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2011年發生事故,目前廠區內儲放了大量含放射性核種的廢水,並在2023年8月24日開始排放入海。
這樣計畫是史上首遭,該怎麼做?該不該這麼做?如何評估風險影響?都沒有前例可循。沒有過往的實踐經驗,讓各種保證、與各種疑慮,都處於難以定論的狀態。
在這裡,我們透過提出更細節的問題,期待讓社會的討論,有更進一步的基礎。
一、福島廢水為什麼持續增加?
福島電廠區的廢水主要是來自降雨、地下水等外部水源,流經反應爐附近,而變成新增的污染水,參考條目〈福島的廢水 為何持續增加?〉
福島電廠「廢水持續增加」的情況,一方面是東電與日本政府主張必須排放廢水的理由;同時,也影響到排放廢水計畫是否有必要性、急迫性?以及未來需排放的總量、與風險影響評估。
東電與日本政府主張必須排放廢水最主要的理由之一,就是因為廢水持續增加,使得廠區內的儲槽將不夠使用。
在2011年311事故之初,引入了大量的水來緊急冷卻爐心,是第一大批廢水來源。目前尚未移除的融毀的爐心,雖仍有冷卻需求,但冷卻水可循環使用,已不太會增加廢水。
不過在氣候地理條件上,仍會有降雨、地下水、流經高污染廠區,形成現在新增的廢水來源。
東電與日本政府過去進行了多項減緩外部水源滲入的措施,不過仍有人質疑這些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東電與日本政府是否已盡力減緩滲入。
排放計畫預計耗時三、四十年。如果廢水增加的情況惡化,可能拉長排放期程,也可能增加放排放射性核種的總量、及其風險影響評估。
二、除了排放以外,還有其它辦法嗎?
日本政府曾進行各種廢水最終處置方法的評估。除了排放入海以外,還有注入地層、以水蒸氣的方式排放到大氣之中、電解氚水轉換成氫氣釋放到大氣之中、埋到地底下。
在日本政府的綜合評估下,其它方案可能不具技術可行性,或風險、影響大於排放入海。不過日本政府也強調了經濟可行性的重要,且在評估中,也顯示排放入海是最便宜的方案。這種情況,讓外界會有質疑,其它方案究竟是真的更不可行?還是日本政府就只是選了最省錢的方案?
而在外界的提案倡議,例如太平洋島嶼論壇(Pacific Islands Forum,PIF)獨立專家小組成員註釋,曾提出過使用牡蠣吸附、或是將廢水處理後,投入公共建設的水泥使用。
目前對於福島廢水的討論都集中在「氚」,專家小組認為,「氚」只是污染核種的一部分,目前對於福島污染水缺乏中非氚核種,缺乏全面的評估;一千多個儲槽之間的差異性很大,而目前只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儲槽有經過分析,。即便是「氚」的,如有機結合氚(Organically bound tritium, OBT)在海洋於生物體中的累積,也沒有得到充分的評估。因此,該論壇的結論是,應該延後廢水的排放。
參考:2022/8/26 The Japan Times〈More data needed before ocean release of Fukushima water〉
需要留意的一點是,PIF專家小組對排放入海的一大批評在於,排放入海將造成更大範圍的風險,以及跨國性的紛爭。從大洋洲國家的立場來說,提出這樣的批評絕對有正當性;但也表示,他們所提的替代方案,不是沒有風險代價,只是這些風險代價更由日本自己承擔。
另外,例如在綠色和平出版的報告中,則提出了在福島廠區外挖大壕溝的方案。這個方案的可行性恐怕也不高,不過卻點出了本文的問題一的重要性。其它方案不應該只在「如何消除這些廢水」上討論,也可能是從來源來減少廢水的增加。
三、這些廢水中有什麼?如何處理?
