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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前絕食其實是為「裁決」制度 那是什麼?為什麼?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前情提要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等工會,於11/20展開預計269小時的絕食行動:〈勞動基準惡修 工會保護收傘 勞團絕食

11月20號,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於勞動部前展開絕食,連日以來,已有多個工會幹部加入,以「接力絕食」的方式抗爭。林佳瑋本人,已經在28號晚間9時,因為絕食引發脫水與心跳加速,在醫師建議下停止絕食,由長榮航空工會常務理事李瀅接力完成「269小時」的目標,整個絕食行動,將在今天(12/1)下午結束。

在《勞基法》修法爭議中,自然很容易讓人理解這個抗爭的對象是「修法」,不過,實際上,絕食行動主要的對象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正因為「裁決」與社會大眾距離遙遠,因此不容易被大家看到,在這邊,先得解釋一下: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台灣的「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裁決制度,是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修時納入,至2011年5月1號,正式施行。

所謂「不當勞動行為」指的是勞資雙方不依據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勞動條件的談判,目前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只對「資方不當勞動行為」有所定義和介入,其核心為「工會保護」,當雇主有《工會法》第35條的行為,或《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違背誠信協商義務時,工會(或勞工個人)可以申請「裁決」。

依《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一旦裁決委員會裁定不當勞動行為,可以恢復勞工被解僱、降調或減薪前的狀態,由於裁決程序較司法程序快,理想上,可以產生即時保護工會的效果。

為了進行「裁決」,在勞動部下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由勞動部遴聘7到15名「熟悉勞工法令、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擔任,任期2年,自2011年以來,目前裁決委員已經進入第4屆,在制度上,裁決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司法上沒有拘束力,若是勞資一方不服裁決決定,仍可以再提起民事訴訟。

從過去6年多,裁決申請案總共393件(至2017/11/15),平均一個月將近5件,裁決委員會的組成來看,歷屆委員全部都是具法律背景的「法學教授」或者「律師」,業皆非專職從事此一工作(本屆名單歷屆名單)。

工會幹部的投稿

對裁決制度建立了一點概念之後,我們用下列五篇工會幹部的投稿,讓幹部們自己來說他們對制度運作的不滿。

回到前面談到的《工會法》第35條第2項,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的「解僱、降調或減薪」法律明文無效,也是目前裁決的主要標的和態樣,不過,從幹部的投稿,就可以看出,涉及勞資之間的事務,遠比「解僱、降調或減薪」要複雜得多,所有的這些事情,都可以是雇主可以著力,對工會施壓的。

長榮「信箱管理權」、新海瓦斯的「調動辦公地點」、遠航「撤回的解僱」、桃捷「(主管單位與雇主同一時)工會成立的認定」、台鐵的「休假名單及預告」,以及台灣科慕的「考績與獎金」,凡此種種當然都涉及雇主的「管理權」,但是若僅以此回應雇主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是遠遠不夠的(難道「解僱、降調或減薪」就不是雇主的「管理權」了嗎?)。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列示的「不當勞動行為」,本來就不以「解僱、降調或減薪」為限,而裁決決定所要回答的問題,是要從勞資爭議的脈絡裡,回答「雇主的管理權是否濫用」,進而做出即時而有效的調整,而不是只回以這是「管理權」這種廢話(我問你這顆豬心是不是黑色的,你回答「對,這是一顆豬心」)。

從工會幹部的投稿中,我們可以讀出對這個工會保護機制在運作上的怒氣,當然,並不是說個別裁決結果必須得符合工會幹部的期待,才是好的,但走過第6年,整個制度,漸漸背離了幹部們的期待,卻是一個警訊。讓我們從工會幹部的眼裡看到的問題開始:

長榮航空
勞裁會認為公司的信箱是公司的財產,有管理財產如何使用的權利,對公司沒收工會文宣,是否屬「不當勞動行為」勞裁會沒有明確立場。

新海瓦斯
調動工會幹部的工作地點,影響工會會務運作,勞裁委員認為沒有影響當事人薪資、職位、工作內容等,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遠東航空及桃園捷運
遠航:無預警解僱17名工會會員,裁決庭召開前復職,勞裁會因此未對解僱做出裁決;桃捷:以工會成立程序未備為由,拒絕工會提出的裁決申請。

台灣鐵路局
勞裁會不以「抗爭」的角度理解工會「集體休假」,認為沒有在7天前交出完整的休假名單給資方,遭到資方懲處,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台灣科慕
勞裁會沒有考慮工會幹部認為是因為執行工會職務、參與抗爭,獎金才被扣,而認為打考績是資方的權力,因此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