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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政策髮夾彎 媒體勞動者怒了

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陳品存報導

今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率領壹電視工會等媒體業工會前往行政院前抗議,說明媒體業勞工長久以來勞動狀況惡劣,批勞動部、行政院態度一面倒向資方,卻沒看到勞工慘況。(攝影:陳品存)

前情提要

「七休一」自打臉 勞動部還真腫

「7休1」不是髮夾彎?不是嗎?右為勞動部長郭芳煜(照片來源:行政院)。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面對客運、媒體業的反彈,行政院在昨天(7/30)晚間,緊急召開記者會,表示將責成勞動部制定「裁量基準」,在此之前,勞動部長郭芳煜說,《勞動基準法》第36條沒有明確規範兩個「例假」應間隔6天,「無法確保7休1」(行政院新聞稿);為了避免再受政策「髮夾彎」的批判,郭芳煜強調這不是「暫緩」,也不是「轉彎」(參考),但是之前信誓旦旦8月1號起沒有「7休1」就是違法的態度相較,要說不是「髮夾彎」,那是誰也不信的。

這一次「7休1」爭議的起源,大概可以推到5月間7-11的「警察代班」事件,宣稱在臥底調查的「國家勞工黨」主席項豪,到7-11打工,工作到第8天,認為超商已經違反「7休1」規定,所以自動不上班,引起警員代班,面對這個狀況,台北市勞動局的反應,是慌了手腳,首先解釋「7休1」可以前1週第1天休假,後1週最後1天休假,如此相隔12天都不算違法,引起質疑之後,又改口稱,因為便利商店屬於「4週變形工時」,所以才可排出超過連續8天上班。

「7休1」排出這樣的班表是可以的嗎?(製圖:孫窮理)

從大讚帥氣警察,到引發莫衷一是的鄉民議論,反而讓社會重視起「7休1」是怎麼回事,也引出了1986年,連勞委會都還成立,由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代的〈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出來,這個函釋兩個重點:

第一,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

第二,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這成為30年來,勞政單位允許兩個例假最多可以間隔達12天的依據,而深體民意的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在6月27號,做出決議,認為該決議「並無法律依據,擅以行政命令之函釋凌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勞動部檢討,這一紙決議,其實對勞動部不產生什麼拘束力,而同樣深體民意的勞動部,在兩天後,也就是6月29號,就立即宣佈,將從8月1號起,廢止這個函釋(參考)。

《勞基法》第36條的「例假」,是不可以調動的假,即便是勞工同意,也不可以任意調動,一調動就違法,而依據《勞基法》第79條,違反這「7休1」規定的,要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在勞動部宣告將廢止1986年函釋的同時,也不忘強調,8月起只要連上7天班,就屬違法行為,僱主可處2到30萬元罰鍰,一時被傳為新政府上台之後,捍衛勞權的美談。

不過,一個月過去,信誓旦旦變成「法律無法確保」,8月1號起雷厲風行的態度,也變成還要研議「裁量基準」,在此之前,函釋廢了,連函釋宣示的「原則應間隔6個工作日」、「有必要」、「需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這些原則也都跟著沒了,雖然同樣都管不了「7休1」的亂調,但是廢了函釋,竟比不廢還要糟糕,勞動部這回自己把自己的臉,打得還真的是夠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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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裝睡的官僚叫不醒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其實,勞動部一直是清楚的,只是在裝傻。

1986年函釋,七休一間隔「必要時」得酌情調動

《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的重點,在於勞工工作的節奏,經過一段時間連續的工作日之後,需要得到適度的休息,這是訂定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能任意調動的「例假」的目的,「日數」和「間隔」共同構成了工作和休息的節奏,是同樣重要的,30年前,在《勞基法》制定之初,我們的官僚,就沒有搞錯過。

1986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其實就是一個證明,在「勞動部」,甚至連「勞委會」都沒有的時候,這個函釋,說得很明白,「原則上」,例假的間隔就是6天;「有必要」才可酌情更動。

這個函釋其實沒那麼糟,讓它變成眾矢之的的原因是,大家都瞎了,把「必要」兩字忽略不看,使得它理所當然地成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理所當然的依據,而既然是「原則」,當然就會有「例外」,問題在於讓「例外」無線上綱,最後變成了「原則」、變成了常態,甚至變成制度,被寫進了法律裡。

