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項定義,根據環境部的解釋,這樣的機組,不需要註釋有由地方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發給的操作許可。
環境部在2011/12/19依據《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1項,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在所附「條件表」的第一批第一類「屬緊急備用之前述公用設施者」排除須申請操作許可的範圍。
「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本來的目的,是因應廠內各種突發狀況,提供緊急備援的電力使用,像是核電廠裡的柴油發電機組,就是在反應爐失去外電時,維持冷卻水循環,避免發生爐心融毀的動力來源,而台電台中電廠也有四部燃油氣渦輪發電機組,其目的是「維持供電安全與穩定,如遇負載預測偏差、再生能源不如預期及發電機事故致系統緊急狀況啟動」。
這些設施本非為外部供電使用,在法規中也明定「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七百二十小時(大約是全日發電30天)」;不過,隨著幾個老舊燃煤、氣、油機組的除役,官方漸漸有不拆除這些除役的機組,而利用「不需操作許可」的便利性,將其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在備轉不足時註釋,繼續發電。
台電公司「『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執行及通報機制」明定「指令啟動氣渦輪機組或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為「第一階段實際或預估系統供電餘裕在6%以下」的措施。
台電的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在2025/5,台電體系的「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有註釋:
參考2024/5/10,環境部給立法院的報告。
在台電公司2024年的〈電業年報〉(p.7)中,這兩個機組,在2024年並無發電紀錄。
2025/5/23,台電董事長曾文生指出,高雄市環保局正審查操作許可中,「至於環保單位最終是否發證,與環評適法性,這交由環境單位做相關解釋」,沒有操作許可,機組仍有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3項,審查期間依原許可運轉的前例(如中火);不過曾文生也強調「退一萬步來講,就算興達3號、4號機的操作許可未獲展延,也會申請轉做緊急備用機組。而目前這2部機組加起來的運轉時間也不到100小時,仍在緊備機組每年發電不逾720小時的限制之內」。
但高雄市環保局在5/23的說法是,興達#3、#4操作許可的展延「已駁回」,並表示「全年運轉不可以超過720小時」,這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1項,「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的定義,5/26,環境部長彭啟明在答詢時也指出「相關機組只要1年啟用時間在720小時內就是合法合規」,調性與高雄市環保局一致。
電廠 | 機組 | 說明及備註 |
---|---|---|
核二 | 2部氣渦輪燃油緊急機組 | 因應核電廠失去外部電力時,維持反應爐冷卻水循環用途。 |
核三 | 2部氣渦輪燃油緊急機組 | 因應核電廠失去外部電力時,維持反應爐冷卻水循環用途。 |
台中 | 4部燃油氣渦輪緊急機組 | 維持供電安全與穩定,如遇負載預測偏差、再生能源不如預期及發電機事故致系統緊急狀況啟動參考。 |
興達 | 燃煤#1、#2 | 燃煤#1在2023/9/30、#2在2023/12/31「除役」,之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參考註釋。 |
興達 | 燃煤#3、#4 | 依據興達電廠環評,燃煤#3、#4於2024年底轉為「備用機組」,並於備轉容量率低於8%才啟用,並分別於2025年底及2026年底除役;2024/9/30,#3、#4操作許可到期,高雄市政府不再發給。 2025/5,#3、#4啟動供電,引起「偷開」質疑,對於沒有操作許可的機組,台電與環保單位說法不一。高雄市環保局及環境部似乎傾向用「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來解釋註釋。 |
大林 | 燃氣#5 | 原本#5預計在新#2燃煤機組取得電業執照後,於2019/6/30除役。但在2018/12/19,南科(台積電3奈米晶圓廠)環評大會上,考慮備用容量率,台電將除役日期改為2022/12/31。並於2018/12/21提出環差,修正除役日期(環差報告)。2019/1/23環評初審建議通過,4/24環評大會決議通過。 2022/12/31,除役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
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與環評的「轉備用機組」承諾
在2019、2020年,興達、中火「煤轉氣」的環評中,曾經出現除役前的燃煤機組轉為「備用機組」的說法,但這裡的「備用機組」仍然需要有操作許可,運轉的條件,則依各環評承諾執行(而非每年720小時),與「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的定義不同。
興達的環評承諾
關於興達、中火備用機組的整理報導:
- 2019/2/8 興達電廠的「煤轉氣」之路
- 2019/7/1 經濟部提「備用」 保興達、中火燃煤機組
- 2019/7/17 興達環評通過
- 條目 (圖)中火燃煤機組啟用時機
- 2019/9/25 興達燃煤操作許可展延
- 2020/1/22 中火環評通過
興達電廠新增燃氣機組在2019/7/17通過環評報導,環說書中關於「備用機組」的文字(第8章p.8-18)為:
未來興達電廠既有燃煤機組於秋冬空品不良季(10月至翌年3月)時將停止運轉2部,另外2部機組則削減至70%用煤量,預估秋冬季整體可減少燃煤量6成;其中,燃煤1、2號機組將提前於112年底除役,另外3、4號機組將於113年底轉為備用機組,並於備轉容量率低於8%才啟用,且未來在供氣穩定前提下,將會優先調度天然氣發電。
興達燃煤#1、#2號機分別在2023/9/30及12/31操作許可到期(除役)後,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至於燃煤#3、#4,在2024/9/30,高雄市政府不再發給操作許可,之後可能轉為「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原本#3預計2025年底,#4預計2026年底除役,高雄市環保局在2021/2要求台電,兩部機組皆須在2025年底除役。
