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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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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有鑑於各界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規定究應如何定義向有爭議,勞動部依據民國75年內政部所發布關於「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之處理原則」之函釋,適用至今已30年未曾檢討。</p><p>該函釋中對於安排例假日的調整原則,規定如下:「(一)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p><p>已明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謂「每七日」之計算方式,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但卻又於後段另予放寬為「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此調整之規定並無法律依據,擅以行政命令之函釋凌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況且勞動基準法新增定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已定有例外情形,可於「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p><p>建請勞動部儘速重新檢討內政部民國75年0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p><ul style="margin-left: 40px;"> <li>提案人:鍾孔炤 吳玉琴</li> <li>連署人:陳曼麗 林靜儀 吳焜裕</li></ul><p>來源:<a href="http://www.ly.gov.tw/saveAs.action?comtcd=26&fileName=2016071209262…; target="_blank">立法院議事錄</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