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順著總統、立委大選的軸線,從2015到2016年,各種勞動法修法、勞資爭議,帶動起一波社會對勞動法的「再認識」,宛如《勞基法》這部32歲的法律,忽然「誕生」了,也有人將2016,稱為「勞基法元年」,似乎有些道理。
不過,若要說到這個「再認識」,我覺得「認識」到的,與其說是對法規定本身,還不如說是認識到它的「存在」,以及與實際社會生活的落差。《勞基法》本來是美國保護主義下的產物,是一個外來的品種,而在它落實成社會規範的過程,在缺乏工人力量的作用下,處處充滿各種國家在行政上的扭曲,而2016年的種種「發現」,有許多地方,便是從發現這些「扭曲」開始的:
「七休一」的扭曲
拿「假日」當中最核心的「七休一」來說,是由一個「小七店員落跑事件」無意引爆,勞政單位解釋莫衷一是,最後抓出〈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出來,「七休一」能不能變動?1986年,內政部的解釋「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字面上是開放填空「有必要」,怎樣是「必要」可以破壞「七休一」的原則?沒說,在實踐上「徵得勞工同意」也自動忘記,於是例外變原則,30年;這就是「發現」之一,順著民意,立委開始做文章,勞動部也配合廢函釋,資方跳腳,行政院拍板延緩;要不是吵這一陣,「七休一」還是隨便資方,愛怎樣就怎樣。
而今天(10/31)公佈的修法條文,「七休一」確定變成「做14休2」,人人可以連續上班12天,事情回到「發現」前的原點,行政部門的扭曲,變成了法律。
「特休假」的扭曲
另一個議題,是隨著「砍假七天」浮上檯面的「特休假天數」,以及「特休假休不到」的問題,根源還是在勞動部;特休假本來是勞工的權利,如果放棄休假來上班,雇主也不反對,也沒問題,就是「契約正常履行」的狀況,雇主就要付假日工資,天經地義;但1990年,勞動部卻發明出「不可歸責雇主的原因」,可不發假日工資,這種奇怪的解釋,實質沒收特休假。
在「砍假七天」抗爭的高張力下,《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和第4項入法,特休假「由勞工排定」、「年度結算」,法有明文,要怎麼收回?當然就是「拖」字訣,把結算期拉長,拉到算越算不清楚越好,雖然沒有完全回到修法前的狀態,但讓遊戲規則改變,回到職場去玩,大多數情況,對勞工實際放假這件事來說,凶多吉少。
「假日工時」的扭曲
至於休息日加班費,是休息日的「重中之重」,為什麼?在這個地方,勞動部在1998年,對於「假日」有過極重要而正確的函釋,勞工在假日工作,使得他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不管當天有沒有做到8小時,就算只上班「1分鐘」,都應該加發「1日」工資。
但是,在不久後,2001年,當工時由「週48」縮短為「雙週84」時,勞動部把縮短的工時,解釋為「零碎時間」,沒有將它視為「假日」,等於實質不落實縮短工時的效果,到了2015年工時縮短為「週40」,與「週48」相較,落差更大,每週少掉的8小時,如果再不界定為「休假」,則縮短工時的價值也將繼續地流失。
在「算只上班『1分鐘』,都應該加發『1日』工資」的「假日」邏輯下,當天只要上班就要算一天工資(這才是「假日」工資的「核實計算」),如果不是這樣,「休息日」就又回到2001年到2015年「零碎工時」的狀態,如今,「休息日」的這個「重中之重」要被休掉了,「一例一休」、「週休二日」與「縮短工時」也形同破產。
逆轉修法:在2016「發現勞基法」之後
也就是說,不用考慮「砍假七天」這個赤裸裸的剝奪,2016年,我們一起「發現」的《勞基法》內容,如今都將回復到扭曲前的狀況,更嚴重的是,因為這些「發現」,所有的「扭曲」都將法制化,被寫進《勞基法》裡面。
接下來,就是資方團體長久以來的願望:提高加班工時上限,或者假「工時帳戶」的名義,實質地拉高加班時數;當行政院與勞動部以「不只雇主覺得沒有彈性,勞工也覺得缺乏彈性」作為修法的托詞時,它背後的假設,就是「工時縮短,會造成薪資下降」,因此,勞工才需要更多的加班,以彌補工時縮短的損失;甚至以會再壓低薪資的「彈性」,來換取工作的機會。
〈加班時數上限提高或「工時銀行」(第32條)條文新舊對照〉
〈輪班時間間隔11小時調整(第34條)條文新舊對照〉
〈施行日期(第86條)條文新舊對照〉
這或許是一個事實,但就因為這個事實,我們看到「工時縮短」的重要前提,必須是「工資不降,甚至提高」,不能有效地達成這個目的,《勞基法》修法,從低薪的地方開始全面反彈,勞工甚至在「發現《勞基法》」與生存的需求之間,不得不做出痛苦的選擇,而接受「扭曲」的現實。
而今《勞基法》逆轉修法的態勢已經形成,「砍假七天」的成果,資方已經牢牢握在手上,而2016年,對勞工有利的修法(請參見〈砍假案》《勞基法》修法總評:修法的內容怎麼看?〉)也將悉數回收,回到過去長期「扭曲」的狀態,2016「發現勞基法」,對勞工來說,也就是徹底的失敗與失落。
當然,如果就從工人由下而上要求他們的資方遵守這部「外來的」《勞基法》的意識來說,2016年「發現勞基法」未必沒有意義(因此,對資方造成的「衝擊」,已不只於「一例一休」等修法內容,而擴及到對過去不合法的全面挑戰),但是這樣的「發現」,與實際上產生勞動意識,透過集體行動,要求勞動成果重分配:全面要求加薪的抗爭,畢竟還是兩件事情,事實上,工時與工資相互連動,從工資鬥爭的基礎上,才能有效處理工時問題,否則非常容易給予資方及國家找到由「工資」反攻的制高點,給予沈重的反擊。
這或許是2016「發現勞基法」,與此次2017「大逆轉」後,我們可以「再發現」的重要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