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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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5)台內勞字第 39800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
一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二 前開例假日得依下列原則作適當調整:
(一)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二) 例假日經更動後,如連續工作逾七日以上時,對於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6條(73.07.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