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林靖豪
台灣的「戒嚴體制」可以分為兩個部份,第一個,是1949年5月,到1987年7月的「台灣省戒嚴令」,另一個則是1948年5月,到1991年的「動員戡亂」;制定於1988年的《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被認為是解嚴後,利用「動員戡亂」未終止前,戒嚴體制的延續,而1991年「動員戡亂」也終止之後,1992年,《集遊法》修法,只是將「動員戡亂」字樣拿掉,將戒嚴體制,正式帶入解嚴的時代。
在2002年8月27日,工會勞團的「反健保雙漲」遊行中,行政院長游錫堃以《刑法》「毀損罪」控告王醒之、唐曙及林惠官破壞行政院大門,後來,三人遭到判刑,王醒之並入監服刑55天。(攝影:孫窮理)
隨著2000年政黨輪替,對《集遊法》的挑戰,隨著2002年的修法而落空,2004年總統大選「兩顆子彈」事件後,集會遊行的規模與強度增加,《集遊法》成為民進黨政府壓制街頭力量的武器;非常諷刺地,此時新的一波要求「廢除《集遊法》」的呼聲,隨著2006年「紅衫軍」遭到鎮壓,變成了國民黨的政治修辭;2006年,國民黨將《集遊法》修法,列為極力推動的「陽光法案」之一。
國民黨要修《集遊法》當然成了一個歷史的笑話;不過,在民進黨執政期間,倍受壓制的社運團體,也在2006年組成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當時最重要的事件,是2005年中華電信工會的罷工,遭到警方以《集遊法》瓦解、幹部遭到逮捕、偵訊;而2005年7月,警方打壓反高學費行動,並起訴學生。
不過這一段歷史,到了2008年,再一次對《集遊法》挑戰的浪頭上,卻斷裂掉了,國民黨再度上台,2008年11月,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抗議事件之後的野草莓,以「戒嚴傳統、全新體驗」的論述,將《集遊法》之惡,從當時執政的國民黨,直接接軌到將戒嚴體制帶入解嚴時代的國民黨身上,而忽略了同樣利用這個戒嚴體制的前執政者民進黨。
在野的時候,批《集遊法》,不是民進黨的專利,執政了之後,用《集遊法》,也不是國民黨的專利;而無論是誰執政,被踩在腳底下的,始終都是各個領域的社會運動。
在2008到2016年,國民黨執政後期,國家對於集會遊行的箝制,逐漸由《集遊法》轉移到利用《刑法》的條文處置,而這個手段,也本來不是只有國民黨在用,在2002年8月27日,工會勞團的「反健保雙漲」遊行中,行政院長游錫堃以《刑法》「毀損罪」控告王醒之、唐曙及林惠官破壞行政院大門,後來,三人遭到判刑,王醒之並入監服刑55天;2006年,則再度以「妨害公務」起訴學生與環團人士。
你知道嗎?
前情提要
近年,國家已逐漸利用《刑法》,而不只是《集遊法》對付陳情抗議,修改《集遊法》並不足以保障陳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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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將執政的民進黨,對於陳抗保障,態度顯得曖昧與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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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何友倫
歷經多次委員會審查,長期被視為威權象徵的《集會遊行法》,已於5月12日完成審議,除了禁制區與命令解散因為未能取得共識,將付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獲得共識,沒意外將不再變動。修法能否開啟民進黨成為國會多數後改革的第一步,端看朝野協商後,能夠提出什麼樣的法案,然而僅就現在審議後結論,顯然距離改革有不小的距離。
《集會遊行法》是解嚴後,政府為達成鉗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所制定的法律,與《人民團體法》、《國家安全法》合稱「國安三法」。從實務運作情形來看,《集遊法》未能促進人民實現自己的權利,例如現行法「禁制區」、「命令解散」等相關規定,並未將人民放在法律保護的框架內,最為荒謬者,即是以國家壟斷之刑罰,遂行其欲壓制弱勢人民的赤裸暴力,例如江一豪於2011年11月28日,因聲援十四張拆遷案,遭檢察官以《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首謀起訴。
此次審議,包含鄭麗君委員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版本(下稱鄭版),行政院版本(下稱政院版),與多人提案的「廢止集遊法」。鄭版由於是以「法律專業團體版本」為基礎所修改,得到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民間團體支持,政院版則是以強制報備制為中心,仍保持強烈的管制色彩,廢止案則是認為集會遊行不需管制,出現爭議時回到個別法律規定即可。鄭版多數條文雖然在出委員會的版本獲得支持,且其核心精神自願報備制亦獲採納,然而關鍵的禁制區與命令解散未能取得共識,將保留付朝野協商。
