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跟移工講述砍假七天影響。(資料來源:吳靜如)
對於「週休一日,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者的影響」:
民進黨「誓不兩例」? 看破「一例一休」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由於2001年「雙週84工時」修法,沒有同時增加「例假日」(兩週有三天例假),勞動部將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上班時間,定義為零碎的時間,加上《勞基法》未明確定義工作中的「休息時間」算不算工時,而勞資雙方約定,縮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本被認為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因此給予雇主任意定義「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的方式,達到如「週48工時」時一般上班6天,而不會超過「週工時上限」的情形;如下圖所示。
這種情況,通常是在縮短工時之後,勞工實際工作、休假的時間以及薪資都沒有做任何的改變,一樣照沒有縮短工時前上下班,而只是上班中間1小時,被當作非工時的「休息時間」,使得縮短工時完全「無感」。
「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情形,到了今年(2016)「週40工時」實施後,依然存在;如果《勞基法》不做修正,我們就仍然停留在16年前「週48工時」的時代,而勞動部「一例一休」的修法,一定程度是在回應這個問題,只是仍然使用「零碎時間」的方式,來處理因為縮短工時而增加的「休息日」,不願正視問題,訂出「每週兩例」,確實執行「週休二日」。
「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是在勞動部「休息日」定義下受害最典型的人,我們就由此,來看看勞動部的草案。
所謂「一例一休」指的是《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
(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5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同時,第24條第1項第4款加上:
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這個時候,我們用「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看,影響其實是不小的:
一週可以多領667元,一年52週也就是34,684元,對於月薪24,000元的人來說,差不多多了1個半月的薪水;「一休」的修正,可以說是把「休息日」從「零碎工時」向「日」的概念調整,定義出一個可以多領1天薪水的日子,而這對「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說,影響如此之大,實在不能說勞動部法修得好,而是突顯出他們過去的解釋造成的現象有多麼荒謬。
不過,如此的修法,也造成一個怪異的現象,由於休息日屬於「有薪休假」,解釋上這一天的原來的薪水已經內含在(24,000元的)月薪裡面,所謂「加倍發給」,多出來的那一份,1小時就是多1小時,你可以「多」領到的就是100元,而不是200元(詳細的原理,請見這一篇),如此產生一個現象,在「休息日」上班,比在「工作日」加班,領得還少:
而更大的問題,在「休息日」與「休假」或「特休」不同,它的工資計價方式,依然是零碎的以「時」計價,而非勞動部在「休假(國定假日)」與「特休(個人的年假)」解釋的「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即使在這些假日工作1分鐘,也要以「日」計價:
在「週40工時」之後,勞動部不願向「兩例」:《勞基法》第36條改成「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修正,而弄出「一例一休」,引起勞工的嘩然,勞團抗議不斷,6月26日,在草案送出勞動部、送進行政院之前,又做了調整,這個「626調整」算是部份地回應前面所談到的問題,在「草案」第24條:
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經過這個調整之後,前面說的「平日加班」和「休息日上班」的價差,被拉平了:
「626調整」沒有真的把「休息日」調整成與「休假」、「特休」一樣的「按日計價」,而被改成4、8、12小時,3段來計價。而工商團體抓到這個調整,就故意裝傻地批評說「上1個小時的班,可以領4個小時的薪水」,這實在荒謬,因為「休息日」如果跟「休假」、「特休」一樣,是假日的話,也應該要按照假日一樣的邏輯,「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哪怕是上1分鐘班,也要領1天的薪水才對。
《勞基法》中的「假日」,絕不是「不須上班的時間」,而是有明確正面定義的,每日、每週、每月、每年,都有它的節奏,不可以搞亂,而這些定義是決定勞動者的工時、會不會過勞的重要機制,2001年,實施「雙週84工時」時,假日的定義沒有跟著做調整,那是在立法上刻意的怠惰,而勞動部跟著用解釋的方式,給予資方把假日取消的機會。
