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諮商同意」
開發原住民族土地的「諮商同意」
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其中第21條,為「諮商同意權」法源,但始終未落實,2015年,《原基法》第21條修正,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劃設與諮商同意的行政命令,原住民族委員會與2016/1發布〈諮商同意辦法〉、2017/2發布〈劃設辦法〉,諮商同意投票開始落實。
法定的開發等行為,需要經過諮商同意的土地為:「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原住民保留地)」,以及2015年新增的「公有部落範圍土地」,但是在2017年,原民會訂定〈劃設辦法〉時,卻以保障財產權為由,在「傳統領域」和「部落範圍土地」的劃設上,排除「原住民族土地」裡的私人土地註釋;此舉引起「原轉小教室」的抗議,在凱道後轉往二二八公園,展開長達七年的夜宿抗議。
《原基法》對「原住民族土地」的定義為「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2015年6月,《原基法》第21條的修法原本與此定義及「諮商同意」的關係不大,而是國民黨籍平地原住民立委廖國棟領銜,第21條第2項,關於法令限制限制原住民族資源時,應寬列預算補助的一個提案。
這個提案,在委員會討論時,由國民黨籍平地原住民立委鄭天財領銜的修正動議,將提案大幅擴張。在「原住民族土地」之外,加上了在「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進行開發等行為,也需要經過諮商同意,並增加了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這些需諮商同意土地的「劃設」、「參與方式」及「補償」的相關辦法(委員會紀錄p.82)。
2016/5/20政黨輪替,民進黨蔡英文上台,該年8月份,原民會曾預告過一個〈劃設辦法〉的版本(行政院公報),並未限制「原住民族土地」只限開發「公有地」才需要諮商同意,不過,到了2017年2月,再公告的〈劃設辦法〉,卻將「私有地」排除於諮商同意之外。
2015年修法後,第21條第1項的文字為: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
解釋上應該是「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在「原住民族土地」上,並未侷現在公有地。
從原民會2016年的舊〈劃設辦法〉看,它們並未誤解法條的內容,但是卻在2017年,制定出一個超越母法規定的辦法。
此外,隨著諮商同意的案例增加,制度上的問題也一一浮現,像是「諮商同意」淪為單純的「投票」,缺乏與部落磋商的過程,從而使「利益分享」難以落實、以官僚系統思維為中心的「家戶投票制」,與部落傳統的決定模式相衝突,而部落、部落成員、關係部落…等的認定,往往成為新的矛盾起點,造成部落內與部落間的衝突,給予開發單位操作的空間…等,也都是我們在採訪報導過程中,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