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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限煤自治條例 政院宣布部分無效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台中發電廠。照片來源:wiki

紛爭何來?

從《台中限煤自治條例》中「四年內減少四成」如何解釋的紛爭,至今演變為自治條例是否有效的爭議〈 細說《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3月13日,行政院宣布《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這是繼中市環保局廢止台中發電廠兩部機組許可的處分,在2月底被環保署撤銷後,中央政府再一次的出擊。中市府則表示,將對自治條例的爭議提出大法官釋憲,並對政院的處分,向司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暫停政院「無效」的宣告。

行政院表示,《台中限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污染源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這是剝奪人民的權利;而中央法規未限制開放式堆放燃料,但《台中限煤自治條例》第6條卻規定生煤堆置場一定要是封閉式建築物,這些條文自始無效。至於《台中限煤自治條例》第3條第2項到第4項,限制中火生煤用量的條文部分,則是在2018年8月1日修正施行的新的《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4項)之上,加上了該條文沒有的限制,這部分則是自新《空污法》施行後無效。

台中市政府則表示,將針對「自治條例」是否有效的問題,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提出大法官釋憲,同時針對行政院宣告《台中限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向司法院提出暫時處分聲請,要求暫時停止執行。

這部《台中限煤自治條例》早在林佳龍擔任市長時代制定,已施行四年多,合法與否的爭議一直存在,行政院對其爭議卻始終未處理,直到國民黨的盧秀燕上任市長,對中火祭出廢止許可處分後,才透過撤銷處分與宣告《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這些手段,強力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