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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中彰禁煤自治條例大事記

2015雲林縣禁燒生煤

  • 2014年底 李進勇當選雲林縣長。
  • 2015/5/16 雲林縣議會通過《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1年後,雲林縣內產業將不得使用石油焦、2年後不得使用生煤。
  • 2015/6/10 雲林縣政府公告「自治條例」。
  • 2015/6/24 六輕3張生煤使用與操作許可證到期,縣府在「禁燒生煤」的政策方向下仍給予通過,並表示兩年後的2017年6月10日,雲林縣將全面禁燒生煤,因此展延只發到6月9日。
  • 2015/9/7 環保署認為,《地方自治法》第19條未將「能源管理」列為地方自治事項、生煤、石油焦皆為《能源管理法》第2條所定能源項目,同法第6條也只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管制這些能源項目,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是否禁燒生煤、石油焦,屬於環保署的權限;因而宣告「自治條例」抵觸中央法令無效。
    李進勇召集多位律師與學者召開記者會,表示縣府會將本案報請立法院院會議決,同時聲請司法院解釋。
    當時為環保律師,後出任環保署副署長的詹順貴為文一一反駁環保署的理由,認為「實在找不出環保署可以函告無效的理由,環保署是否能名副其實做環境保護的中央主管機關?有無繼續存在價值?在此最後一役!(原文連結)」,詹順貴並鼓勵雲林縣依據第30條第5項,提出釋憲。

2016從雲林到台中、彰化

  • 2015/12/23 台中市議會通過《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2016/1/26市政府公告),從雲林「禁煤自治條例」的「禁止使用」改為「管制(公布日起6個月後,應混合調配生煤至符合每公斤熱值6,000千卡以上、含硫份0.5%以下及灰份8%以下,始得作為燃料使用、4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40%。)」;對於是否核備台中市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環保署遲遲沒有表態(來源)。隔年1月26日,台中市政府公告施行該份《管制生煤自治條例》。
  • 2016/5/20 政黨輪替,李應元接任環保署長,詹順貴接任副署長。
  • 2016/6 因2016/9/28,彰化縣內最大燃煤廠台化彰化廠燃煤許可到期,縣府是否許可展延的爭議再起,引發「工作權(關廠)」與「環境」的衝突。詳見〈台化彰化廠燃煤許可爭議大事記
  • 2016/6/17 雲林縣再提「管制」取代禁燒的《雲林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石油焦管制自治條例》草案,卻遭議會退回,理由是台中市也提出了類似的條例,但環保署仍在審議中尚未通過,為了避免雲林重蹈禁燒條例的覆轍,議會要求等待台中市的結果出來再行討論。(來源
  • 2016/7/15 時代力量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修正案,明定環保署得就生煤、石油焦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地方也得制定較中央嚴格的許可規範或禁止生煤、石油焦(來源)。
  • 2016/7/22 彰化縣議會三讀通過《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以加嚴空氣污染管制標準的方式,根據彰化縣環保局說法,在新的標準下,廠商只要繼續以石油焦、生煤為燃料,就不會通過新的管制標準,如此可達到與禁止同樣的效果。(參考
  • 2016/11/11 環保署澄清,彰化縣「自治條例」,環保署於10/27「函請彰化縣政府釐清(疑義)後再報環保署,並未就該府所訂自治條例實質內容審議 」,至於台中市「自治條例」,因台中市為直轄市,法規發佈後,應報行政院備查,行政院依函請台中市政府就各部會意見再加研議,兩條例皆未被退回(來源)。