中火的環評承諾及後續發展
2019年起,台電即不再全廠10部機組全開;2020/1/20,中火新增燃氣機組通過環評報導,環說書中關於「備用機組」的文字(第8章p.8-7)為:
台中新燃氣CC1機取得相關許可證照後(預計113年),2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新燃氣CC2機取得相關許可證照後(預計114年),另 2 部燃煤機組轉為備用,當非空品不良季(4-9月)備轉容量率低於8%且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每日上午預報隔日中部空品區 AQI≦100 時,才啟動備用機組,且最多啟動2部備用機組,啟動燃煤機組數超過6部之時數,每年累積時數應不大於240小時。
2部燃氣機組取得相關許可證照運轉後,台中發電廠基地範圍內同時運轉之燃煤及燃氣機組總和不大於10部。
而2020/10/1,經濟部再宣佈中火「自主減煤方案」,將原本「空污季運轉8部,非空污季運轉9部」,將空污季運轉減為7部、並限制總發電量,不超過6部機滿載發電量330萬瓩,與過去空污季8部機運轉發電量440萬瓩相較,等於再減少2部機組的發電量。
而相較於其他亞臨界機組,1991到2006年間上線的台中發電廠10個燃煤機組,是比較新的,距離(假設是40年)除役還有一段時間,不過由於中火新增燃氣機組的「煤轉氣」承諾,目前規劃的「除役」及「轉備用」期程如下:
參考2024/11/8台電新聞稿整理。
燃煤機組 | 預計除役時間 | 除役後規劃 | 對應新燃氣機組 | 新燃氣機組上線時間 |
---|---|---|---|---|
#1 | 2026/12/31 | 拆除 | #CC1 | 2025/08/31 |
#2 | 2026/12/31 | 拆除 | #CC2 | 2026/08/31 |
#3 | 2031/12/31 | 拆除 | #CC3 | 2031/12/31 |
#4 | 2031/12/31 | 拆除 | #CC4 | 2032/12/31 |
#5 | 2032/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4 | 2032/12/31 |
#6 | 2032/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4 | 2032/12/31 |
#7 | 2033/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5 | 2033/12/31 |
#8 | 2033/12/31 | 除役轉緊急備用機組 | #CC5 | 2033/12/31 |
#9 | 2035/12/31 | 除役(不拆除,轉備用) | — | — |
#10 | 2035/12/31 | 除役(不拆除,轉備用) | — | — |
緊急備用機組
在〈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11項,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七百二十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之機組。但因情形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受年累積運轉時數限制。
固定污染源的操作許可,在《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向縣市政府申請。
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熱媒加熱程序,係指同一排放口,總設計、總實際輸入熱值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符合公告之規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但屬【緊急備用等7項公用設施】,不在此限。
倘超過年累積運轉時數720小時之限制,是否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之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一節,依本署前述公告條件規定,倘該電力設施係已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為緊急備用之公用設施者,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至於興達3、4號機,台電的表訂除役時間就是今年12月與明年12月,不過,當環評承諾要蓋興達燃氣新1號機時,台電能不用3、4號燃煤就盡量不用,緊急狀況下,備轉容量率低於8%才可啟用,屬於「備用機組」還不到「緊備機組」條件。
而已除役的大林5號與興達1、2號機,啟用條件更為嚴苛,備轉容量率低於6%,並有全年運轉不超過720小時限制,曾文生也補充,目前興達3、4號機使用時數都未滿100小時,距離上限720小時還很遠。
「緊急備用電力設施」和「備用」機組
依照2024/5/10,環境部給立法院的函,當時的「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有:
- 台中電廠4部
- 核二及核三各2部之燃油氣渦輪緊急發電機組。
- 興達1、2號燃煤機組。
- 大林5號燃氣機組。
另依據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興達電廠3、4 號燃煤機組將於 113 年底轉為備用機組,並於備轉容量率低於 8%才啟用,並分別於 114 年底及115 年底除役。
核三廠停機後的缺電
2025/5/17核三一號機執照到期,下午開始降載,5/18凌晨解聯。
2025/5/23台電記者會(影音)
- 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不曾10部機組全開,在空汙季只開七部。曾文生進一說明,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燃煤量也從1800萬噸降低至1200萬噸。減煤減了3分之一,空汙排放量減了8成。
- 興達電廠1、2號機組已經除役;而3、4號機分別登載在環評決議的書件裡面。3號機在今年2025年12月除役,4號機在2026年12月機除役。這兩部機組都是尚未除役的機組,為了環境友善,台電(環評)承諾在備轉容量率8%以上,這2部機組不會啟動。
- 如果要批評天燃氣發電,而支持核能發電。有一對等考慮的問題,天燃氣與核能同樣被並列「清潔能源」。
5/23台電記者會接續上面
- 希望夜尖峰可以維持在7%。
- 緊急備用機組如果遇到跳機或機組故障才會啟動緊急備用機組。
台電副總吳進忠:台電機組調度原則以「綠電先行」為優先,有空間就會盡量減煤,5月底以來溫度攀升,確實機組測試上有狀況,民營的和平2部機組故障,林口1號機組又破管等,比台電預期供電能力減少300萬瓩,備轉容量率低於8%,台電調度備用機組興達3、4號機組,這是合乎規定的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