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今年(2019)空服員罷工中,長榮航空取消罷工者的優待機票,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雖然依《工會法》第45條第1項,勞動部可對此開罰3萬至15萬,不過長榮已經明確表示,將會續行訴訟,這個案子,可能將進入司法程序,不一樣的地方,是明年(2020)《勞動事件法》正式上路,工會表示,正在研議採用這個途徑的可能,長榮優惠機票案,可能成為適用《勞動事件法》的第一例。
詳細的0508公告與優待機票爭議,參考〈2019年長榮空服員罷工中的「優待機票」爭議〉
今年(2019)5月8日,長榮空服員罷工投票前,長榮發出公告,表示若發生罷工,參與罷工者將被取消年終獎金與優待機票等福利。工會認為這份公告涉及公司打壓工會及罷工,16號,雙方收到裁決決定書,而長榮航空也維持日前的說法,指出勞動部開罰後公司會依規定繳納罰款,但仍主張那份公告的內容屬於公司的管理權限,會進一步研究提出行政訴訟的可行性。
在裁決的制度中,當勞裁會認定不當勞動行為後,除了開罰外,委員會在決定書中提出「救濟命令」,要求回復工會權益還沒被侵害前的狀態。不過在這起裁決案中,勞裁會認為雙方在9月27日最後陳述上,有繼續協商的意願,且這個裁決結果已經對長榮有警惕效果,因此裁決定沒有附帶「救濟命令」。
工會表示,裁決是在罷工前申請的,因此只能針對「公告」,而不是後來實際「取消優待機票」的行為。工會原本認為,若裁決透過救濟命令,讓0508公告取消優待機票的部分失效,自然也達到恢復機票的效果,但委員會最後不願給出相關救濟命令。而在罷工後的協商中,長榮曾提出「漸進」式恢復優惠機票的方案,長榮表示,將依此方案恢復優惠機票,但工會已表明不會接受。
不過,即便勞裁會在裁決決定書裡,做出了「救濟命令」,資方不照辦,頂多就是依 《工會法》第45條第3項 ,再開罰6到30萬而已,對於長榮來說,也沒有多大的作用;在這個案子上,「裁決制度」的能力也就到此為止,那麼《勞動事件法》呢?
未來若優惠機票案裁決,進入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法》特別法的《勞動事件法》無關,不過該法第40條第1項,卻給與工會在「雇主侵害多數會員利益」時,有「提起不作為之訴」,主動在司法上出擊的空間,未來是不是這麼走?工會表示目前還在與律師及法律專業人員討論中,如果可行,長榮優惠機票案將可望成為《勞動事件法》的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