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別 |
法律層級 |
行政命令層級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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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第51條,自營作業者準用。 第43條第1項第2款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雇主應採取的措施,以及需做成紀錄保存。 (無拘束力的行政指導)〈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公告、2022/8第三版。 |
一般認為「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就是《職安法》裡關於「職場霸凌」的規範,這裡的規定,與「職場霸凌」概念有不小的差距(例如,是不是需要「不法」?霸凌者與被霸凌者也沒有雇主或管理者的非對等權力關係…),能否作為「職場霸凌」的母法,恐有爭議。 |
公務員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3條,各機關對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第4條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負責事項有幾項相關)。 |
僅有最抽象的「安全應予保障」,與《職安法》規範不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沒有在母法裡面。 行政命令層級的〈防護辦法〉裡,也沒有類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較的應採取措施、留存紀錄等規定。 |
【公部門統一的程序】 〈總處綜字第1121001847號函〉職場霸凌相關程序「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請參照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方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 |
這個部份,屬於公部門要踐行法律規定義務,採取的措施,比較接近,雇主對《安衛法》規定下,在公司內部採取的「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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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與救濟管道】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
屬於《公務員保障法》的範疇,同時可以是「被霸凌者」和「被處分後的霸凌者」的申訴與救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