「變形工時」就是這樣的東西;我們從今年5月份,「國家勞工黨」主席項豪「臥底調查」,台北市勞動局的反應,就可以大致摸索出官方從「例外」變「常態」的理路,首先勞動局不假思索地說,「例假」間隔12天沒有問題,這是從自動忽略1986年函釋「必要」兩字的直接反應,接著,發現這樣社會觀感不好,忙改口說便利超商適用「變形工時」,不受《勞基法》第36條限制,這是在制度裡找到了一個理由。

從「例假間隔」滑坡到「變形工時」

賴香伶對「變形工時」有所批判,但是在描述上仍相當欠缺準頭。

【變形工時立法歷程】

  • 1984「《勞基法》立法」:第30條第2項,1週變形工時。
  • 1996/12/6「《勞基法》擴大適用配套」:增加第30條之1,4週變形工時。
  • 2000/6/16「雙週84工時配套」:第30條第2項,1週變形工時修為2週變形工時。
  • 2002/12/10「雙週84工時配套」:增加第30條第3項,8週變形工時。

仔細一點看,現行《勞基法》裡,變形工時分成「2週」、「4週」、「8週」三種,其中只有「4週變形工時」才能夠排除《勞基法》第36條的規範,而沒有錯,「綜合商店零售業」屬於勞動部公告適用「4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不過,還要注意,要適用變形工時,還有兩個要件:

需要事先安排班表,需要清楚指出,是哪一天哪一個時段的工時調動到哪一天哪一個時段;以及

需要工會,無工會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其實,我相信沒有工會的統一超商,要做出一紙勞資會議的同意,簡單得不得了,但是,有沒有「事先安排班表」則很難說,經常是沒有確實做到的,沒做到就不能實施「四週變形」,而勞工局只以便利商店是「四週變形」指定的行業,例假就可以不需要嚴守6天的間隔,這話說得還是太快。

而就在勞動局改口之後,勞動局長賴香伶出面為下屬緩頰,對變形工時制度有所批判,這當然值得肯定,不過他所說的話,對於「變形工時」仍然有所誤解,賴香伶說,變形工時是2001年「雙週84工時」的產物,其實不對,「雙週84工時」配套的,是「8週變形工時」,並不能排除《勞基法》36條,而能排除的「4週變形工時」則非「雙週84工時」的產物,而是在1996年,《勞基法》一體適用(至服務業)時,服務業所要求的配套。

而在更早之前,在1984年《勞基法》制定之初,第30條第2項的「1週變形工時」便已存在,到了2000年,配合「雙週84工時」修法,改為「2週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皆需由勞動部指定適用行業;「4週變形」主要針對服務業、「8週變形」為需24小時輪班的製造業,至於「2週變形」,勞動部乾脆指定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適用,作為轄內服務業高度集中的台北市勞動局,對「變形工時」的認識,尚且如此粗略,法律規範的難行,可見一斑。

媒體業的胡說八道,還有林全、郭芳煜配合大合唱

此種模糊性,剛好把《勞基法》送上了死路,不管是企業所期待的「變形工時」,或者被污名化了的「變形工時」,甚至根本不是「變形工時」,而只是以它為名的各種脫法手段不脛而走,這才是問題所在。

在這一次「七休一」爭論中,最荒唐的莫過於媒體業用「出國採訪」為由,要將記者推向「(4週)變形工時」的這種說詞。

首先,出國不能放假,這不知是哪裡來的道理,出國超過1週,該休的例假照休,這一點問題也沒有,比較有一點點道理的,可能是「間隔」的問題,人在國外,缺乏組織上輪班的奧援,國外採訪的節奏,又未必能完全跟上記者在國內的排休節奏,調整哪一天休例假,並非不能討論,不過,要從「例假間隔」滑坡到「不放例假」就已經很荒謬了,更何況要再從「例假問題」滑坡到「變形工時」,那就更加離譜,喔,不要忘了,現在在說「出國採訪」,有多少記者是一整年都出國採訪的?要從「例外」再滑坡到「原則」,這就是神邏輯了。

不過最神的,還是從行政院長林全,到勞動部長郭芳煜,跟著這神邏輯來個大合唱,這種事情太常見了,好比說華航公司以「飛洛杉磯航線」工時超過12小時,不可能中途下飛機為由,認為空服員應該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規避所有工時規範,但問題是,又不是所有的航線,值勤時間都會超過12小時,在華航罷工的爭議中,空服員工會就提出「非越洋航線」不適用「責任制」的訴求。

