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討《電業法》修法的過程中,我們訪談了幾位各具代表性的人物,發現大家切入的問提意識差異極大,難以用一個簡單的目標,來說明不同觀點對《電業法》修法的期待與擔憂,以及除了《電業法》本身,還需要什麼樣的制度,作為配套;因此,在「聚焦電業法」系列,我們特別將每一位我們訪問對象的想法,以「對於未來的電業,我要的是…」、「SO,應該…」,以及「BUT,電業法…」這三個問題,作為想像、作法,以及對於草案意見的整理。
焦點事件記者盧其宏報導
「自由經濟」,價格由市場決定,來達成資源的效率配置。相對的,由政府操控的「規劃經濟」,雖號稱能代替自由經濟進行分配來達成幸福感,但事實上,結果往往是市場扭曲。在此觀點下,西方世界認為國營事業有所弊病,遂進行自由化實驗,實驗結果也蠻好的。
實行「電業自由化」,也就是鬆綁,解除政府管制。這時,廠商自然會選擇便宜、最有效率的發電方式,電價也預期會降低。自由化本來就是要讓大家可以用到更便宜的東西。
目前電價由技術官僚以公式決定,其問題包括:1. 價格往往半年或一年不會調整,不夠浮動;2. 公式的決定有太多人為因素,包括何為合理成本?何為合理利潤?在管制者資訊不對稱的狀況下,可能使得成本膨脹,導致失去效率,且未考量經營績效部分。事實上,決定公式的「專家」並無法真的顧及所有面向,相反的,如果回歸自由經濟、市場競爭,才可以降低人為的操作,讓市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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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應區分為3部分,發電就像是「批發」,售電就像是「零售」,中間的是輸配電。應該做到讓批發、零售都能夠高度競爭,來達成效率。輸配電由於具有自然獨佔性質,仍應管制,但應該做到良性管制,設立較有效率的價格機制,與績效評量制度。
至於是否會因為自由競爭產生併購甚至壟斷,在自由競爭外,當然也需要公平競爭,政府應該要以公平交易法進行管制,比如說當市占高達3-4成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就應出面管制。政府仍須扮演管制市場秩序的角色。
此外,在再生能源方面,這是政府環境政策的問題,應該是要透過像是能源稅、空汙稅、碳稅等方式處理。不過再生能源發展還是必須要跟電業自由化配合,因為電都是一樣的,是同一個市場,再生能源也必須透過自由化的競爭來cost down,不能一直倚賴政府高價補貼,透過自由化才能發展出有效率的低碳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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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本只是半吊子,只是個過渡階段。
在這版本下,不只電價無法完全浮動,還會因為電網公司可兼營售電業的關係,使得售電業者根本不可能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因為電網具有自然獨佔性質,拆分後仍只為唯一一家供電給售電業者的賣方,如果他可以兼營售電業的話,那只會銷售給自己的公司,不可能賣給其他業者。
此外,由於電網公司仍是市場中唯一的大買方,所以還是有最大的議價能力,一般而言,只要發電廠供應出比需求更多的電,電網公司就可透過採購一定比例,比如說只購入發電業者總計30%的電量,讓發電者自己競爭降價,所以不至於會發生發電廠漫天喊價的狀況。但在缺電時就不一定,像是2000年缺電時,當時的IPP(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IPP,獨立發電廠,目前在台灣,也就是所謂的「民營發電廠」)電廠就大量提高售價,這時議價能力才會出現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