攬」人員,鄒子廉表示,機關對承攬人之派駐勞工沒有指揮監督權,派駐勞工在機關的霸凌不適用《職安法》霸凌專章;但事件若達「不法侵害」的程度,派駐勞工仍受《職安法》第6條保障。

對比勞動部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除了是以專法的形式立法以外,更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都納入適用對象。在職場霸凌防治的法制化上,選擇「專章」而非「專法」的理由,鄒子廉表示,專法涉及公務人員等對象,影響甚大,立法會很耗時。但鄒子廉也強調,職安署與考試院的單位有很多討論,雖然回到各自的法制處理,但會讓雙方程序趨於一致。

勞動部大地震

勞發署事件

職場霸凌事件造成上任僅187天的勞動部長何佩珊辭職,創史上任期最短紀錄;2024/11/25,洪申翰上台,宣示反霸凌修法,但不改變「工勞分離」的現狀;2024/12/11,勞動部提出第二份事件調查報告,兩份報告的比對看這裡。

法制化問題

修法前

修法前,《職安法》僅要求雇主預防職場中他人不法侵害,無法處理多種樣態的霸凌問題,法院也認為職場霸凌「無明確之法律要件及定義」,因此重新定義、使公、勞都能受到法制保障,是主要的問題,工勞法規比較表。

公勞分治

國家作為雇主,堅持公務人員不適用勞工法規,造成「工勞分治」現象;即使如此,2002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一體適用工勞,但2025/3,勞動部並未循此前例,只將勞工保障放在《職安法》裡,由考試院去處理公務人員問題。

公務體系內勞工

公務體系內,也有大量受雇勞工,如台鐵霸凌案,就產生《保障法》與《職安法》的衝突;如果不處理「公勞分治」問題,類似的狀況,仍將層出不窮。

職場霸凌的刑事責任

強迫勞動?

職場霸凌事件突顯在總員額限制下,公務人員人力不足問題,公務人員面臨無限延長的加班,造成心裡壓力,並陷入「強制勞動」的處境,陽交大教授邱羽凡認為,應該以《人口販運防制法》處理,以刑事責任,處理此一問題。

整理
何佩珊謝容宜

勞發署霸凌事件

輕生的吳性公務員所屬的資安小組只有他一個正式公務員,其餘5人都是承攬人員,無法執行公權力、不能直接指揮監督,也不能要求執行沒有約定工作,使得吳個人負擔過大責任,使得他長時間處在分署長謝宜容的霸凌,以及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長時間工作的精神壓力下。

如何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我們整理了何佩珊與洪申翰任內的兩份調查報告,以作為法制化保障方向的參考;報告比較由此進。

財務及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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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捐款127,31825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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