還是回到我們一開始說的「必要性」問題,要規避《勞基法》的規範,得看有沒有「必要性」,指定適用「責任制」一定得整個行業一起指定?其實我們只要看護理人員還適用「責任制」的時候,勞動部的指定方式,是按照「任務」和工作的「場所」來指定的,本來就不是針對所有的護理人員做指定,而對空服員的指定方式,當然也可以只針對「越洋航線」,甚至是「值勤時間常態性超過12小時」的航線做指定。

勞動部的官僚並不傻,只是裝傻,嗯,或者說,裝睡的人叫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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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疲憊的炸彈在國道上飛馳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根據勞動部(2015/7)的統計,公共汽車客運業「每週工作五天」的比例,一「事業單位數」和「勞工人數」計算的比例,是35.82%和39.24%,在所有的行業中,大概除了「商品零售業」(12.94%、22.43%)、「住宿及餐飲業」(18.54%、19.45%)、「美容美髮美體業」(18.10%、19.43%)這幾個行業之外,最低的水準;而長期在低底薪、以獎金作為誘因,刺激超時勞動的條件下,與大眾安全息息相關的客運業,本就應該是推動「週休二日」的首要目標。也是這個政府是不是真的要做到他們所謂「落實週休二日」的重要觀察指標。

七休一保障不足?法院早有明確判決

而7月30號,行政院顯然給出了答案,在客運業者發言恫嚇將在中秋節減班的情形下,對執行「做6天休息1天」緊急喊停,勞動部長郭芳煜認為,《勞基法》第36條保障不足,「無法確保落實勞工七天工作休息一天的政策」,所以要研擬「裁量基準」為藉口,8月1號起,廢除了1986年,容許「必要時」更動例假間隔的函釋,其結果是比不廢還糟,到底是不是如郭芳煜所說的「保障不足」?我們看一下法院的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在2001年,做出「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九九號」判決,訴訟的主角正是客運業者,統聯汽車客運公司。起因為統聯讓司機在1998年10月17到10月28號,連續工作12天,司機提出檢舉,認為其違反《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規定;之後台北縣政府勞工局對統聯進行裁罰。於是統聯循行政訴訟管道提出行政訴訟;官司一直打到2001年11月29號,最高行政法院做出裁判,認為統聯違背《勞基法》第36條強制禁止規定,判其敗訴(判決書)。

事情很清楚,最高行政法院對《勞基法》第36條的解釋,並沒有認為有何「保障不足」之處;甚至,我們已經指出,連遭到勞動部廢止的1986年函釋,都是以「例假間隔6日」為原則,調整為「例外」的,沒有錯,《勞基法》第36條定得很簡單,只有原則,並沒有例外的規定;「原則」是保障勞工的,「例外」則是保障資方的,如果真要說「保障不足」,那就是對資方的保障不足吧。

「裁量基準」絕對是為資方利益考量的

隨便舉個例子,本來我跟雇主約定的「例假」是每週六,後來想要改成每週日,這週週六放過了,下週六不放,改放週日,這個時候,例假間隔就變成7天,變成資方違法的情形,在沒有「例外」規定的情形下,唯一的解方,只有我下週,週六、週日都放(這樣也沒什麼不好啊),才能滿足「間隔不得超過6日」的條件,這樣解釋,當然資方是不利的。

也就是說,行政院、勞動部所謂(對勞工)保障不足,完全只是個話術,現在的情況,就是例假間隔超過6日,全面違法,未來「裁量基準」定出來,只是對「原則」的限縮,也就是做有利資方的調整,這一點非常清楚;而官僚們用了這個話術,竟更進一步把它當作暫緩執法的藉口,那可真是顛倒黑白了。

1998年,統聯司機罷工,以失敗告終,疲憊的不定時炸彈,仍在國道上奔馳。(圖片來源:Wikimedia Commons

2003年10月,台中客運罷工,於台中火車站前(攝影:孫窮理)。

回到「判字第二一九九號」的時空,檢舉統聯違法的司機,連續12天工作的1998年10月後的下一個月,1998年11月23號起,在統聯客運北、中、南的站場上,統聯的司機們,同步發起了罷工的行動,拉起罷工封鎖線、阻止發車,這一場沒有工會、也缺乏合法罷工程序的行動,持續了4天,以失敗告終。