修正後的《集遊法》能否從管制轉向保障?新法在名稱上似乎有宣示的意涵,明確變更本法為《集會遊行保障法》,對於禁制區、命令解散等問題,也有實質討論,似乎只待三讀通過,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即可獲得保障。然而觀諸5月12日的審議結論,除了名稱顯得進步外,許多條文的實質內容並無顯著改變,甚至變本加厲,從嚴管制。以「禁制區」的問題為例,過去禁制區已遭受諸多批評,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新法雖然範圍縮小,但最小的範圍依然有五十公尺之遠。又該條所列舉之機關,甚至多出現行法所無的檢察署與醫療機構,顯然與民間團體主張的全面廢除禁制區有不小的距離。
爭議最大的「命令解散」,過去經常是國家法辦人民的最佳利器,縱使近年已轉向普通刑法,如妨害公務、強制罪等,該條文的存在仍對於社會運動產生極大的壓力,新法雖然廢除相關規定,取而代之者,卻是強制解散,明確授權警方在「禁制區」,或是有所謂「使用暴力」、「強暴脅迫致生財產損害」等情形,強制解散群眾。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警方必須透過命令解散,要求集會遊行負責人解散集會,實務經常發生強制驅離、抬人等情形,其基礎並非來自《集遊法》授權,今次直接在集遊法明定強制解散,讓人摸不著頭緒。
最後,儘管近年社會運動層出不窮,《集遊法》修法也喊了十多年,立法者仍未能準確抓到國家如何鎮壓異己的聲音。在大法官解釋宣告集遊法部分違憲後,檢警系統亦改變策略,轉而以普通刑法等手段,將社會抗爭刑事化,如關廠工人臥軌案、華光擋拆案、苑裡反瘋車案等,種種現象均顯示集會遊行的戰場,不再只是《集遊法》本身。而《集遊法》目前的修法,也未能回應民間期待,甚至出現加碼放送管制手段等情形,能否翻案,就看朝野協商的「禁制區」、「命令解散」能否出現轉機,否則,作為國會多數的民進黨,絕對會記上一筆。
前情提要
集盟指出《集遊保障法》中的禁制區範圍與過去《集遊法》不相上下。(攝影:梁家瑋)
你知道嗎?
歷經多次委員會審查,長期被視為威權象徵的《集會遊行法》,已於5月12日完成審議,除了禁制區與命令解散因為未能取得共識,將付朝野協商外,其餘條文已獲得共識,沒意外將不再變動。修法能否開啟民進黨成為國會多數後改革的第一步,端看朝野協商後,能夠提出什麼樣的法案,然而僅就現在審議後結論,顯然距離改革有不小的距離
《集遊法》修法 不進反退?
前情提要
對於社運的陳情,民進黨依然派出「社運部」回應,而今天還不是由社運部主任郭文彬出面,而是派出組長李世明,一出場,就拿出寫好的稿子唸,強調「不接受QA(提問回答)」,聲援者發言人何友倫質疑,選前,今年(2016)1月8號,他們曾經來過民進黨,當時還得到願意「檢討」法規的回應,今天選上了,連「檢討」兩字都不見,只剩下空泛的「呼籲」,何友倫質疑,民進黨還沒上台就如此官僚,上了台還得了?
檢討陳抗入刑?民進黨照稿唸 不接受QA
集盟表示,在修法過程中,鄭麗君委員的版本經歷專家學者共同研究,並且納用了民團的建議內容,是一部由管制轉向保護的「集會遊行保障法」,值得肯定;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也表示,時力將全力支持該版本。集盟表示,林淑芬的「廢止案」,是集盟最初的構想,也是理論上的理想狀態,不過,面對警方已漸拋棄「難用」的《集遊法》、使用其他法律壓迫抗爭者,催生民間提出「法律專業團體版」,由鄭麗君推動。
修集遊法 集盟批政院版,訴求管制轉保障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報導
《集會遊行法》爭議已持續十數年。今年,新國會終於提出修法案,修法方向是由《集遊法》改為《集遊保障法》,草案已出內政委員會。但在出委員會版本中,因警政署堅持,「安全距離」與「強制排除」條文暫放入草案中,待朝野協商做最終決定。今日,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等團體於警政署前召開記者會,呼籲警政署在接下來的朝野協商中,切勿堅持不合理的「安全距離」、「強制排除」條文,並要求集遊現場執行勤務警員應掛識別名牌。
集盟指出,雖更改稱呼方式,但「安全距離」就是過去的「禁制區」。建物周圍禁制距離雖在新法中略微縮減,但禁制地點增加,造成集會遊行被限制的情況跟過去《集遊法》不相上下;新法將「命令解散」改為經協商、警告、制止後可強制排除,集盟表示,警政署多次表示需有強制性措施才能維持現場秩序,但如果現場有違反刑法等現象,已有許多條文可供警方使用,不需在《集遊保障法》中另訂強制性措施,且上述「協商、警告、制止」無具體操作方式,不只增加警民對立,更無助於維持現場秩序。
面對「全面檢討對付陳情抗議的形式化條文」訴求,民進黨社運部組長李世明:我拿稿子出來念,不接受QA。(攝影:孫窮理)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2013年424華光社區擋拆遭到起訴的5人及聲援者,今天(4/6)前往民進黨中央黨部,要求全面檢討將社運抗爭以刑法手段處理的法規,民進黨僅強調民進黨立院黨團已就《集會遊行法》朝向集會遊行保障、「許可制」改「報備制」的方向修法(相關報導),對聲援者訴求檢討「妨害公務」等刑法條文,民進黨僅以「呼籲」司法尊重人權保障作回應,未提及法規的修改或檢討,引起現場群眾的不滿。
對於社運的陳情,民進黨依然派出「社運部」回應,而今天還不是由社運部主任郭文彬出面,而是派出組長李世明,一出場,就拿出寫好的稿子唸,強調「不接受QA(提問回答)」,聲援者發言人何友倫質疑,選前,今年(2016)1月8號,他們曾經來過民進黨,當時還得到願意「檢討」法規的回應,今天選上了,連「檢討」兩字都不見,只剩下空泛的「呼籲」,何友倫質疑,民進黨還沒上台就如此官僚,上了台還得了?