放射性核種「鍶」,因為其半衰期長,以及與「鈣」的性質接近,容易被人體骨骼吸收,累積在體內,對人體的傷害,特別值得重視,關於這個問題,我們曾經有過很詳細的討論,參考:
- 條目〈福島核污染「銫沒有超標,鍶一定不會超標」的假設站得住腳嗎?〉
- 2022/2/21 〈福島食品「銫未超標,鍶也不會超標」的假設與挑戰〉
- 2022/5/24〈福島排廢水 你不能忽略的「鍶」污染〉
- 2022/6/4 〈跨界視角》福島廢水排入海:食品污染怎麼辦?怎麼看?〉
- 除「銫137」之外,包含「鍶90」在內的其他核種,也是日韓WTO核食仲裁,使得韓國最終獲勝的重要關鍵,參考〈韓國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的限制與WTO仲裁〉
這些廢水中,含有各式各樣、濃度不一的放射性核種。放射性核種是輻射來源,對人體有害、或會增加健康風險。
較常被提及關注的核種,包括氚、銫137、鍶90。值得留意的是,依據東電公司過去的檢驗報告,較難、也較少被檢驗的鍶90,活度濃度往往比指標性核種銫137還高。
東電以「ALPS(the Advanced Liquid Processing System,多核種去除設備)」系統來處理這些廢水,稱ALPS能去除掉除了氚以外的其它核種,而無法去除的氚,將透過稀釋到安全濃度以下之後,才會排放入海。
四、ALPS系統有效嗎?
東電在2022年進行了ALPS的效能驗證報告,顯示ALPS能將氚以外的核種,都去除到達到安全濃度以下。
值得留意的是,日本政府約在2013年即向美國廠商引入ALPS系統。而在2013至2018年的ALPS出口排放濃度報告中,可以看到即使經過ALPS處理,有些核種,尤其是鍶90,仍偶發性的會超出標準。
過去會超標、現在可靠。是ALPS有什麼系統性的優化、或操作模式的改善嗎?2022年的驗證報告有沒有配合政策的疑慮?我們能確信ALPS未來會一直如2022年的驗證報告的有效嗎?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向我們表示,已多次組成觀察團至日本,並有向日方詢問過相關問題。
原能會表示,日方並未公開ALPS效能具體的改善方法或項目細節;並解釋,ALPS其實是一項商業產品,「如何達到效能」有商業機密的考量,日方或廠商不會公開這些資訊。
但原能會也強調,與早期比較,ALPS效能改善的情況是合理的。原能會解釋,日方在2013年引進ALPS的目的,是要快速的、盡量的降低廠區廢水中的核種濃度。在這個目的下,ALPS會是盡其所能的運轉,能去除多少是多少。在長期、連續、大量運轉情況下,各類耗材可能也更少更換,效能自然會降低。而ALPS未來的「目的」,是要達到排放標準,且處理量體也不像過去那麼大量,效能的提高是合理的。
五、未明的有機結合氚(OBT)問題
在ALPS能有效運作的前題下,仍無法被去除的核種是「氚」。氚是氫的同位素,分子中的氫,都可能被氚取代,而有放射性。例如說,水分子有兩個氫原子,如果其中一個氫原子被氚取代,就會被稱為氚水。
不過比起氚水,外界目前更大的疑慮,是當植物、藻類等,透過光合作用,讓氚取代了其它例如醣類、蛋白質中的氫,形成的「有機氚」(organically bound tritium, OBT)。
OBT比氚棘水的原因有幾個。首先,比起氚水,人類更晚才開始研究OBT,所知的資訊更少,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其次,水在生物體內來來去去的,而醣類、蛋白質這些有機物則更會被儲存在生物體內;過去大多數的研究認為,氚水不太會有生物累積的效應,但OBT會有生物累積的效應,造成長期、或累加的影響。最後,有些研究指出,OBT的有效劑量係數大於氚水;也就是說,一顆氚原子,如果是以醣等OBT形式被人體吸收,對生物的實際影響,可能會大於以氚水形式被吸收的情況註釋。
關於有機氚的生物累積問題,參考:
- 2013/12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adioactivity〈Current understanding of organically bound tritium (OBT) in the environment〉S.B. Kim, N. Baglan, P.A. Davis
- 2021/2/2 Scientific Reports〈Estimation of radiation dose from ingested tritium in humans by administration of deuterium-labelled compounds and food〉Tsuyoshi Masudacorresponding and Toshitada Yoshioka
關於有機氚有效劑量的討論,參考:
- 2002/3/1 Oxford Academic〈Uncertainties in Dose Coefficients for Intakes of Tritiated Water and Organically Bound Forms of Tritium by Members of the Public 〉J. D. Harrison, A. Khursheed, B. E. Lambert
- 2009/9/29 Journal of Radiological Protection〈Doses and risks from tritiated water and environmental organically bound tritium〉John Harriso
六、誰是監督者?如何監督?