2017六輕燃煤許可展延爭議

  • 2017/4/17 六輕又有8張生煤燃燒的許可證到期,雲林縣政府此次不再提禁燒的時程,僅表示此次核准的條件是加強「源頭與末端的雙項管制」。縣府的作為引發雲林地方與中部各縣市的環團不滿,號召發起長期靜坐抗議。
  • 2017/6/9 雲林縣政府與台塑簽訂2025年麥寮電廠轉型燃氣的備忘錄,承諾將在8年內將麥寮電廠3座機組轉為燃氣,耗資約800億元。但台塑化董事長陳寶郎在接受媒體受訪時說,目前剛進入規劃階段,未能提出細部進度。
  • 2017/6/10 雲林在地及中部縣市環團、民團與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等團體於斗六市發起「反空污大遊行」,數百位民眾走上街頭,要求雲林縣政府不得發給六輕燃煤許可的展延,並要求六輕全面轉燒天然氣,降低空氣污染。
  • 2017/6/12 雲林縣政府一次通過麥寮汽電、台塑化的塑化一廠、塑化二廠13張燃煤許可證的展延申請,其中12張許可展延至2019年6月11日,一張許可展延至2018年8月10日。

2018《空污法》三讀限制地方自治條例及審照權限

  • 2018/6/25 《空氣污染防制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幅限縮地方訂定「自治條例」的內容,以及「許可證」的審核權的行使;包括了地方政府訂定的「空氣污染防制計劃」從由中央「核備」改為「核定」(第7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的「審查原則」(第24條)、燃料「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許可條件」由中央定之(第28條)、明定許可每次展延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第30條第1項),以及許可屆期未完成展延准駁時,廠商「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操作或使用」(第30條第3項),以及地方政府在准駁許可展延時,原則「不得變更原許可證內容」(第30條第4項)。(草案對照表參考環保署空污法通過新聞稿及簡報

2019~2020中火減煤爭議

  • 對於台中市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行政院並未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備查」,也未依第75條第2項「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而只是提出一些「建議」;台中市政府未作出修改,並在2016年1月26日公告施行。
  • 2018年台中市長選舉,爭取連任的民進黨林佳龍不敵國民黨的盧秀燕。台中市政府變天後,中央地方不同黨,中火的議題成為兩黨角力的戰場。
  • 2019年9月後,台中市環保局對《管制生煤自治條例》的解釋,由過去模糊的態度,改為踩定立場,認定中火在2019年底前全廠燃煤量不得超過1,104萬公噸。
  • 2019年12月3日、14日,台中市環保局兩度以台電用煤量超量為由開罰,並在23日以「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且情節重大」為由,廢止中火2號機與3號機兩部機組的許可證。後續台電向台中市政府提出訴願。
  • 2020年2月13日,台電函請環保署協助釐清中市環保局處分的適法性,環保署認為中火的用煤限制為1,260萬噸,15日環保署去函中市環保局,要求5日內更正處分;中市環保局則回應,中火已提出訴願,環保署在訴願結果尚未出爐前要求環保局更正,於法不符(環保署新聞稿中市環保局新聞稿)。
  • 2月25日,環保署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中市環保局處分(環保署),並表示這也是為了避免像是台化向彰化縣政府提出國賠的案例重演(參考)。台中市政府則反駁環保署侵害地方自治的權限(新聞稿),27日,中市訴願會作出決議,駁回台電的訴願(中市新聞稿環保署新聞稿)。
  • 3月13日,行政院表示,台中市的《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其第3條第1項及第4條,不再核發新設許可證,剝奪人民的權利,並牴觸修正前及修正後《空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其第6條要求台中市轄內的生煤堆置場所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牴觸《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這些條文自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時即屬無效。
    其第3條第2項至第4項,牴觸修正後空污法第30條第4項規定,應自空污法2018年8月1日修正施行時無效。(政院新聞稿
    台中市政府回應表示,《管制生煤自治條例》已公告施行四年,期間針對相關汙染源,環保局也依此規範落實管制,中央從未宣告無效,質疑政院動機。中市府表示,將提起大法官釋憲,並向司法院提出定暫時處分,暫時停止政院的處分。(新聞稿
  • 3月19日,中部環團與立委陳椒華共同舉辦記者會,指出台中長期受到空污危害,政院宣告「台中限煤自治條例」無效,罔顧地方自治與中部人民健康,陳椒華表示,時代力量黨團將提出《空污法》修正案,解開《空污法》掐死地方減煤權限的錯誤。(報導

 

 

最後更新:2020/4/8(梁家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