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休1」不是髮夾彎?不是嗎?右為勞動部長郭芳煜(照片來源:行政院)。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面對客運、媒體業的反彈,行政院在昨天(7/30)晚間,緊急召開記者會,表示將責成勞動部制定「裁量基準」,在此之前,勞動部長郭芳煜說,《勞動基準法》第36條沒有明確規範兩個「例假」應間隔6天,「無法確保7休1」(行政院新聞稿);為了避免再受政策「髮夾彎」的批判,郭芳煜強調這不是「暫緩」,也不是「轉彎」(參考),但是之前信誓旦旦8月1號起沒有「7休1」就是違法的態度相較,要說不是「髮夾彎」,那是誰也不信的。
這一次「7休1」爭議的起源,大概可以推到5月間7-11的「警察代班」事件,宣稱在臥底調查的「國家勞工黨」主席項豪,到7-11打工,工作到第8天,認為超商已經違反「7休1」規定,所以自動不上班,引起警員代班,面對這個狀況,台北市勞動局的反應,是慌了手腳,首先解釋「7休1」可以前1週第1天休假,後1週最後1天休假,如此相隔12天都不算違法,引起質疑之後,又改口稱,因為便利商店屬於「4週變形工時」,所以才可排出超過連續8天上班。
從大讚帥氣警察,到引發莫衷一是的鄉民議論,反而讓社會重視起「7休1」是怎麼回事,也引出了1986年,連勞委會都還成立,由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代的〈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出來,這個函釋兩個重點:
第一,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
第二,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這成為30年來,勞政單位允許兩個例假最多可以間隔達12天的依據,而深體民意的立法院衛福委員會在6月27號,做出決議,認為該決議「並無法律依據,擅以行政命令之函釋凌駕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勞動部檢討,這一紙決議,其實對勞動部不產生什麼拘束力,而同樣深體民意的勞動部,在兩天後,也就是6月29號,就立即宣佈,將從8月1號起,廢止這個函釋(參考)。
《勞基法》第36條的「例假」,是不可以調動的假,即便是勞工同意,也不可以任意調動,一調動就違法,而依據《勞基法》第79條,違反這「7休1」規定的,要處以2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鍰;在勞動部宣告將廢止1986年函釋的同時,也不忘強調,8月起只要連上7天班,就屬違法行為,僱主可處2到30萬元罰鍰,一時被傳為新政府上台之後,捍衛勞權的美談。
不過,一個月過去,信誓旦旦變成「法律無法確保」,8月1號起雷厲風行的態度,也變成還要研議「裁量基準」,在此之前,函釋廢了,連函釋宣示的「原則應間隔6個工作日」、「有必要」、「需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這些原則也都跟著沒了,雖然同樣都管不了「7休1」的亂調,但是廢了函釋,竟比不廢還要糟糕,勞動部這回自己把自己的臉,打得還真的是夠腫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