未來廢水經過ALPS處理後,會先存放在一批儲槽中。這批儲槽會經過採樣檢測,確保所有核種的活度濃度都達到標準後,才會進行排放。
在這樣的機制下,能確保排放源頭的水,都是符合標準的。不過,有誰會進行採樣檢測?
首先,東電作為排放的執行單位,東電自己會進行檢測。其次, 日本政府也將以監督者的角色,確認東電的採樣檢測確實、無誤。
不過,從台灣、民間的角度來看,我們不免的需要提出一個問題:打算排放廢水的「日本政府」,可以是監督者嗎?還是一個也應該被監督的當事人?
目前除了日本政府以外,國際上則有以IAEA主導的「第三方」擔任國際監督者。不過IAEA目前的規劃,尚未決定未來的採樣的模式、頻率。原能會則向本社記者表示,IAEA的立場比較像是協助者、確認日方的技術能力等,未來應該也不會是像民間或記者這樣,對日方抱有不信任感的監督角色。
七、台灣如何監測?
關於台灣對福島廢水的監測,原能會曾對《焦點事件》的提問,做出過回應,不過在日方拒絕我方的比較試驗,以及廠區取水樣回台檢測等要求的狀況下,我方對廢水污染的掌握狀況,讓人憂心,參考:2022/6/10〈福島排廢水 原能會回應焦點事件 更讓人擔心的是…〉
前面幾項問題,提出了一些不確定因素。對於台灣來說,一個消除不確定的簡單方法,就是台灣政府自己去福島廢水槽取樣、自己作監測檢驗。
在原能會第一次觀察團報告中,原能會也直接向日方提出這樣的要求,詢問讓台方取樣的可能性?卻被日方回絕。
即使原能會(曾)有這樣的問題意識,但涉及國家主權,外國人員也沒辦法恣意進到日本領土領海內採樣。台灣政府目前的做法,也只能在台灣週遭海域、以及太平洋公海採樣,在樣品的代表性、發現異常時進行反應的即時性,都不如在源頭採樣的效果。
八、洋流怎麼流?
福島排出的廢水,主要會隨著「黑潮延伸流」與「北太平洋流」,往東太平洋及美國西岸傳輸。而在向東傳輸的過程中,有少部分廢水會順著海流兩側反向流動的渦旋向南傳送,再隨著北赤道洋流及黑潮影響臺灣周遭的海域。
國家海洋研究院在2021年進行福島排放廢水的海洋擴散模擬,認為核廢水最快一年會抵達台灣。核研所與氣象局在2023年的模擬,則認為1至2年後估到達台灣附近海域。
不過海洋擴散是洋流、氣候等的複雜系統,本身就有高度不確定性。近年也有更多的研究指出,在氣候變遷下,海洋擴散的不確定性更大。而包括日本海域的食品進口、台灣在北太洋的遠洋漁撈、以及魚類的迴游移動等,在涉及可能被食用的海產部分,也存在更多的不確定性風險。
九、日本有違法嗎?
要問「日本有沒有違法」這個問題前,可能得先討論國際法對於各國的拘束力,以及對於「有無違法」問題判斷上的國際政治角力問題,參考條目:〈福島廢水涉及的紛爭解決機制與國際法〉
國際法不同於一個國家內法律制度。國內法有公權力確保裁判執行,而在國際法上,實際上並沒有強制執行的能力(大概除了聯合國安理會出兵以外)。因此國際法更像是一種國家間的非武力紛爭解決機制,最後的結果,也經常出現敗陣的國家,不遵守裁判結果。
日本排放福島廢水的事件,可能涉及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60年《巴黎公約》到1997年《補充針對核子損害之補償條約》、《核安全公約》(CNS,Convention on Nuclear Safety)……等;可能採取的爭端裁判機制,包括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PCA)、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聯合國大會、國際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等。
不過這些國際法、紛爭解決機制,可能涉及到是否自願參與、管轄權等問題;同時不同國際法、不同紛爭解決機制之間,又涉及到制度間的競合、各自傾向有利的程序……等問題。
如果將國際法與國際紛爭解決機制,視為外交的一部分,安全和風險可能都是次要問題。或許最核心的問題是,在當下國際情勢下,是否有國家要向日本施壓找麻煩、或是要將日本視為盟友背書。日本是否違法,比起法學、公理正義的問題,可能更傾向是國際政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