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由於2001年「雙週84工時」修法,沒有同時增加「例假日」(兩週有三天例假),勞動部將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上班時間,定義為零碎的時間,加上《勞基法》未明確定義工作中的「休息時間」算不算工時,而勞資雙方約定,縮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本被認為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因此給予雇主任意定義「休息時間」不計入工時的方式,達到如「週48工時」時一般上班6天,而不會超過「週工時上限」的情形;如下圖所示。
這種情況,通常是在縮短工時之後,勞工實際工作、休假的時間以及薪資都沒有做任何的改變,一樣照沒有縮短工時前上下班,而只是上班中間1小時,被當作非工時的「休息時間」,使得縮短工時完全「無感」。
「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情形,到了今年(2016)「週40工時」實施後,依然存在;如果《勞基法》不做修正,我們就仍然停留在16年前「週48工時」的時代,而勞動部「一例一休」的修法,一定程度是在回應這個問題,只是仍然使用「零碎時間」的方式,來處理因為縮短工時而增加的「休息日」,不願正視問題,訂出「每週兩例」,確實執行「週休二日」。
「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是在勞動部「休息日」定義下受害最典型的人,我們就由此,來看看勞動部的草案。
所謂「一例一休」指的是《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
(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5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同時,第24條第1項第4款加上:
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於休息日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這個時候,我們用「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看,影響其實是不小的:
一週可以多領667元,一年52週也就是34,684元,對於月薪24,000元的人來說,差不多多了1個半月的薪水;「一休」的修正,可以說是把「休息日」從「零碎工時」向「日」的概念調整,定義出一個可以多領1天薪水的日子,而這對「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說,影響如此之大,實在不能說勞動部法修得好,而是突顯出他們過去的解釋造成的現象有多麼荒謬。
不過,如此的修法,也造成一個怪異的現象,由於休息日屬於「有薪休假」,解釋上這一天的原來的薪水已經內含在(24,000元的)月薪裡面,所謂「加倍發給」,多出來的那一份,1小時就是多1小時,你可以「多」領到的就是100元,而不是200元(詳細的原理,請見這一篇),如此產生一個現象,在「休息日」上班,比在「工作日」加班,領得還少:
而更大的問題,在「休息日」與「休假」或「特休」不同,它的工資計價方式,依然是零碎的以「時」計價,而非勞動部在「休假(國定假日)」與「特休(個人的年假)」解釋的「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即使在這些假日工作1分鐘,也要以「日」計價:
在「週40工時」之後,勞動部不願向「兩例」:《勞基法》第36條改成「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修正,而弄出「一例一休」,引起勞工的嘩然,勞團抗議不斷,6月26日,在草案送出勞動部、送進行政院之前,又做了調整,這個「626調整」算是部份地回應前面所談到的問題,在「草案」第24條:
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經過這個調整之後,前面說的「平日加班」和「休息日上班」的價差,被拉平了:
「626調整」沒有真的把「休息日」調整成與「休假」、「特休」一樣的「按日計價」,而被改成4、8、12小時,3段來計價。而工商團體抓到這個調整,就故意裝傻地批評說「上1個小時的班,可以領4個小時的薪水」,這實在荒謬,因為「休息日」如果跟「休假」、「特休」一樣,是假日的話,也應該要按照假日一樣的邏輯,「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哪怕是上1分鐘班,也要領1天的薪水才對。
《勞基法》中的「假日」,絕不是「不須上班的時間」,而是有明確正面定義的,每日、每週、每月、每年,都有它的節奏,不可以搞亂,而這些定義是決定勞動者的工時、會不會過勞的重要機制,2001年,實施「雙週84工時」時,假日的定義沒有跟著做調整,那是在立法上刻意的怠惰,而勞動部跟著用解釋的方式,給予資方把假日取消的機會。
目前沒有明確的數據,可以指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有多少,不過,根據勞動部統計處的調查,去年(2015),全體受雇者仍然每週工作6天的,有15.8%,服務業(18.18%)高於製造業(9.29%),而服務業中的「零售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公共汽車客運業」等,每週工作6天的人,都還在2成以上,其中「綜合商品零售業」每週工作5天的,甚至只有12.94%,為所有行業中最低。
在勞動部的修法說帖裡,還大剌剌地拿出「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這個由他們創造出來的亂象,來為修法辯護,事實上,勞動部本該為此負責,並且早就該透過立法或解釋的方法,杜絕這種現象,而現在竟把自己的失職,當作推動修法的說詞,並且還持續在「一例一休」修法中,以「增加加班費」的手段,維持這種亂象的存在,這是最讓人無法忍受的地方。
民進黨政府「誓不兩例」的態度,說明了他們拒絕面對長期工時的亂象,並且持續以「加班費」作為誘因,回收縮短的工時的心態,而這些亂象,剛剛好就是2001年後,不甘不願,執行「雙週84工時」的扁政府、陳菊主政的勞動部所製造出來的,對於「休息時間」被沒收的「週休一日而未達法定週工時上限」的人來說,恢復「週休二日」,已經是一個歷史正義的問題,這絕不容「一例一休」的狡辯來模糊問題的焦點。
目前《勞基法》草案已送入立法院,預計7月中將進行修法的拉扯,了解修法內容,請參閱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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