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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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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br> 發文字號:(87)台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br> 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09 月 14 日<br> 要旨: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如何計算<p>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 ,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p><p>相關法條:勞基準法第24、39條(87.05.13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