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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今(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1月7日前提供。

資料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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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勞動部於今<span>(31)</span>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來各界所提意見中,影響層面廣泛且急迫之議題,研擬修法草案,以解決勞雇雙方反映現行《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之問題,並使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p><p>勞動部指出,<span>105</span>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除明定週休二日外,亦同時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施行以來,勞動部與地方政府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span>4</span>大措施,並與產業主管部會共同合作,協助企業落實法令。</p><p>勞動部表示,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為使相關法令能更符勞雇實務需求,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p><ol> <li>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li> <li>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惟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span>30</span>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li></ol><ul> <li>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span>54</span>小時。</li> <li>乙案:加班時數得以<span>3</span>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span>54</span>小時,惟<span>3</span>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span>138</span>小時。</li></ul><ol start="3"> <li>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li></ol><ul> <li>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li> <li>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li></ul><ol start="4"> <li>例假安排,除實施<span>4</span>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span>7</span>日之週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span>30</span>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li> <li>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li></ol><p>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週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span>106</span>年<span>11</span>月<span>7</span>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