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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電業法》張忠謀之野望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有了基礎的認識之後,我們從一個實際的案例,來討論《電業法》修法的影響。

自己的電自己發,成嗎?

8月31號,媒體披露,台積電評估自建電廠的可能(相關報導),晶圓製造屬於高耗能產業,目前,台積電在全國各廠所需的用電量是110萬千瓦,佔台電供電量的3.7%,未來,還將擴增到210萬千瓦,據稱,半導體產業對用電的需求是「充足、穩定」,是張忠謀覺得台電不可靠,想自建電廠,「自己用的電自己發」的原因。

這個計畫成不成呢?在現行《電業法》的規範下,恐怕是有困難的。

台積電的各廠,分佈在北、中、南各地,假設張忠謀在台中蓋一個120萬千瓦的「TSMC電廠」,提供給竹科、中科、南科的廠,自己使用,這是可以的。不過,因為廠是分散的,在台中蓋電廠,要送到新竹和台南,總不能自己牽電線吧(那得花多少錢?),這個時候,需要協調現在掌握電網的台電公司「代輸」,這一點,在《電業法》沒有修之前,是做不到的。

這不成的話,那如果我這座「TSMC台中電廠」只提供中科台積電的廠,用40萬千瓦,剩下的80萬千瓦,賣給中科裡面別的工廠,這樣可以嗎?

這條路也不通,因為現在的《電業法》規定,發出來的電,在自用之外,必須全部賣(躉售)給台電,這個時候,價格操縱在台電的手裡,電廠經營的成本,受制於台電,而台積電竹科和南科的廠,還是要跟台電買電,這筆生意划不划算,很難說。

以上的問題,照行政院現在《電業法》草案修了之後,可以解決:

第一、台積電的「台中TSMC」電廠,可以讓台電「代輸」到他分佈北中南各地的廠裡。

第二、台積電可以選擇自己賣電給中科裡面其他的廠,也可以賣給台電(將來的「電力網公司」)。

簡單地說,台積電的問題,是「代輸」和「售電」;張忠謀的問題解決了,有沒有新的問題產生出來呢?

我們現在來假設一下,修法之後,「台中TSMC電廠」,發出來的電,可以自售,也可以賣給電力網公司,售電的價格,是一個「自由市場」,由買賣雙方議定價格,不過因為電力網公司是公共事業,有「供電義務」,會不會產生「不能不買」的情形,而使得它失去議價能力,變成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不能不買的電力網公司

怎麼會讓電力網公司「不能不買」?很簡單,那就是它手上「無電可供」的時候,電力網公司要負責全國包括民生、商業和工業用電的供應,現在假設它的籌碼,是「大卸三塊」之後的國營發電公司,從那裡得到主要的電力供應,在不足的時候,才向私營電廠購電補充,這個時候,可能是用電尖峰,好比說夏天用電量最高的時候,或者國營的大發電廠緊急跳電的時候。這些時候,好吧,貴一點就貴一點,影響可能不是全面的。

但是問題並非如此簡單,行政院版草案,未來只有核能與水力發電,是維持國營的型態,水力發電量小,也無法擴增,無關全局,而核電起碼就目前的政策來看,三座核電廠除役,核四廠不蓋,即將逐漸走向終結,至於現在作為發電主力的火力電廠,因為沒有強制國營,草案也沒有規定不可以賣掉,即便不賣,未來市場結構改變,私營的火力發電廠搶進市場,也將使國營發電廠的比例逐漸降低。

極端一點說,有沒有可能,核電終結,現在國營的火力電廠都賣給私人,最後這個國營的發電公司,只剩下水力發電可以供應,而剩下來的私營電廠,就有完全的籌碼,可以聯合壟斷,對電力網公司予取予求?從現在的草案,沒辦法說沒這個可能。

即便不達到如此極端的狀況,國營發電廠,也就是電力網公司的「議價籌碼」與私營發電廠的消長,可以決定電力網公司的購電成本。在這個假設下,我們再來幫張忠謀打另外一個算盤。

「台中TSMC電廠」的年發電量是120萬千瓦,發電成本1度2元,40萬千瓦自用,剩下來各40萬千瓦賣給中科其他工廠和電力網公司,我們再假設,這個時候全國國營電力和私營電力的提供給電力網公司的電,是各50%好了,因為電力網公司只有一半的供電能力,剩下的一半「一定要買」,對私營電廠沒有議價能力,此時所有的私營電廠,就可以用「聯合壟斷」的方式,抬高電價。

在這個假設下,「台中TSMC」電廠(以及其它私營電廠)用每度10元賣電,電力網公司每度成本(假設國營電力公司發電成本也是每度2元好了),平均起來是每度6元(10加2再除2)。電力網公司也要生存,此時它用高於成本的每度7元賣電給(也都是私營的)售電業者,而售電業者也需要利潤,此時,賣到民生用電的手上,就可能是一度8元。

