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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裝睡的官僚叫不醒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

其實,勞動部一直是清楚的,只是在裝傻。

1986年函釋,七休一間隔「必要時」得酌情調動

《勞基法》第36條,「七休一」的重點,在於勞工工作的節奏,經過一段時間連續的工作日之後,需要得到適度的休息,這是訂定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能任意調動的「例假」的目的,「日數」和「間隔」共同構成了工作和休息的節奏,是同樣重要的,30年前,在《勞基法》制定之初,我們的官僚,就沒有搞錯過。

1986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其實就是一個證明,在「勞動部」,甚至連「勞委會」都沒有的時候,這個函釋,說得很明白,「原則上」,例假的間隔就是6天;「有必要」才可酌情更動。

這個函釋其實沒那麼糟,讓它變成眾矢之的的原因是,大家都瞎了,把「必要」兩字忽略不看,使得它理所當然地成為「可以連續上班12天」理所當然的依據,而既然是「原則」,當然就會有「例外」,問題在於讓「例外」無線上綱,最後變成了「原則」、變成了常態,甚至變成制度,被寫進了法律裡。

「變形工時」就是這樣的東西;我們從今年5月份,「國家勞工黨」主席項豪「臥底調查」,台北市勞動局的反應,就可以大致摸索出官方從「例外」變「常態」的理路,首先勞動局不假思索地說,「例假」間隔12天沒有問題,這是從自動忽略1986年函釋「必要」兩字的直接反應,接著,發現這樣社會觀感不好,忙改口說便利超商適用「變形工時」,不受《勞基法》第36條限制,這是在制度裡找到了一個理由。

從「例假間隔」滑坡到「變形工時」

賴香伶對「變形工時」有所批判,但是在描述上仍相當欠缺準頭。

【變形工時立法歷程】

  • 1984「《勞基法》立法」:第30條第2項,1週變形工時。
  • 1996/12/6「《勞基法》擴大適用配套」:增加第30條之1,4週變形工時。
  • 2000/6/16「雙週84工時配套」:第30條第2項,1週變形工時修為2週變形工時。
  • 2002/12/10「雙週84工時配套」:增加第30條第3項,8週變形工時。

仔細一點看,現行《勞基法》裡,變形工時分成「2週」、「4週」、「8週」三種,其中只有「4週變形工時」才能夠排除《勞基法》第36條的規範,而沒有錯,「綜合商店零售業」屬於勞動部公告適用「4週變形工時」的行業,不過,還要注意,要適用變形工時,還有兩個要件:

需要事先安排班表,需要清楚指出,是哪一天哪一個時段的工時調動到哪一天哪一個時段;以及

需要工會,無工會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其實,我相信沒有工會的統一超商,要做出一紙勞資會議的同意,簡單得不得了,但是,有沒有「事先安排班表」則很難說,經常是沒有確實做到的,沒做到就不能實施「四週變形」,而勞工局只以便利商店是「四週變形」指定的行業,例假就可以不需要嚴守6天的間隔,這話說得還是太快。

而就在勞動局改口之後,勞動局長賴香伶出面為下屬緩頰,對變形工時制度有所批判,這當然值得肯定,不過他所說的話,對於「變形工時」仍然有所誤解,賴香伶說,變形工時是2001年「雙週84工時」的產物,其實不對,「雙週84工時」配套的,是「8週變形工時」,並不能排除《勞基法》36條,而能排除的「4週變形工時」則非「雙週84工時」的產物,而是在1996年,《勞基法》一體適用(至服務業)時,服務業所要求的配套。

而在更早之前,在1984年《勞基法》制定之初,第30條第2項的「1週變形工時」便已存在,到了2000年,配合「雙週84工時」修法,改為「2週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皆需由勞動部指定適用行業;「4週變形」主要針對服務業、「8週變形」為需24小時輪班的製造業,至於「2週變形」,勞動部乾脆指定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適用,作為轄內服務業高度集中的台北市勞動局,對「變形工時」的認識,尚且如此粗略,法律規範的難行,可見一斑。

媒體業的胡說八道,還有林全、郭芳煜配合大合唱

此種模糊性,剛好把《勞基法》送上了死路,不管是企業所期待的「變形工時」,或者被污名化了的「變形工時」,甚至根本不是「變形工時」,而只是以它為名的各種脫法手段不脛而走,這才是問題所在。

在這一次「七休一」爭論中,最荒唐的莫過於媒體業用「出國採訪」為由,要將記者推向「(4週)變形工時」的這種說詞。

首先,出國不能放假,這不知是哪裡來的道理,出國超過1週,該休的例假照休,這一點問題也沒有,比較有一點點道理的,可能是「間隔」的問題,人在國外,缺乏組織上輪班的奧援,國外採訪的節奏,又未必能完全跟上記者在國內的排休節奏,調整哪一天休例假,並非不能討論,不過,要從「例假間隔」滑坡到「不放例假」就已經很荒謬了,更何況要再從「例假問題」滑坡到「變形工時」,那就更加離譜,喔,不要忘了,現在在說「出國採訪」,有多少記者是一整年都出國採訪的?要從「例外」再滑坡到「原則」,這就是神邏輯了。

不過最神的,還是從行政院長林全,到勞動部長郭芳煜,跟著這神邏輯來個大合唱,這種事情太常見了,好比說華航公司以「飛洛杉磯航線」工時超過12小時,不可能中途下飛機為由,認為空服員應該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規避所有工時規範,但問題是,又不是所有的航線,值勤時間都會超過12小時,在華航罷工的爭議中,空服員工會就提出「非越洋航線」不適用「責任制」的訴求。

還是回到我們一開始說的「必要性」問題,要規避《勞基法》的規範,得看有沒有「必要性」,指定適用「責任制」一定得整個行業一起指定?其實我們只要看護理人員還適用「責任制」的時候,勞動部的指定方式,是按照「任務」和工作的「場所」來指定的,本來就不是針對所有的護理人員做指定,而對空服員的指定方式,當然也可以只針對「越洋航線」,甚至是「值勤時間常態性超過12小時」的航線做指定。

勞動部的官僚並不傻,只是裝傻,嗯,或者說,裝睡的人叫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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