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謝宜容霸凌案延燒,牽扯出更多公部門管理階層霸凌的傳聞,職場霸凌保護及防治法制化,也成為考驗勞動部長洪申翰和考試院長被提名人周弘憲的重要題目,這裡簡單整理一下目前修法可能會碰到的問題。
嚴格說,在勞動或者公務員法體系裡,並沒有「職場霸凌」的相關規範,不過一般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的雇主對「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就是在「職場霸凌」對雇主課以義務的規定。
不過這跟一般「職場霸凌」概念有相當落差,首先是,這裡並沒有特指雇主及管理者與勞工之間的權力落差而產生的侵害,再來,「霸凌」是不是一定要是「非法」侵害,也說不定。
在法院的相關判決裡,也認為職場霸凌「無明確之法律要件及定義」,而自行定義了需要行為人「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法律所保障之法益」,「霸凌」的態樣多種多樣,是不是一定要行為人「積極」、「持續」、「侵害權利」,這些恐怕跟社會的認知都有落差。
所以,法制化的第一個工作,應該是「重新定義」何謂職場霸凌;接下來,才有辦法討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裡面,雇主對此應做出的預防措施,是否足夠;另外是處罰的問題,在《職安法》裡,侵害要「致發生職業病者」,才有3萬到30萬的罰則,不過要怎麼認定職業病(人都自殺了算嗎),該檢討的恐怕不是罰則多少的問題。
再來,是不適用《職安法》的公務員,在法律層級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只有原則性規定,《職安法》裡那個「他人行為…不法侵害」的態樣,只原文照抄在行政命令層級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對保護措施的規範,也沒有〈職安設施規則〉訂得清楚。
以上,是法律對「雇主責任」的規範,雖然政府不願意承認各公務機關是公務員的雇主,但《公務人員保障法》的這些規定,和《職安法》規定,在性質上是相同的;未來勞動部和考試院分頭修法。會不會修出兩套完全不同的東西?我覺得也不會,因為考試院大概就是等勞動部修好了,再挑他想用的部份照抄就行了。
其實,《職安法》本來就沒有限定只有勞工適用,讓公務員適用《職安法》,是可以考慮的簡單做法,這樣才可以把整個像是勞動檢查、處罰…等勞動監察的體系,帶到公務機關裡去,否則要公部門自己再生一套類似的系統出來,實在不大可能,但這恐怕觸到了「公/勞分離」官僚體系的逆鱗,得看社會的力量有多大了。
最後,則是法律修了,如何在企業裡面落實的問題,為了怕雇主不清楚該怎麼做,勞動部有頒布一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這屬於行政指導性質,給雇主建議,可以怎麼做,當然沒有強制力;在公務員,類似的東西,就更加簡略了,人事行政總處有一個函文,要各級機關比照職場性騷擾的方式處理,這些應當在修法後重新調整。
【勞工與公務員關於「職場霸凌」法規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