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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基法》第32條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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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修正條文</h3><p>【甲案】</p><p>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p><p>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一個月不超過五十四小時為之。</p><p>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p><p>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p><p>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p><p>【乙案】</p><p>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p><p>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以一個月不超過五十四小時,三個月不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為之。</p><p>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p><p>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p><p>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p><h3>現行條文</h3><p>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p><p>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p><p>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p><p>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p><h3>說明</h3><p>有鑑於社會經濟變遷,事業單位經營型態多元,各界對於現行延長工作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之規範,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增加之建議。惟各界對於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二案如下:</p><p>【甲案】新增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其餘項次順移: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nbsp;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一個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適度放寬為五十四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併責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p><p>【乙案】新增第二項後段及第三項規定,其餘項次順移:在現行每月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四十六小時之總數維持不變之前提下,定明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放寬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可在三個月區間內給予彈性調整,惟單月得運用之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上限仍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另考量雇主僱用三十人以上者,影響層面較廣,爰併責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