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6月11號,受越鋼污染的越南居民提出跨海訴訟。(攝影:王子豪)
越南「台塑河靜鋼廠」是越南最大的外資投資案,2016年爆發污染事件,越南政府得到了5億美元的賠償,而受到污染的居民卻求償無門,甚至打壓求償的行動。台灣環團匿名的調查員說,2018年越鋼對越南的GDP貢獻超過1%,越南政府或許是怕影響經濟,才會打壓受害居民;在政府不挺的狀況下,跨國訴訟成為居民困難的挑戰。
根據越南政府保守的估計,污染事件直接受影響者超過4萬人,間接受影響者17萬人,在重重困難中,能提出訴訟的居民,達7,875人,未來跨國訴訟展開,其規模可能遠超過纏訟超過20年的RCA案,而訴訟的層層困難,也與RCA案依稀彷彿,目前訴訟剛展開,我們可以初步地討論眼前可能的困難。
越鋼為「台塑河靜開曼控股公司」投資,其控股公司中,雖然最大單一股東是中鋼,但台塑集團透過多間公司持股,則為實質最大股東,另一個重要股東則為日本鋼鐵公司JFE。調查員表示,如台塑公司在股東會中,辯稱和越鋼是兩間公司的說法,複雜的控股、投資模式,經常是企業規避責任的手段。
協助居民的律師團律師張譽尹認為,訴訟初步可能有三個難關:「管轄受理」、「越南法律適用」、「證據取得」等3大問題。
第一關是管轄受理,張譽尹說,在法院受理前的書面答辯,被告一定會主張這是發生在越南的事、此案的管轄權不屬於台灣。但張譽尹表示,被告大多為台籍的公司或個人,在台灣提告有利被告,原告越南居民也願意在台提告,這是台灣《民事訴訟法》第1條說的「以原就被」原則,也符合跨國民事訴訟的原則。
此外張譽尹表示,實際的決策者多是台灣籍,無論是越鋼的決策、或是越南政府的調查、雙方的妥協、賠償,台灣的董事們都能掌握,而且在台提告也有利於判決後的執行。此外,張譽尹表示,更應該考量受害者在越南受政府打壓,根本無法進入訴訟、沒有其它救濟的機會。
「司法適用」的部分,張譽尹說這個案子告的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應該使用越南的法律。張譽尹說,屆時在法條的操作、解釋、適用等問題上一定會有激烈的論戰。但也有一些好處,例如這次律師團提出了「工作人格權」,張譽尹解釋,「我要做什麼工作、我要在那裡工作」這和人生的實踐息息相關,但在台灣沒有看到這個概念,不過在越南法律中卻可以找到一點依據。
最後則是「證據取得」的困難,張譽尹解釋,例如一個原本賣魚的居民,在污染後無法繼續依此維生,但要如何證明他原本的收入是多少、被影響被損害的利益是多少,也會是未來請求賠償的難題。
張譽尹說,台塑在世界各地惡名昭張,但台灣的司法在之前的RCA案上作出重大的突破,越南人在自己的國家救濟無門而來台提告是對台灣司法的肯定,對台灣人來說應該是感動也應該驕傲,希望台灣法院能受理此案,作為亞洲司法的燈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