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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集體休假」抗爭名單,否則違背「誠信原則」?

王傑(台灣鐵路產業工會理事長)

台鐵產業工會在今年初進行了依法休假,目的和訴求除了是為了改變「日夜休」的輪班班表,更是為了讓會員們進行從來沒有過的國定假日休假,讓社會大眾看到台鐵的過勞生活以及必須補充人力去改善現狀的必要。但是這樣的事先請假,卻被台灣鐵路局和政府抹黑成惡意休假和干擾疏運,實際上休假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癱瘓疏運,也沒有這樣的能力,但台鐵局以及民進黨政府,卻持續放話跟打壓,抹黑工會活動。

對於這樣的打壓情事,我們在休假前夕提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針對台鐵局一系列的威脅記曠職、懲處員工、禁止張貼文宣、禁止出借會議室等情形,我們都列為相關證據呈報給裁決委員,但是裁決會在最後的審理結果中,卻完全不採納這些意見和證據,片面地認為台鐵局不構成打壓工會。那請問裁決委員,到底什麼樣的情形叫做打壓工會?當這個企業不容許工會發聲跟組織活動時,這不是打壓什麼才是打壓?

更甚者,裁決會在最後決定書認為,產業工會沒有在七天前提出完整請假名單,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集體惡意休假,構成權利濫用,因此判工會敗訴。但是工會早在一個多月前開始組織跟宣傳,1月1日(將近一個月前)就已經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並且開記者會告知大眾,台鐵局也開始緊鑼密鼓地加緊打壓力道和尋找替班人力。1月6日,工會就發出公文通知台鐵局即將進行依法休假,四天前送出最後的會員名單,但卻不是真正會休假的名單。因為工會給予會員自由選擇的權利,並沒有強迫會員參與。這樣自由又開放式的工會活動,竟然被形容成惡意休假。

裁決委員會在(民)101年(2012)台勤的拒絕加班案(勞裁101-9)中,認定台勤案為不當勞動行為,且在判決理由中表示「申請人工會發動拒絕配合加班之活動既已為相對人所知悉,勞工縱未通知相對人,亦無礙加班同意權之行使。」意即既然台勤公司已經知道台勤工會將發動拒絕加班行動,縱使勞工沒有通知公司拒絕加班,也同樣可以行使加班同意權。

但是,當我們對照到台鐵產業工會的國定假日拒絕加班(依法休假案),台鐵局在將近一個月前就知道工會即將依法休假。但(民)106年的裁決會卻認為:國定假日同意/拒絕出勤一事,無從由工會代為行使同意。

並且,台勤工會於拒絕加班前一天交出假單,當時的裁決會並沒有認為違反誠信原則。而台鐵產業工會多次發文告知台鐵局將進行依法休假,甚在在4天前將個別拒絕出勤的通知交給台鐵,卻被裁決會說是違反誠信原則,因此臺鐵局記曠職「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而台鐵依法休假案 相較於台勤案有如此倒退的判決,裁決會也僅僅以一句 「雙方約定或作業習慣不同,無從比附援引」帶過。

裁決會難道忘了台勤案以及諸多拒絕加班、依法休假的案例? 或者國外勞動抗爭在進行集體休假時,有在預告跟公告名單的嗎?當一個工會的集體休假名單都被資方掌握時,工會還有勝出的可能嗎?又怎麼能對工會必須提供名單這件事具備期待可能性呢?台鐵產工所做的任何準備跟告知,已經是非常善意且具備誠信原則了!反之是台鐵局完全不與之溝通協商,甚至欺瞞社會大眾有在協調,這樣惡質且欺騙的態度才是最該譴責的!

當裁決會見解陷入如此保守的局勢時,要讓工會怎麼代替員工行使權利?當裁決會認定產業工會不能偕同所有會員行使休假權時,我們在中秋節做了相同測試,結果員工獲得了「不准假」的回應!

這難道就是裁決委員們所謂的善意和誠信嗎?當集體都被阻擋跟否定時,又怎能期待渺小的個人能夠產生效果呢?很顯然地是裁決委員根本不懂工會經營的困難跟辛苦,不懂個別會員遭受資方打壓的力道有多麼強勁,也不懂為何這些渺小的勞工要組成工會來對抗資方。

這些裁決委員,有學者、律師、司法人員,他們了解的知識跟學說多不勝數,但他們卻最最不懂基層勞工的血淚和辛酸,以及我們是多無力地在對抗資方。象牙塔不是一天築成的,勞工的弱勢也不是一天造就的,但卻是這些一個又一個保守的裁決見解造成的,他們都是造就這個血汗之塔的工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