而既然有了電力網公司這一條暴利,「台中TSMC電廠」賣中科其他廠(可能與台積電有供應鍊或持股的關係…),就可以大方一點,一度賣3元。這個時候,我們看到的(大)工業用電一度是2到3元,民生用電一度是8元,相差3倍以上,好,你說這你沒辦法忍受,對,在民意壓力下,要壓低民生用電的價格,就只能從電力網公司賣給售電業者,這整個系統裡唯一的「電價管制機制」下手,國營、負公共義務的電力網公司只能賠本賣電,由國庫來補貼。

賣電是一門好生意,在修法後,市場的機會來了,張忠謀只需要作到「成本控制」:用最低的成本來發電,這個時候,不只是台積電,大概誰都會選擇成本最低,但是污染最嚴重的燃煤發電。當然,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張忠謀本人會怎麼做、怎麼想,不過作為一個資本家,這個由新《電業法》草案所構築出的景況,已經足以讓他可以思考如何「天下布武」,施展野望了。

進步的價值是什麼?如何實現?

那麼環境的問題呢?對不起,在草案裡,實在看不出環境的解方,從過去的經驗,現在已經進入,或者有興趣進入發電業的,都是用電成本佔比高的高耗能產業,像是石化、鋼鐵、電子…這些產業,「自己的電自己發」的結果,就是大幅壓低這些產業的成本,讓他們可以繼續在這個可憐的小島經營,甚至大幅擴產。

另外,由於電力網公司的議價能力,取決於國營電力公司的供電能力,為了避免民生和工業用電出現過大的落差,核電廠可以除役或者停建嗎?即便無法解決核廢料與核災風險的問題,為了平衡市場的均勢、控制電價,未來國營的發電公司,勢必也只能抱殘守缺地繼續擁抱核電廠,甚至增加機組、擴增產能,都是有正當性的。

在我們關注《電業法》修法的過程中,的確看到了許多不同的想法,灌注在上面,像是期待再生能源發展的人、期待小型社區電力系統的人、反對核能發電的人、希望抑制用電成長的人,或者對於台電這個壟斷性大怪獸不滿(以及將一切之惡歸諸於它)的人,這裡面多多少少存在著許多進步的價值,不過,到底「誰要《電業法》?」或者「誰要這一部以『電力自由化』為目標的《電業法》?」卻很難得到答案。

如果只看《電業法》,或許前述進步價值都有機會前面走一點點(或者還不夠,這我們接著要討論的),不過,就這部《電業法》來看,如何使我們阻止「張忠謀的野望」實現,則是一個必須要回答的問題,雖然,未來電力市場及高耗能產業的發展,還需要注意《溫室氣體減量法》或者「能源稅」等制度的設計。

不過新《電業法》,以及它所導向的「電業自由化」,卻構成了電業市場基本結構,無論是現在只有抽象原則,具體內容得等待一長條「todo list」落實的《溫減法》,或者根本還看不到影子的「能源稅」,都不過是在這個市場的結構下,進行調整的工具,要判斷參與在《電業法》修法過程中的種種價值是否進步,或者這些價值是否得透過修法所揭櫫的「自由化」來完成,可能是需要更多細緻討論的。

溫減法to-do list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減法》)於2015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5年7月1日公布施行。

《溫減法》中訂定台灣溫室氣體的減量目標是「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低至2005年的50%以下」,也規定行政院必須邀集中央政府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來研訂、檢討溫室氣體減量和面對氣候變遷的執行規劃,而溫室氣體減量的中央主管機關是環保署,環保署應依照這個執行規劃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及「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且每五年需重新檢討一次,這個綱領與方案可能會是未來的一個重要戰場。

在實際的減量對策方面,主要是透過「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進行,「總量管制」指的是對於溫室氣體排放源(例如工廠)的排放量管控,採取「核配額」及「配售額」管制的方式。核配額指由環保署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給的排放額度,是不用錢的,配售額則指廠商必須花錢去買的額度,《溫減法》中有提到原則上未來總量管制應該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方式規劃。「排放交易制度」方面,《溫減法》第21條規定排放源得以在國內外進行排放額度的交易,也就是所謂的碳交易,但詳細規範如何仍待其子法的訂定。在管制排放額度的標準訂定考量上,《溫減法》特別提到排放量的制定需避免「碳洩漏」,也就是因為管制造成國內廠商出走的情形。

此外,《溫減法》第5條中提到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未來制定相關法律或政策的方向包含「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這項,也就是碳稅的概念,但此項稅費機制要成立需要另外立法來處理。

總之,目前的《溫減法》提供了中央環保署及地方政府管制排碳量的法源基礎,然而諸如總量管制的「量」是多少,核配額占的比例是多少,如何規劃實施的進程的問題,仍有待後續政府的政策與相關標準、法規的訂定。

溫減法to-do list:

  • 公告納入管制的排放源清單,訂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管制額度(第20條)
  • 訂定排放額度中核配額、配售額的分配方式(第20條)
  • 排放額度之核配從免費核配到配售的進程規劃(第5條)
  • 訂定排放額度的交易制度(碳交易)(第8、18條)
  • 推動進口化石燃料之稅費機制(碳稅)(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