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去年(2020)1月,《勞動事件法》正式施行,其中第40條,讓工會可以在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訴諸司法,停止雇主某項侵害工會會員權益的行為。且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不作為之訴,工會在提起訴訟時,不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條件更為寬鬆。
不作為之訴與一般民事訴訟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邱羽凡說,勞工遇到勞資爭議時,往往怕名字曝光,此時由工會來扮演爭議的角色,是比較適合的。邱羽凡說,不作為之訴限定工會會員,有擴大工會的功能;這是《勞動事件法》重視工會角色的表現。當初立法討論時,認為這樣的設定,可增加勞工加入工會的動機與誘因。
元晶科技為台灣生產太陽能發電設備大廠,在其薪資結構中,獎金與津貼佔比高,因此成為爭議的焦點,圖為2019年7月,元晶工會為爭取生產獎金及抗議公司打壓工會,工會成員戴著V怪客面具,參與行動。〈獎金爭議 靜坐49天 元晶工會推擠逼出副總對話〉(攝影:王子豪)
這些設計,是不是能夠按照立法時的構思,落實到訴訟的實務上,由於目前案例過少,還看不出來。就以去年(2020)提出不作為之訴的元晶科技企業工會來說,早在2017年,工會針對公司在員工公假、特休時,不發給輪班津貼的情形,就招募了一批「敢死隊」,透過民事訴訟,追討過去五年「未給付」的輪班津貼。
去年7月,「敢死隊」獲得勝訴,不過公司卻拒絕對沒有打官司的人給付輪班津貼。於是工會就讓被資方排除的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工會自己則提出《勞動事件法》的不作為之訴。元晶工會秘書長林名哲說,希望透過不作為之訴,要求公司停止「輪班津貼在請假期間不發放」的工作規則,目前仍在調解階段,但進展不大,預計4月底開庭。
在元晶的案例,比較看不出「個別員工不敢告,要由工會來告」的情形,而民事訴訟的效力,是在要求資方給付「過去」應為的給付或損害賠償,而不作為之訴的目的,是向「未來」地要求資方停止特定行為,兩者的作用不同。
那麼,是不是在提民事訴訟的同時,工會需要也提不作為之訴?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王浩說,幹部在討論時,認為不作為之訴效果不太明確,如公司積欠加班費,就算打完,法院要他不能再做,本來積欠的加班費還要再提告。這讓幹部很不解,為何不一開始打給付訴訟就好,如給付訴訟贏了,過去加班費要給,那未來雇主應該會給的機率非常大。既然如此,為何還要打不作為之訴?
訴訟案例
至於不作為之訴可以適用在哪些工會會員的權益上?由於目前起訴的案例少,也還沒有任何一個確定的判決出來,因此司法機關的態度,還無法觀察,我們只能從這些少數起訴的個案,稍微描繪它的樣貌。
罷工與勞裁後,長榮優惠機票爭議未解,進入《勞動事件法》不作為之訴階段,請參考:〈這篇報導〉,空職工調解的經驗,請參考:〈這篇報導〉
另,關於優惠機票案,請參閱條目〈長榮空服員罷工中的「優待機票」爭議始末〉
《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空服員職業工會針對2019年長榮空服員罷工期間,取消參與罷工組員的優惠機票,是工會最早提出「不作為之訴」的例子,目前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優惠機票於今年(2021)初全面恢復。
而渣打銀行企業工會則是針對資方調高理專業績目標,提了不作為之訴,律師翁瑋指出,工會與資方訂有團體協約,但公司變更勞動條件沒向工會說明,並取得同意,自行調整理專業績目標,等於是變相扣薪。翁瑋說,渣打的這個爭議由來已久,現在提出不作為之訴,也是想看看《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是否有新局面。
元晶、長榮和渣打案例的標的,都是可換算成金額,這個時候,不作為之訴可視作民事訴訟的變形或配套,在要求資方侵權時,給付相關的報酬或賠償之餘,再透過不作為之訴,要求停止侵權的舉措。
而今年華航企業工會針對資方的「管理規則」提起的不作為之訴,則沒有要求金錢給付的性質,華航企業工會秘書長黃慧甄說,機師罷工後,華航修訂「飛航組員升轉訓作業辦法(更換不同機隊)」,轉訓未通過者,恐降職級、轉任地勤,甚至資遣,條件比過去嚴格許多,另外則是在些休假規則上,加上了不能配合公司調整特休機師的限制,因此工會提出不作為之訴,要求公司停止這些工作規則的實施。
有沒有用?要怎麼用?
邱羽凡說,不作為之訴可以觸及的勞工權益,涵蓋範圍很廣,最明顯的就是減薪、勞工加班超過法定上限等,另外如雇主工作規則原本規定的勞動條件,或雇主刪除或變更,同樣是侵害勞工權利、違反勞動契約。此外,如一般職業安全的設備、設施,若有違反經勞工反映過但雇主未處理,恐怕也是侵害權益。
不過,《勞動事件法》施行至今,實際提起不作為之訴的工會卻相當少,這出乎邱羽凡的預料。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陳淑綸說,工會並沒有不作為之訴「應用範圍很廣」的這個概念,相反地,對它感到相對陌生。尤其是去年碰上 COVID-19 疫情,如果是雇主經營管理權相關事項,如調降獎金、調整請假規則、要求配合防疫作為(如發燒需自假)等,無論哪一種都沒有先例,此時工會就會比較遲疑。
總之,在過去一年多的經驗裡,司法尚未有任何確定判例,對不作為之訴保護的權利範圍,尚未有明確見解;在目前少數起訴的案例裡,大概描繪出的圖像,以及目前工會對於它的想像與實際需求,與立法當初的想像,似乎存在著一定的落差,而《勞動事件法》裡這個專屬工會的設計,也還需要時間,在更多的實務經驗裡去檢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