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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霸凌 勞動部修職安法 公務人員部份仍歸考試院管

文:王子豪

勞動部職安署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一大重點,是去年(2024)職安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似因霸凌而輕生的事件,針對社會對霸凌防治的關注,增訂「霸凌防治專章」。不過,勞動部仍死守《職安法》對公務人員的適用限制,包括像去年輕生的吳姓公務員、或近期積極倡議公務人員應納入《職安法》的消防員等族群,皆不適用此次欲增訂的《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職安署署長鄒子廉表示,考試院也已預告修訂〈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辦法〉,公務人員可依考試院相關法規處理。

《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定義「職場霸凌」為「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建立內部與外部機制,並訂定通報機制。

但採「專章」的形式,使得「霸凌防治專章」也受到《職安法》適用對象的限制。《職安法》條文本身,並沒有限定只有「勞工」適用;但勞動部一直以來都認定,公務人員的職安衛保障,應依考試院的《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辦法〉處理,劃分出勞工與公務人員的界線。

當代公部門機關,有大量非典型人力,也出現一個職場、兩套法律的現象。例如,公部門中的「工友」不是公務人員、適用《職安法》,未來如果有工友遭遇霸凌,即可依《職安法》中的「霸凌防治專章」申訴。但例如去年輕生的北分署吳姓人員,這些經任用的公務人員,則是依〈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辦法〉申訴。

針對派遣至公部門的「派遣」人員,鄒子廉表示派遣人員受要派單位指揮監督,適用《職安法》霸凌專章。但對於公部門中的「承攬」人員,鄒子廉表示,機關對承攬人之派駐勞工沒有指揮監督權,派駐勞工在機關的霸凌不適用《職安法》霸凌專章;但事件若達「不法侵害」的程度,派駐勞工仍受《職安法》第6條保障。

對比勞動部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除了是以專法的形式立法以外,更將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都納入適用對象。在職場霸凌防治的法制化上,選擇「專章」而非「專法」的理由,鄒子廉表示,專法涉及公務人員等對象,影響甚大,立法會很耗時。但鄒子廉也強調,職安署與考試院的單位有很多討論,雖然回到各自的法制處理,但會讓雙方程序趨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