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林靖豪、陳品存
21日晚間,高鐵工會與資方達成協議,暫緩春節罷工(參考),主流媒體好以「危機解除」等字眼形容此次協議的達成;這裡所解除的「危機」,是春節旅客疏運,以及資方的危機,而不管對高鐵,或者全國勞工的假日、休息時間、加班費…等與過勞的「危機」卻步步進逼。有必要在此作一個清楚的解釋。
高鐵工時爭議:濫用彈性工時解釋
高鐵的工時計算,是濫用「變形(彈性)工時」解釋的結果,這種情況,在職場中頗為普遍。
所謂「變形工時」,指的是在一段期間內,將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這段期間的其他工作日,這些「分配」過去的工時,仍然算是「正常工作時間」,也就是沒有加班費的工時,我們以《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的「兩週變形工時」為例,如果我們以「每日8小時」正常工時,以及「兩週84工時」為例,如果高鐵要排出一個「每天10個小時」的正常工時,在「兩週變形工時」下,可以作如下的安排:
兩週變形工時,每天「分配」過來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可以超過2個小時,每週的「正常工作時間」合計也不能超過48個小時;每天工作10小時,每兩週工作8天、休息5天,之外,會多出4個小時的「零碎時間」;那可不可以把它移到再下個禮拜去呢?答案是不行,在「兩週變形工時」下,合法的方式,就是這4個小時就算了,直接讓勞工兩週內做8天、休6天,不然的話(做9天休5天),就得這麼排:
這個時候,那個「+6」,就是「加班」;因為它既超過了「雙週84小時」,也超過了「單週48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上限。
高鐵「工時水庫」裝的是些什麼?
因為當時高鐵工會尚未成立,要實施變形工時,需要經過勞資會議通過,2006年,高鐵(於2007/1/1正式營運)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雙週變形工時」,班表如果這麼排,是OK的,每年固定會有26天,每天要加發6個小時的加班費。但是,就在該次勞資會議中,也通過了一個怪異的「尾巴」,那就是規定每年總工時數,扣掉110天假期之後,是255天,也就是2,040小時,一年如果做不到這個時數的話,會扣假或者扣薪水。
「一年110天假等於2,040小時」這個說法,是在「雙週84工時」下的一個算術問題,它是這樣算的:
在《勞基法》裡,每日、每週、每年都各自有各自工作與休息時間規範,是不可以隨意調動的,也就是說,所謂「一年2,040工時」只是一個數字的加總,本身並沒有什麼意義,也不能拿來當作「年工時總數」這種「工時水庫」的標準。(下圖點圖放大)
1天8小時,255天就是2,040小時,這是簡單的算術,但是在勞動法令裡,卻不能這樣算,日有日的工時、週有週的工時,加上「休假」和「特休」,這些都不是能隨意調動的。舉例子來說,像是「7休1」的規定(36條),每7天有1天休息,跟連續工作24天,再休假4天,雖然在28天裡,總工時數算起來是一樣,對於勞工的身心負擔,效果是絕對不一樣的;同樣的道理,2天各工作8小時,與1天工作16小時,再休1天,總工時數也一樣,但是對勞工的負擔,就是天差地遠。
也就是說,工時是不能「存」的,「1年2,040工時」只是個加加減減算出的概念,在《勞基法》裡,並沒有什麼意義,不過,高鐵公司還真的順著這個邏輯,發展出了「工時水庫」的作法。
2008年10月,高鐵勞資會議通過「雙週加班費抵扣」的機制,在這個制度下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變成是每兩週算一次表定工時與工時上限84小時的差異時數,而每年再將雙週的工時差異時數總和結算出總加班時數。舉例而言,若高鐵員工在1月的工作總時數是150小時,2月的工作總時數是180小時,依照勞資協議,每月的工時為168小時,因此1月的時數差異是-18小時,2月的時數差異是+12小時,但兩個月結算下來的結果是-6小時,員工就拿不到任何加班費。