杜絕危險上路,還我一場真正的罷工

1998年,統聯的薪資採取「計點制」,北高跑一趟是11.5點,來回23點,大概10個小時,這還不計車輛維護保養、清潔的時間,一個星期要跑滿120點,也就是一週內最少要跑5趟,才能夠滿足領取津貼的標準,而如果領不到津貼,司機的底薪只有1千多塊,在這種低底薪,以各種名目的「獎金」、「津貼」堆積起的薪資結構下,統聯的司機們,使用如安非他命等,各種提神藥物的情況,十分普遍,他們失去了靈魂,在國道上狂奔。

當年統聯司機們拖著極度疲憊的身軀,向社會提出控訴,他們的聲音遭到壓制,18年來,客運業罷工行動不斷,但仍阻止不了疲憊的炸藥持續在國道上飛馳;而今天竟是客運業者喊出了「罷工」,要在秋節減班,最高行政首長、勞政主管連夜開記者會與其唱和,我們必須反問社會大眾,這樣危險的返家旅程,是我們要的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讓我們期待一場真正的罷工,一個安全的中秋節。

勞動部本要在8/1全面廢除1986年,讓《勞基法》「七休一」無法真正落實的函釋,卻在媒體、運輸等各產業業者、資方施壓下,行政院以「特殊行業可有彈性考量」,緊急喊卡,勞動部長郭芳煜宣布再研議配套法令,對「例假間隔超過6天」的裁罰,暫緩2個月。今天(8/2),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與各媒體工會,前往行政院前抗議,說明媒體業勞工長久以來勞動狀況惡劣,批勞動部、行政院態度一面倒向資方,卻沒看到勞工慘況,要求行政院政策應保障勞工,行政院勞動衛福處參議吳婉慧出面接受陳情書,表示社會意見多元,盼大眾給予時間,接下來兩個月會好好研議。

《勞基法》自1984年實施至今33年,第36條規定的「七休一」卻因為1986年內政部發出的一紙函釋,例假可以挪移,造成僱主讓勞工連上12天班也不違法,媒體業勞工尤其受害,北市產總指出近日各大媒體業老闆四處拜會,拿總統出訪、重大災變採訪等特例當成通案,要求勞基法給媒體業更大彈性,要納入變形工時行業,更威脅中央及地方主官機關不要再勞檢,否則新聞報導將不利首長、官員。

壹電視工會理事長鄭一平說,媒體業勞工普遍因長工時過勞,也沒有加班費,資方亦打壓參與工會者,強大壓力下難以組成工會,始終無法改善勞動條件。資方有錢有勢,以可以操縱言論的優勢向政府施壓影響政策,勞工在勞動現場過勞倒下,政府卻毫不關心,他直言大老闆的媒體自由從來不是小民百姓媒體自由。媒體業工會團體今也發出聯合聲明,資方提出的特例並非每天發生,不能當作通案,籲媒體業勞工站出來,改善勞動條件。

北市產總總幹事陳淑綸說,大傳業勞工讓大眾有知情權,卻在內政部的函釋下長期受害,如今要再繼續被壓榨下去,勞動部、行政院要再研議配套法令兩個月,資方沒有補足人力、給加班費的計畫,而是要政府給更多空間與彈性,繼續壓榨血汗勞工。她認為這些因產業別造成的特例、一例一休政策可以再討論,但是最基本的勞動法底線不能退守,特例不能當作通案,這只是資方極盡壓榨勞工之能事,不想補足人力、多付人事成本的藉口,老闆對待勞工吃到飽用到死,政策一彎再彎,再下去結果就是一起翻車。

行政院勞動衛福處參議吳婉慧出面接受陳情書,表示社會意見多元,盼大眾給予時間,北市產總理事長氣憤逼問33年過去了,還要給行政院多少時間,吳婉慧僅說接下來兩個月會好好研議,納入社會各界意見綜合考量。

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代表宋小海宣讀聲明,認為勞動部與資方片面協商無法解決兩大問題,一是因即時新聞暨媒體匯流時代造成工時暴增,二是資方以cost down思維經營,遇缺不補,人力嚴重短缺,主張政府應在未來兩個月聽取媒體業工會團體的意見,正視勞工過勞狀況,他也鄭重呼籲媒體業勞工站出來爭取權益。

北市產總理事長鄭雅慧拿出髮夾諷刺政策一彎再彎,說要保障勞工都是假的。(攝影:陳品存)

媒體工作者勞動權益小組代表宋小海宣讀聲明,呼籲行政院傾聽勞工意見。(攝影:陳品存)

行政院勞動衛福處參議吳婉慧出面接受陳情書,表示社會意見多元,盼大眾給予時間,鄭雅慧氣憤逼問33年過去了,還要給行政院多少時間。(攝影:陳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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