目前沒有明確的數據,可以指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有多少,不過,根據勞動部統計處的調查,去年(2015),全體受雇者仍然每週工作6天的,有15.8%,服務業(18.18%)高於製造業(9.29%),而服務業中的「零售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公共汽車客運業」等,每週工作6天的人,都還在2成以上,其中「綜合商品零售業」每週工作5天的,甚至只有12.94%,為所有行業中最低。
在勞動部的修法說帖裡,還大剌剌地拿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這個由他們創造出來的亂象,來為修法辯護,事實上,勞動部本該為此負責,並且早就該透過立法或解釋的方法,杜絕這種現象,而現在竟把自己的失職,當作推動修法的說詞,並且還持續在「一例一休」修法中,以「增加加班費」的手段,維持這種亂象的存在,這是最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方。
民進黨政府「誓不兩例」的態度,說明了他們拒絕面對長期工時的亂象,並且持續以「加班費」作為誘因,回收縮短的工時的心態,而這些亂象,剛剛好就是2001年後,不甘不願,執行「雙週84工時」的扁政府、陳菊主政的勞動部所製造出來的,對於「休息時間」被沒收的「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說,恢復「週休二日」,已經是一個歷史正義的問題,這絕不容「一例一休」的狡辯來模糊問題的焦點。
目前《勞基法》草案已送入立法院,預計7月中將進行修法的拉扯,了解修法內容,請參閱下圖:
你一定要再看看:
- 2016/07/01 〈勞工挺兩例,明天更美麗 談談你所不知道的「兩例」〉
- 2016/06/29 〈國定假日台比韓多,對 但是你聽過特休假嗎? 〉
- 2016/01/07 〈蔡英文見工鬥》砍假問題 廢話真多 來算算帳吧!〉
對於現在已經週休二日者的影響:
砍假七天 你無感?傻瓜,是因為928還沒到啦!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勞工勝利!砍假案 立院衛環委員會被擋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侯百千報導
「砍假案」今天(3/28)上午,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衛環做出結論,對取消七天國定假日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不予備查」,要求勞動部更正,並且將結論送交立院院會,一旦院會做出決議,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將使得「砍假案」因此面臨在兩個月內自動失效的命運,自從去年(2015)9月起的「國定假日」抗爭,獲得重大進展,勞工團體取得階段性勝利。
在決議中,衛環委員會認為,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而《勞基法》第37條規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又是勞動部,在主管機關權責未明確之際,勞動部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而有更正之必要,因此做出「不予備查」的結論。
今天一大早,勞團就在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之後於立院大門前展開靜坐,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前理事長毛振飛以勞工代表,進入衛環「備詢」的方式發言,而在衛環委員會議中,發言的委員大多站在反對「砍假」的立場,而勞動部長陳雄文不改近日備詢的火氣,對於不分藍綠立委的質疑,一一氣呼呼地回應。
勞動部長陳雄文態度強悍地強調,週40工時之後,砍假7天,勞工的假還是增加6天,他質疑,如果大家對取消7天國定假日不滿意,那「回歸雙週84工時,不取消7天假期,那我也不反對」;至於如何在實施40工時之後,落實「週休二日」,陳雄文說,原本計畫要修正《勞基法》第36條,將現在「7天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改成「一天例假一天休假」,但是現在卡在「7天假」,「連第一步都走不下去了」。
陳雄文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今天沒有資方一個人、一個聲音,資方好像不存在,今天的審查是在審什麼呢?」他並批評曾經擔任高雄市勞工局長的立委鍾孔炤,「他是當勞工局長,我是當勞動部長,勞動部長要平衡資方與勞方,勞工局長只要關心勞工的問題,他不需要聽資方」;陳雄文說,勞動部長是國家一方要員,要考慮國家平衡,要考慮資方與勞方和平共處。
衛環做出擋下砍假案的結論,將來在院會做出決議,勞動部就必須遵守,今天民進黨放手,於衛環做出結論,將來還需要在院會做出決議,而院會做出決議後,勞動部不修砍假命令,兩個月後自動失效;工鬥代表盧其宏表示,雖然今天衛環結論是不予備查,但是之後,院會還需要做出決議,而更大的問題,在於現在已經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之議,未來是否在立法時,再達到砍假的目的。
盧其宏批判,根據先前蔡英文曾經承諾過的:只要七天砍假案造成實質損害,就不會通過,因此呼籲民進黨在此時不要背棄自已的承諾,在未來可能的立法過程中,將19天假日的具體內容放進立法中予以保障,無論未來如何立法,勞工的假日一天都不 能少。因此工鬥在明日還是會前往民進黨前表達勞工權益不能倒退的立場。
今天衛環委員會的結論:
審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決議
根據104年5月15日修正通過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立法理由,係為「因應國際勞工(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讓所有工作者都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惟查此次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0條之1有關「延長工作時間之規定」,顯然已違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與立法目的,並剝奪勞工每日工作8小時,延長工時應得之工資。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屬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對照目前勞工之紀念日等國定假日之休假權利僅以細則定之,已屬不該。
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係指勞動部,但就當前審議中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等相關草案規定之主管機關均係指內政部,因此《勞動基準法》第37條顯然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但該修正案並未就此處予以釐清,逕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3條第3項第7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顯然違法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而有更正之必要。爰此,擬請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決定本案不予備查,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提報立法院院會議決後,通知勞動部修正該細則。
提案人:林淑芬、吳玉琴、林靜儀、劉建國、陳曼麗、鍾孔炤、陳瑩、楊曜、黃秀芳、吳焜裕
取消7天國定假日為去年(2015)5月15日,《勞基法》「週40工時」通過後的「配套」中不須修法的項目,去年8月26日,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勞團於9月份開始行動,12月3日,六大工商團體聯名要求儘速施行,12月9日,勞動部正式公告修正,12月14日,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勞團,首先到立法院,要求實質審查,得到民進黨黨團書記長陳亭妃承諾,排入議程,唯當時上一會期已經結束,砍假案的戰線於是延伸至總統與立委選舉。
12月16日,將「砍假」納入原本「五鬥一案」的工鬥團體突襲勞動部噴漆,將抗爭動作拉高,22日,工鬥於福華飯店堵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在「財團奴才」的罵名壓力下,蔡英文允諾見面;25日,則在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朱立倫台北市競選總部,與警方及總部志工爆發嚴重拉扯衝突,多人受傷、被訴。今年(2016)1月4日,蔡英文接見工鬥成員,於此議題,承諾撤回砍假、落實週休二日修法。
選後,2月1日,立院新屆期、新會期開始,「排審議、過衛環、院會決議」三關,便成為勞團與民進黨拉扯的重點,由於一度傳出立院以「屆期不連續」為由,技術杯葛,讓審議砍假的議案消失,勞團乃持續對民進黨施壓,要求佔絕對多數的衛環與院會通過「撤砍假」;而在衛環召委林淑芬堅持下,要在本週將議程排入審查;在「實現承諾」的壓力下,3月25日,原本一直採取拒絕態度的民進黨高層與新任閣揆林全終於對此定調,使得今天終於在衛環順利過關。
「砍假案」乃勞團藉著總統大選為槓桿,逼迫即將取得勝選的民進黨與蔡英文,於選前做出承諾,再以此承諾為基礎,緊盯立院每一個環節,終於成功製造壓力,獲得階段性的戰果,不過「40工時」配套尚涉及多個《勞基法》條文的修法,甚至連「砍假」本身,在修改施行細則未果之後,都有可能轉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立法的鬥爭。
明天(3/29,青年節)為被砍掉的第二個國定假日,由於「撤砍假」程序尚未完成,放假也已遭取消,不過,再下一個將遭砍的國定假日為9月28日(孔子誕辰),距今尚有半年之久,立院院會決議撤砍假後,兩個月內砍假命令自動失效,而到928之前,如果行政院或立法院採取「立法」的方式,再取消假日,則928仍有可能遭到沒收的命運。
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爭議持續延燒中。雖然立院4月8日做出決議,撤回勞動部「砍七天假」的行政命令;但民進黨上台後,馬上推行「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勞動基準法》修正版本,七天假,在民進黨政府的規劃中,還是要被砍掉的;蔡英文在1月4日與工鬥團體見面時,曾說過在「不損及勞工權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砍七天假,但現在一上台就砍假,難道砍假有可能「不損及勞工權益」嗎?
