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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F(固體再生燃料)是不是再生能源?

SRF(solid recovered fuel, 固體再生燃料)指的是,將廢棄物經處理後,製成的一種「燃料」。

依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相關子法,在發電效率等條件下,SRF是再生能源,且適用躉購費率。但許多環保團體則認為,政府不應將SRF視作再生能源。

「SRF是不是再生能源?」這個問題,透過不同的出發點,會得到不同的答案。這裡我們將它分為三種概念來說明。

一、通泛性的再生能源定義

聯合國氣候行動(UN Climate Action)對「再生能源」的定義是「從自然資源中獲得的能源,其補充率高於消耗率」。

例如,風、光、水符合此定義,是再生能源;而石油、煤、天然氣等化石資源,以及鈾等礦產,當代人類消耗速度遠大於自然補充速度,因此不是再生能源。

「廢棄物」的類型眾多,從木頭、排遺、到塑膠。因此各國推動的「生質能」、「廢棄物能」,實際上可能差異很大。

台灣環保團體指出,台灣SRF的料源,主要就是「塑膠」等來自化石原料的廢棄物,不符合再生能源定義。

二、國家政策導向的定義

各國對「再生能源」,有各自不同的定義。

重點在於,國家的定義有它明確的功能,為的是國家要透過財政、補貼等政策,去鼓勵推動什麼項目。每個國家要推動的東西不同、或方法不同,答案自然就會不一樣。

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再生能源」包括「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因此SRF在台灣的現行法律上,是再生能源。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3款,使用SRF作燃料的發電設備,只要符合發電效率達25%以上等條件,就能適用躉購費率,受到政策支持。

台灣公部門會強調「依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SRF屬於再生能源」。不過因果關係上,我們應該理解為「因為我國政府想推動SRF,所以把SRF列為再生能源、與躉購項目」;而不是因為它是再生能源、所以應該被推動。

歐盟的《促進再生能源指令》對於「再生能源」的定義,包括「生質能」(biomass);而對「生質能」的定義,僅限於來自生物的可生物降解產物。(Directive (EU) 2018/2001

美國能源資訊管理局(EIA),則將都市固體廢棄物等,視為生質能的一部分。美國環保署將大型水力發電、含塑膠的都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視為「再生能源」,在又指出其「環境效益」比風光地熱沼氣等「綠能」差。(EPA

三、RE100

在台灣常被提及的RE100,對於SRF的認定並不明確。

RE100接受「可持續的生質能」(Sustainably sourced biomass)。「可持續」(sustainably)的定義,RE100則表示可參考ISO 13065:2015、或是美加的Green-e®。(RE100 TECHNICAL CRITERIA, 2022)

與國家政府定義政策不同的是,RE100並沒有公權力。或可將之視為「以市場機制為工具的倡議」。

目前尚未有台灣企業使用SRF發電來源的個案。若未來發生「是否屬再生能源」的爭議,RE100的機制,是要由會員自行提出其再生能源符合永續性的證明,再提交給RE100評估(How RE100 members are held to account, 2023)。RE100無強制力,若企業未達100%再生能源,RE100鼓勵企業落實透明、並盡力追求100%再生能源(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