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美麗灣 BOT 案疑點重重,但台東縣政府至今仍回絕公開相關的協調會議紀錄、仲裁判斷書等資料的要求,民間團體提出訴願。交通部訴願委員會今年(2023)2月底作出決定決定書,認定「仲裁判斷書」不屬於《仲裁法》第23條第2項的「仲裁程序不公開」或第32條第1項的「仲裁評議不公開」,要求縣府另為適法處分。
東縣府買回建物後,目前正以OT、ROT的模式,重啟促參程序:
- 條目:〈美麗灣大事記〉
- 2022/10/25〈美麗灣建物重啟促參 「文教設施」下可住宿〉
- 2022/11/21〈「美麗灣」重啟招商 東縣府官員:已有申請人〉
關於 BOT 議題,請參閱:
訴願代理人、律師詹順貴認為,爭議的核心問題就是縣府在護航,要讓美麗灣公司把投入的興建費用拿回去;希望透過資訊公開,重新檢視、交給社會公評,或後續的調查,詹順貴說,《仲裁法》的前身是《商務仲裁條例》,過去以仲裁制度處理民間對民間的爭議時,有保密原則很合理;但現在涉及政府公共事務,就應該受到社會檢示內容。
2003年啟動的美麗灣 BOT 案爭議多年,直到2020年,台東縣縣長饒慶鈴接受仲裁判斷,決定用6.3億元買回美麗灣 BOT 案的建物,並表示「到此為止」。不過這個結果,仍引發外界質疑,是濫用人民納稅錢,買回有問題的開發案建物。
當政府與民間企業,在 BOT 等促參案的履約執行上發生爭議時,經常採用「協調、仲裁」的機制來解決。既然是「仲裁」作出應買回的結論,又有什麼爭議呢?
依據去年(2022)7月,監察院針對東縣府買回美麗灣一案,作成的調查報告參考,美麗灣公司在開發過程中有環評爭議、建物超高、增設房間…等諸多問題,所以美麗灣開發案的受阻,不該由人民買單。
調查報告指出,協調委員會由縣府與美麗灣雙方組成,主席為縣長、縣府有主導地位,但屢屢作出不利縣府的決議;有些決議甚至違法、或有高度違法疑慮,例如以「行政法院判決、與環保署函釋及訴願決定不一致」為由,認定不可歸責雙方,有違《行政訴訟法》邏輯。不過東縣府卻都沒有對這些不利、甚至不合理的決議提出異議。
在之後的仲裁部分,除了繼續延用協調階段不利縣府、甚至有誤的理由外,另一大爭議在於,主任仲裁人就是協調委員之一。監院調查報告認為,有違仲裁的公正性與迴避機制,是重大瑕疵註釋。
這份調查報告,除了糾正東縣府、函請財政部檢討改進以外,更函請了法務部,查處相關人員有無涉及刑事責任。
在監院調查報告出來後,反反反美麗灣聯盟的林淑玲、惜根台灣協會等民間團體,去年9月正式向東縣府要求公開仲裁判斷書與協調會議紀錄等資料;不過縣府以《仲裁法》第23條第2項,「仲裁程序不公開」為由回絕,因此產生訴願與2月交通部的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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