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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調解」走一遭 空職工:有效 但不習慣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梁家瑋報導

(攝影:梁家瑋)

4月13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長榮航空公司就「優惠機票案」依《勞動事件法》達成和解,雙方同意自明年(2021)1月1日起恢復優待機票。但就在和解成立後兩天,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這起爭議屬「不當勞動行為」,要求長榮十日內恢復機票。兩者之間扞格如何收場仍有爭議,但走過這個《勞動事件法》上路後的指標案件,工會怎麼看待這個新的制度與其調解機制?

一樣叫「調解」 法院較有效

過去的勞資糾紛,常見的處理辦法包括《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由地方勞動局受理的「調解」、由勞動部受理的「裁決」、或是進法院打民事訴訟......等。《勞動事件法》屬於一種特別的民事訴訟,也是進法院,但依其第16條,多數的勞動事件需要先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到接下來的「訴訟程序」。

比較《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與《勞動事件法》的「調解」,秘書長周聖凱直言,感覺「差別非常大」,《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有它有效的地方,但工會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疏離感,新制度可能有待磨合的地方。

周聖凱分享經驗,過去在勞動局受理的勞資爭議調解,調解委員不一定有法律背景;而《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會在法院內進行,3名調解委員中有1人就是承審該案的法官,法官對法律的認識、對形式、對程序,都慎重很多。

但也因對程序的慎重,法院調解對參與者有嚴格的規範。周聖凱說,在勞動局調解時,勞資雙方只要說好代理人是誰,派誰都可以,調解現場可能有律師、有工會幹部、工會秘書、有公司大小不一的主管等,但此次在法院第一次調解時,資方派了律師和一名協理,勞方這邊則是律師、他自己、和一名工會幹部要去參加調解,到了現場,法官卻表示除了「當事人」,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董事長和工會法定代理人理事長以外,「代理人」則一定要是律師,其他人不能在場。

結果周聖凱、工會幹部和公司的協理,都不能進去參加調解。周聖凱苦笑表示,場內的調解,雖然法官很希望促成雙方和解,會一直問雙方律師底線在那裡,但律師也不知道當事人底線,不知道能答應什麼,所以也只能聽一聽後再回去問當事人,過程很卡,很難實際協商到;直到最後一次,也就是第三次調解,法官才讓勞資各派1人進場。

周聖凱說,這次工會有一種參與度很低的感覺,過去不管是勞動局調解、裁決、法院開庭,工會如果不能上場發言,也都至少會在一旁旁聽,尤其空職工又是一個強調集體決議的團體,過去也不會只派一人去協商。這次《勞動事件法》調解的過程,讓工會很不習慣,佷有疏離感、無法深入參與。

不過《勞動事件法》的調解還是有它有效的地方,周聖凱解釋,過去走《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就算調解委員提出建議方案,其實也沒有強制力。除非工會有打算罷工,否則調解其實就是看資方心情,資方不同意調解方案,也就沒了。

但《勞動事件法》的調解,是由法官等委員提出方案,若不接受方案而進到訴訟程序,還是由同一位法官承審判決。可以推判法官的建議方案,與他未來判決時的心證有相關,在這個情況下,就會讓法官提出來的方案比較有效果。周聖凱表示,與過去的勞動局調解相比,他感覺公司在參加法院調解時,有比較慎重,「對雇主的壓力,比起《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多很多」。

迅速、專業、與妥適

對於司法院強調《勞動事件法》的「迅速、專業、妥適」,周聖凱認為,和可能動輒一年以上的一般民事訴訟相比,確實很迅速;《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和裁決雖然也差不多快,但從「較有效」的角度來看,《勞動事件法》仍然有它的特長。

在專業的部分,周聖凱說,什麼是「專業」需要更詳細的探討。《勞動事件法》在「法律」上,法官、律師當然最有專業度,但如果是要協商「勞動條件」的時候,就不只是談錢談出一筆金額這麼簡單,關於實際勞動現場的專業,就不會是律師、法官懂的。

周聖凱舉例,每個法院都有一個「調解委員」名冊,公司與工會會分別從中挑出想推派委員、標上順位序號,最後再由法官從中各指定一位。空職工挑的委員,順位前2名都是有工會經驗的人,但最後法官指定順位較後的法律專業委員。

周聖凱說,這個委員沒有不好,也尊重法官的考量,只是法院當時在遴選委員名冊時,強調會廣納各種類型的委員,不知這些非法律專業類型的委員,未來能否在這個體系中實質發揮功效。

周聖凱表示,這次確實有感受到法官想解決紛爭的積極,但長榮空服員畢竟是社會關注的重大案件,未來在其它勞動事件上,法官會不會都一樣積極?這套體制能否磨合運作得更好?這些都是未來觀察的重點。

優待機票現況

關於優惠機票案的後續,因不滿長榮停止參與罷工者的優惠機票,空職工同時跟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及向法院依《勞動事件法》提告。周聖凱說,4月13日依《勞動事件法》和解時,當時還不知道第二次裁決結果7145688-001,工會一方面不能確定會不會贏,另一方面,裁決如果沒有作出處分、或者資方不遵守裁決結果、或資方續行政訴訟。這些情況都有可能讓裁決無法達到實際的幫助,所以工會當時同意了調解方案,長榮航空在2021年1月1日恢復罷工者的優待機票。

不過隔了兩天,4月15日,裁決結果出爐,此次裁決認定長榮停止優惠機票為不當勞動行為,並包含「救濟命令」,要求長榮航空在收到裁決決定書10日內,需要恢復全程或部分優待機票的權益。

這也造成空職工不管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都可恢復機票,依雙方和解條件,是明年恢復機票,然而依裁決的「救濟命令」,卻是長榮要十天內恢復;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這兩者之間確實有落差,將詢問長榮與工會意見後,再看如何處理。

註解
  • 去年(2019)10月曾有另一起相關的裁決,雖然認定長榮有不當,但並沒有限期改善等要求,並未實質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