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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與空污法第30條第3項

台化操作許可展延與關廠

2016年,台灣化學纖維彰化廠3個燃煤鍋爐操作許可到期,於到期日3個月前(9/28到期,6/14提出申請)申請展延,但是縣政府認為台化生煤含硫量及使用量超過環評承諾,因此,不能申請「展延」,而需要申請「異動」註釋,因而退回申請30多次大事記

參考〈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附件「固定污染源許可審查作業手冊」,申請許可有:新設污染源設置許可、操作許可、變更許可、已設立污染源操作許可(操作許可展延孰於此情形),及操作許可內容異動5個類別。

操作許可到期後,9/29,台化傳真縣政府,不再申請展延,並將提起訴訟,並於2016/10/8正式停機關廠。2017/3/10,環保署訴願會雖然認同縣政府認為台化應提出「異動」,而非「展延」的見解,但是也以違背程序正義為由,將駁回展延申請的處份撤銷,要求另為適法之處分訴願決定書

程序再回到縣政府後,縣政府再以違反《環評法》及相關管理辦法為由,將原操作許可撤銷、再駁回「失所附麗」的展延申請。

2017/11/24,環保署訴願會仍認為縣政府撤銷原許可的處分,沒有充分說明,並給予台化補正與說明機會,違反程序正義,而再將縣政府駁回展延申請的處分撤銷;同時也將台化「應准予展延」的請求駁回,認為其應該申請「異動」,而非「展延」訴願決定書

不過由於台化(台塑)資方早已無心經營彰化廠,只是將此作為與縣政府談判都市計畫利益分配的籌碼報導,這番折騰之後,也就沒有後續。

《空污法》第30條第3項

而在2017/2/13,環保署修改〈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歷史條文)〉,於第27條加入第4項: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因審核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於許可證屆滿後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設置或操作立法理由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反面解釋與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爰參照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一百年四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一OOOO二七一七九號函釋,增列公私場所於法定期限內向審核機關提出許可證展延申請,但審核機關未於原許可證期限屆滿前作成准駁決定者,公私場所得繼續依原許可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之依據,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讓展延申請中,地方政府還沒有做出准駁決定的設備,即便已經超過了原許可的期限,仍可以依原許可繼續運作。由於時間上剛好在台化爭議期間、環保署做出第一次訴願決定之前,因此被認為是環保署為了避免台化停爐關廠事件重演的修法,而稱其為「台化條款」。

到了2018/6/25,《空氣污染防治法》修法時,再將這個條文,直接寫進第30條,成為第3項(文字沒有變動)。

展延期限與修法

中火的操作許可

在中央與地方不同政黨的角力下,中火的操作許可成為雙方博奕的籌碼,參考條目:〈中火操作許可撤銷大事記

2025/6/3,立法院院會通過由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提案決議:「改善空氣品質,守護國人健康,台中發電廠應逐年提出並落實減煤計畫,並在2028年完成無煤中火之國家減碳目標」。對此,台電董事長曾文生強調,必須要有替代中火14%發電量,目前來看,2028年中火無煤「一定會讓國家電力系統癱瘓」。

與這個決議相較,民眾黨在2025/6/4修正《空污法》第30條第3項的提案,對台電更具有壓力;這個提案,在第30條第2項,加入若地方政府對操作許可未做准駁前,可以繼續依原操作許可運作的時間,限制在原操作許可到期後2個月期間,超過則不得再繼續運作。

在2025/4/17,核三廠1號機除役後,引發一連串台電啟動沒有操作許可燃煤機組的爭議,其中台中電廠的2、3號機,在2019年遭台中市政府「廢止」操作許可後,持續訴訟中大事記,第6、7、10號機,在台電於2024/9提出操作須可展延申請後,至2025/6,市政府尚未做出准駁決定;對台電來說,都屬於依據《空污法》第30條第3項,可依原操作許可運作的狀況。

下表為2025/6時,興達、中火、麥寮各燃煤機組狀況:

2025/6時興達、中火、麥寮各燃煤機組狀況

機組商轉日期原定除役實際狀態補充說明
興達#1-21982及19832023/09/30及2023/12/31除役未拆除,轉為緊急備用2023年如期除役,未拆除,轉列「緊急備用電力設施」
興達#3-41985及19862025/12/31及2026/12/31爭議中台電希望轉備用,高雄市不願展延操作許可
中火#1-219912026/01/01#2操作許可角力中2025、2026年新燃氣機組上線後,計劃拆除
中火#3-419922031/01/01#3操作許可角力中2031、2032年新燃氣機組上線後,計劃拆除
中火#5-#101996至2006未定#6、#7、#10操作許可展延未決操作許可屆滿,仍在運轉,處於「審查中」狀態
麥寮#1-219992024/12/31契約展延至2025,操作許可展延至2027雲林縣府核准最低年限3年,至2027年底
麥寮#320002025/12/31操作許可展延至2028雲林縣府核准展延至2028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