科技業:國定假日轉成特休
較常見的論述是,過去勞工1年只有110天假,推動工時縮短、週休二日(一例一休)後,勞工可以到123天假,但為了讓資方團體同意,必須將「砍七天假」作為配套,使勞工年休剩下116天,砍「七天假」是個必要之惡,況且,這七天假「本來就沒有在放的」。
這種看法只是似是而非的說法,在〈民進黨「誓不兩例」? 看破「一例一休」〉文章中已清楚看到,過去沒放「週休二日」的勞工,不會因民進黨推動「一例一休」使他真的能放到週休二日,還要被砍七天假,而「已週休二日」的勞工則是本篇文章論述的重點。
根據勞動部統計,台灣有近6成的勞工是「已放周休二日」,「砍七天假」對這6成勞工的影響有兩種。科技業、外商、上市公司確實沒放到「七天假」,教師節、光復節等還是要上班;公司的作法,是將這七天假變成「彈性休假」,使員工在一年多七天的補休。
七日補休對流動率很高的科技業來說特別重要。在歐洲,屬於年假性質的「特休」日數,沒有資深、資淺的落差,而台灣《勞基法》中,特休假隨年資累計的計算方式,造成資淺者的特休非常少,流動率高,也就是普遍相對資淺的科技業員工多半沒有幾天的特休,要放一個長假,只能靠這7天彈休。如果七天假沒有,對他們最大的影響就是,本來可以想辦法排出一個長假,現在幾乎都不可能。
台灣《勞基法》的特休假規定方式,造成資淺者的特休假特別少,這完全不是一個產業變動大、受雇者普遍年資不深的國家應有的作法,參見〈國定假日台比韓多,對 但是你聽過特休假嗎? 〉:
除了科技業、外商、上市公司外,其他大部分勞工能放到「週休二日」是因為公司將他的國定假日「挪移」走了。
國定假日,乾坤挪移:勞動部的神邏輯
挪移,是勞動部解釋下的產物,1998年,勞動部函釋,如果拿1個工作日和休假日(國定假日)交換,休假日上班,而那個工作日放假,這個時候,因為「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所以「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也就是說,假設你的月薪是24,000元,時薪100元,1天上班8小時是800元,如果老闆只是讓你光復節來上班,這樣要多付你1天800元的工資,但是,如果他是說,週四光復節和週五本來要上班的工作日對調,這個時候,因為是「挪移」,他就不需要再多付你800元了。
其實,看看這問題好像不大,週四光復節放假,週五上班,週六放假,這樣假放不好,班也上不好,週四週五對調,變成有個五六日三天連假,這樣不是很好嗎?是很好,不過一碰上「雙週84工時」,亂象就產生了。
在週休二日,每天工作8小時的人,一週工作5╳8,也就是40小時,兩週80小時,比法定工時還少4個小時(你「欠」老闆4小時…),而2個2週則「各」有這樣的4個小時,一般來說,除非是在「4週變形工時」的情形下,這「2個」4小時是不能加起來,變成8小時的,但是勞動部允許了這種本不該存在的「加法」,4+4等於8之後,便變成「1天」,而1年有13個「4週」,也就是有13個這樣無中生有的「1天」,可供「挪移」。
以前沒有,現在也沒有,是這樣嗎?
這無中生有的「13天」,配合「挪移」國定假日的解釋,神不知鬼不覺地就達到了沒收13天國定假日的效果,絕對不像前勞動部長陳雄文或者現在的民進黨要「砍假七天」造成那麼大的反彈,而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對「已週休二日」的人,砍假七天會那麼「無感」了,因為這七天假本來就沒有在放啊。
就拿跟公部門上班一致的銀行員來說好了,根據勞動部的統計,幾乎100%屬於「週休二日」的族群,這次被砍掉的公務員沒有的七天假,從來沒在放,也從來沒有加班費,就是因為「挪移」,本來可以挪移13天的,現在只用到7天,其餘6天,算是皇恩浩蕩,賞給你的好了。「砍假七天」,他們會說「沒差」,以前沒放的,現在也沒放,以前沒加班費,現在也沒有。
你確定嗎?
