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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電業法》大卸台電成三塊

焦點事件記者林靖豪

行政院在今年(2015年)7月16日通過《電業法》的修正草案,並將在本次會期送進立法院審議。而這次的修法,主要就是要回應長久以來各界要求「電業自由化」的呼聲。

這次的修法引起我們關注一系列的問題,「電業自由化」究竟是甚麼?電業自由化是要解決甚麼問題?誰主張電業自由化?誰反對電業自由化?電業自由化真的能解決問題嗎?還是會製造更多的問題?本系列的專題,就聚焦在這些問題之上。

現行電力市場架構

要回答上述的問題,讓我們先從瞭解目前修正草案開始,而要瞭解修正草案,我們必須先弄清楚現在台灣的電力市場的狀況。

台灣現行的電力市場架構,可分成「綜合電業」、「民營電廠」及「自用發電設備」三個部份。

依據現行《電業法》的規定,若要經營電業,必須先取得電業權,電業權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區域內之電業專營權」。而所謂的電業,除了大家比較熟悉的火力、核能、再生能源等發電業外,還包括輸電、配電及綜合電業等三種。發電廠發電後,會將電力送至輸電系統,而輸電系統再透過配電系統將電力送達用戶,而綜合電業就是指整合發電、輸電、配電三個部份的電業。在現行的電力市場架構中,台電是唯一整合發電、輸電、配電的綜合電業,亦獨佔輸電、配電的專營權。

民營電廠的部份,則分為火力發電與再生能源兩種,火力電廠設置的法源依據是1994年經濟部公佈的《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再生能源除了大型水力發電外是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規範設置。依前述法規,無論是火力發電或再生能源,在現行的電力市場中,除了自用的部份之外,都必須將其所發的電力躉售(全部賣)給台電,火力發電的部份,台電與民營電廠簽訂25年的購電合約,再生能源部份,水力發電每5年簽訂合約,其他再生能源與則是台電與民營業者簽訂20年的購電合約。

自用發電設備,依《電業法》第97條,指的是電業以外的工礦廠商、農田水利、機關學校、醫院為提供自己的用電需求而設置的發電設備,目前主要包含汽電共生、再生能源這兩種發電方式,但在現行法規下用剩的電是可以賣出去的,上述兩種發電方式,各自又受不同的法律規範。再生能源部份,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設置再生能源的自用發電設備,如果裝置容量不到五百瓩,不受《電業法》自用發電設置資格的限制,也就是任何自然人或團體都可設置。汽電共生部份,依《能源管理法》第10條規定,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每小時超過100公噸),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而台電須躉購(全部買)其自用外的剩餘電力;再生能源自用設備賣電的部份,則是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子法,申請與台電併聯電網通過後,可依電網併聯方式的不同選擇全部躉售台電、餘電躉售或全部自用等方式。

依據台電2014年公佈的資料,台電全系統發電量2189.6億度,其中由台電自有發電廠約佔77.2%,台電購入電力部份,民營火力發電廠約佔17.6%,民營再生能源電廠約佔0.9%,汽電共生電廠約佔4.3%。

圖解現行法規下的電力流動

在現行的電力市場架構下,假設有個小鎮,鎮上工業區的公司設置了自己的火力電廠,除了自己使用的部份以外,必須將電全部賣給台電,但台電會和這間公司簽訂保證收購25年的契約。民營的再生能源電廠,也必須把電全部賣給台電,台電會與其簽訂20年的保證收購合約。最後,現行法規下,若是一般人要設自用發電設備,只能設置再生能源,經過與台電申請併聯電網通過後,可以把用剩的電回售給台電。簡而言之,現行制度下除了自用外所有要販售的電全部都要匯進台電的電網。

電力自由化架構下的電力市場

釐清現在的電力市場架構後,接著我們來談談《電業法》修正草案下電力自由化的架構。修正草案大致有台電一分為三、自用發電設備得以自由售電、發電業開放民營、售電業開放民營、成立電業管制機關、成立電力調度中心等重點,以下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這次的修正草案取消電業的專營權,並將電業分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售電業三個部份,其中發電業與售電業開放民營業者自由申設,但核能發電與大型水力發電仍以國營事業為限,電力網業則規定以一家國營事業為限。同時,行政院要求台電在五到九年之內拆成發電、輸配電、售電三家公司,且彼此之間不得交叉持股,也就是說,未來將不會再有國營事業獨佔綜合電業的情形。

而發電業開放民間自由申設後,也取消了過去民營電廠只能賣電給台電的規定,發電業可以選擇將電賣給電力網公司去輸配,賣給售電業或自行拉線直接賣給用戶。售電業是這次修正草案新分出來的電業,負責向發電業或電力網公司買電再賣給用戶。

自用發電設備部份,修正草案開放一般團體或自然人都可以申請設置自用發電設備,並可以把一定容量以下的電能賣給發電、電力網業或售電業(一般自用發電設備以裝置容量之20%為限,但能源效率達電業管制機關所定標準以上者,其銷售量得達總裝置容量50%,而再生能源設備生產之電能得全部銷售予電業)。

在電業主管機關部份,現行電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草案則訂定未來行政院應指定另一電業管制機關,負責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核定等工作。此外,電業管制機關應輔導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調度中心,專門負責電力調度的業務。

電價部份,《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定電力網業之電價及電力網業與電力調度中心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及審議;計算公式訂定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並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而發電業和售電業的電價,則不受管制。

圖解草案下的電力流動

假設有一個小鎮,鎮上有一個工業區,工業區其中一家廠商想要興建自己的火力電廠,在現行制度下必須經台電招標,且所發的電除自用外必須都賣給台電,但在新法之下,廠商就可以自由地設置,自己用剩的電可以選擇自行拉線賣給工業區的其他廠商,或賣給電力網業處理。而小鎮上的再生能源業者,過去只能把電賣給台電,新法下也可以選擇將電賣給電力網業或自行拉線賣電。小鎮上的一般用戶(民生、商業)過去是直接與台電購電,新法下則是透過售電業者(可能有不只一家)來購買電力。最後,小鎮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的用戶,在新法下要出售多餘的電,也多了選擇,可以賣給發電業、電力網業或售電業者。

台灣的用電結構

要瞭解電業法修正帶來的影響,分析台灣目前的發電、用電結構是必要的資訊。根據經濟部能源統計年報,台灣總用電量近年皆年呈現上升趨勢。2014年,總毛發電量為260,026.7百萬度,較去年增長。電力來源以火力為大宗,佔全部的78.7%,核能發電提供16.3%,水力發電提供1.2%,其餘3.8%則由慣常水力、地熱、太陽能、風力、生質能及廢棄物發電所提供。根據年報,103年度每人用電量為10,790度,也較前一年度增加。而從各部門電力消費量來看,工業部門最高,占53.80%,占台灣用電需求一半以上。其他方面,能源部門自用占7.59%,運輸部門占0.53%,農業部門占1.13%,服務業部門占18.96%,住宅部門占17.99%;而與上年消費量比較,則其增減情形如下:能源部門自用增加3.31%,工業部門增加2.29%,運輸部門增加3.32%,農業部門增加2.97%,服務業部門增加1.30%,住宅部門增加3.69%。

(資料來源:用數據看台灣-台灣行業別用電比例 1998 ~ 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