事實上,雖然民進黨團已對《集遊法》的修法方向有所定調,不過,曾因《集遊法》入獄20天的前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毛振飛說,雖然自己是因為《集遊法》入獄,但是後來對付陳抗,國家就越來越不用《集遊法》,因為覺得《集遊法》不足以對付社運,他說另外一位入獄50天的工運人士非典勞動工作室的林子文,就是因為「妨害公務」入獄。
而曾因江翠護樹、華光社區兩度入獄的王鐘銘,罪名也都是「妨害公務」,他說,當他在法官、檢察官面前陳述抗爭的原因的時候,他都看到他們面露微笑地聽著,但是心不在焉,因為他們只在意是不是妨害了公務,並不關心抗爭者抗爭的正當性,或者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問題,每次在法庭一聽到他陳述這些事情的時候,就自動把耳朵關上。
因聲援華光,也是依「妨害公務」在一審被判刑50天的張志綸質疑,目前妨害公務的的構成要件寬鬆,造成檢警隨意濫用的現象;此外,以華光抗爭現場為例,警方本身的執法也有問題,424當天,封街的時間、範圍都倍受質疑,張志綸說,「妨害公務」必須以執行公務者是「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但是警方行為本身出現違法問題,在司法上,「妨害公務」的構成,根本大成問題。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台灣人權促進會的王曦說,雖然集盟支持目前民進黨《集遊法》的修法方向,但是若修了或廢了《集遊法》,反而是把陳抗者送到惡劣的法制環境裡,這是集盟反對的,因此,王曦說「立法權應該有所作為、檢視所有將集會遊行入罪的法條」。
現場行動劇:諷刺堵上《集遊法》的洞,其他對付陳抗的刑事化條文卻在漏水。(攝影:孫窮理)
《集遊法》修法版本
2014年3月,大法官《釋字718號》解釋宣佈《集遊法》部份條文違憲,自去年(2015)1月1號起無效,面對眾多大型或激烈的社運抗爭,在實務上,國家早就非常少用《集遊法》的刑事化條文來對集會遊行進行處罰,而是轉向以 《刑法》妨害公務、強制、公共危險等等罪名,針對抗爭者個別的行為進行起訴;也就是說,《集遊法》中的刑事化條文早已經有了更好的代替品。
也就是說,目前集會遊行主要遭到箝制的地方,是被以《刑法》各個不同的法條逮捕、起訴,抗爭集體的訴求與行動不再是國家、法院處理的重點,而是將個人的行為去除於集會遊行的脈絡之外,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如何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前提下,思考將集會遊行定義為刑事上的「阻卻違法」行為,不是不能用《刑法》處置,而是在司法程序中,必須進入陳抗行為的脈絡、判斷行為是否「過當」,進行比例性的衡量。
不過,民進黨始終未對《刑法》的檢討表過態;而在以「集遊保障」為名的修法中,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地刪除本已無用的刑事化條文,但是到目前為止,《集遊法》的兩大武器:「禁制區」與「即時強制」卻都還留在草案中;目前真正的議題,就在於是否要賦予行政機關這樣的權力;這是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問題,不應以任何「進步」的修辭,來模糊焦點。
在立法院這個會期,《集遊法》修法,曾有鄭麗君的「集遊保障法」版,以及林淑芬的「廢止案」,集盟的態度,傾向於支持鄭麗君的「法律專業版」,也就是「修法」而非「廢法」的版本,但是,無論執政者是誰,要期待國家的善意,甚至執法的警察機關保護,本來就是緣木求魚;而修法過程中,國民黨執政下的警政署也的確企圖利用修法,將箝制性的條款給借屍還魂,而今天「民進黨的」警政署態度,從來也不曾改變過;提出「進步修法」的鄭麗君,已經離開立法院,成為文化部長,「進步修法」轉過一圈,最後仍然回到政權的盤算上,徒留「進步」之名,「進步修法」的期待,即將落空。
《集遊法》立法至今30年,對於它的挑戰,也已經30年,即便是從集盟成立到今天,也已經滿10年,「戒嚴傳統」始終給與我們不斷更新的「全新體驗」。今天,「誰要《集遊法》」的態勢,已清清楚楚。就如我們歷史中,所不斷辨識出來的那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