第一,「現在」是砍假七天已經救回來了,所以國定假日有19天,第二,現在週工時是40小時,沒有2週零碎的4小時、以及無中生有的「13天」可以挪移了;所以,青年節放不放?教師節放不放?光復節放不放?要放啊,好,如果一定要跟公部門上班一致,不放,那就要多領1天的工資啊。月薪24,000元,1天800元,7天就是5,600元(最好銀行員月薪只有24,000元啦…)。
修法鬥爭,反砍假,拿回你本來該有的
不過,這個「小確性」大家並沒有真的得到過,去年(2015)12月9號,勞動部公告「砍假命令」,今年(2016)6月21日廢止,也就是說今年1月1號起,實施週40工時後,七天假中的「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2)」和「革命先烈紀念日(3/29)」已經救不回來,而下一個「教師節(9/28)」還沒有到,而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9月前」修法那麼重要,因為一旦讓「已週休二日」勞工休到,或領到928的「加倍工資」,大家都會「有感」起來,在那之後,剝奪一個大家感覺已經得到的東西,阻力也就更大。
簡言之,對於近6成現在已經週休二日的人來說,砍假七天就是直接的損失,也就是蔡英文所謂的「損及勞工權益」,而且,從統計上說,是損及「大多數」勞工的權益,如果不砍假,這些人在9月28號,就可以享有一天的休假,而上班的話,最少可以有這一天的工資,為了避免這個尷尬的教師節到來,無論立法院7月臨時會,以及9月下個會期,民進黨勢必要讓「一例一休、砍假七天」的修法版本通過。
而守住這七天假,也就使守住你已經握在手上,卻還沒有享受到的休假日,煮熟的鴨子,可千萬別讓牠飛了。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
民進黨在18日立法院黨團大會上,已決定召開臨時會處理《勞動基準法》修法,「一例一休、砍假七天」對民進黨來說已勢在必行;現今已有許多文章討論砍七天假對台灣勞工的影響,但我國外籍移工人數至2015年底已約過60萬人,約為台灣總人口2.5%、台灣總就業人數的5.3%,如今卻未見文章探討砍假7天對外籍移工的影響。
我國基本工資自去年(2015)年7月提昇自20,008元,外籍移工跟家護工不同,並未與勞基法脫勾,所以這20,008,基本上就是60萬外籍移工「名目上」的工資,為什麼這麼說?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表示,移工雖然表面上領基本工資,但仍須扣掉仲介費、膳宿費,每人實領薪資大概1萬左右。當薪資如此低廉,移工一方面要寄錢回家,一方面又要供應自己在台日常所需,不停地加班,似乎成了許多移工不得不的選擇。
許多移工都須靠不斷地加班才能勉強過活,砍7天假對移工來說,最基本的影響就是在這7天可以多領1倍的工資沒了;若以基本工資計算,7天假等於1年大約少領4,000多元,這,已經是移工每月實領薪資的一半了。
除了為了顧生活必須加班之外,移工們即使想要休息,也缺乏拒絕加班的條件,吳靜如說,許多移工基本上每天固定加班,根本沒有休息時間,當移工累到想休息時,領班、科長就會說,「你今天要休息,你以後就不用加了」;這個時候,移工害怕,講太累不加班,以後就會沒有加班機會,只好繼續默默的工作。
《勞基法》雖有一個月加班46小時上限的規定,但許多移工的雇主根本沒有按照法律走,砍假7天也將使得好不容易得到可能的休息機會,就此喪失。雖然各廠規定有所不同,但國定假日已成了某些移工少數可以休息的時間,砍假7天對這些移工的影響就是,本來可以休息的日子,又不能休了。所以砍假7天對移工的影響非常明顯,不是讓靠每月1萬實領薪資無法過活的移工,少了4千多元的加班費,就是讓某些太累想要休息的移工,少了7天假日。不管哪一種,對移工來說,都是非常沈重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