如此運作下來,使得「兩週變形工時」的節奏,完全被打破,即便在雙週或一個月裡,已經超過工時上限,仍然沒有加班費,得累積到後面的月份做扣抵,如此一直累積下去,根據高鐵工會的計算,平均每個月每人工作時間為200小時,一年就是2,400小時,算起來,已經遠高於2,040小時這個「概念裡」的年總工時數,而經年下來,高鐵公司所積欠的加班費,可能已經超過5億元以上。
來,說說「變形工時」是什麼吧
變形工時本來是《勞基法》工時制度「自我廢除」的產物,除了30條第2項「2週變形」外,1996年《勞基法》擴大適用至服務業勞工,在資方的壓力下,增加了第30條之1「4週變形」,2000年,由「單週40工時」降為「雙週84工時」,之後,2002年,又針對石化、電子、鋼鐵…等需24小時輪班的製造業,再加上了30條第3項「8週變形」,允許變形的期間越長,對工時規範的破壞就越大,對勞工的傷害也越大。
下面這張圖,是實施「變形工時」的合法要件,在這些條件下,「合法地」實施變形工時的企業,實在不多,了解你自己的工時狀況,請拿這張表做一個比對(4週與8週變形工時指定行業,另請參考:4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8週變形工時適用行業)。如果是桌機,點圖可以放大,手機或平板的話,用雙指縮放,你一定得搞清楚。
要實施變形工時,除了必須是勞動部所指定的行業,2003年,勞動部指定「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皆適用2週變形;而4週、8週則各有適用對象,沒有在表上的行業,就不能實施;此外,要實施變形工時,要經過工會,沒有工會,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在沒有有作用工會的企業,這個規定,本是形同具文,因為「勞資會議」不過是資方的橡皮圖章,所謂同意,只是一紙文書作業而已,除非勞政單位敢以「偽造文書」等刑事手段,處理造假的資方,否則,這個「同意」的要件,並不是太重要。
而經常被忽略的要件,則是「事先安排班表」,在實施變形工時的期間之前,需要公佈明確的班表,既然今天增加的2個小時,是從別天「調」過來的,就需要清楚地指出是從哪一天、哪一個鐘頭調過來的,下一個(2、4、8週)週期開始前,還需要再公佈一次班表,一樣要清清楚楚列出工時挪移的情形,所以,像高鐵這樣,自行解釋,甚至不定期結算,把工時「存」成一個大水庫,最後整個沒收,那當然是法所不容的。
不過,在談清楚法律的規範之後,更重要的,是必須指出,法律規範的「嚴謹」,其實也不過是官僚卸責,可以拿來說嘴的藉口而已;官僚很清楚,自己並沒有執法的能力,勞工不清楚這些法律規定,隨便資方任意規定,即便知道了資方違法,沒有強有力的工會,也無法逼使資方必須依法行事;看到《勞基法》的規定之後,勞工往往只是說這些規定是「定心酸」、「定好玩」的,其實,歸根結底,問題還是在沒有工會。
工時問題日漸成為勞資衝突核心
雖然與資方達成協議,罷工告一段落,能不能真正拿到戰果,還要再觀察;高鐵工會的組成與抗爭,是一個典型,透過工會,掌握資方違法的情形,接著以集體的力量,提出檢舉,確認資方違法的事實,再透過行動,迫使資方遵守法律,要說守法排班,就排不出班表,那是一個謊言,排不出班表,只有一個原因:人力不足,只要補足人力,就不會有排不出的班表,而確實縮短工時、擴大就業機會,這正是工時鬥爭的核心,從這個角度看,高鐵罷工,絕不只是高鐵一個廠場、一間公司的事情。
近日來,從家樂福工時爭議、記者、保全等在外工作者工時爭議、華映班表爭議、高鐵罷工,到更總體的「40工時修法」與「沒收7天國定假日」,工時爭議,已經漸漸發展成從個案到總體的衝突核心;而所謂「40工時修法」的配套,還在立法院,蓄勢待發,從過去的經驗看,如「《勞基法》擴大適用」、「縮短工時」,在修法過程中,勞工都付出了極大的代價,而未來可預見,尚未完成的工時配套方案,絕不僅於此而已。
更大的「彈性」,如月加班上限(46小時)打開、更長的(26週、1年)變形工時與擴大適用…等,勢必虎視眈眈,不過勞工也不只是坐待宰割而已,對於民進黨與蔡總統的承諾,撤回砍假行政命令、修法落實「週休二日」,我們也還不敢忘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