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水浴場到渡假村
- 1987年,杉原灣是台灣東部少見的沙灘,政府規劃為海水浴場,5月15日開放營運。1990年,台東縣政府將海水浴場委託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營。
- 2003年7月,德安開發公司(美麗華集團)向台東縣政府申請,投資經營杉原灣海水浴場。(監察院2022年8月調查報告)。這時原本的計畫,僅有興建餐飲、海水浴場設施,增加停車位等。
- 2003年10月,東縣府初步同意德安的投資計畫後,德安旋即申請要擴大投資規模,增設旅館區、水上活動區等。
- 2004年5月,東縣府同意增設旅館區的投資計畫。7月13日,東縣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投資經營案申請須知」,開發面積59,956平方公尺。
- 2004年9月3日,德安獲選為最優申請人;12月14日,東縣府與美麗灣渡假村公司簽訂「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委託經營案興建及營運契約」的BOT契約,許可期限50年。
- 2005年2月21日,簽約後2個月,美麗灣公司即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申請分割土地;3月8日,東縣府即以「為協助民間參與BOT案順利進行,配合開發需要」同意分割。將「旅館」的建地9,956平方公尺分割出來,規避環評審查(參考)。
- 2005年8月1日,美麗灣申請變更計畫,以增加建築結構穩定度等理由,將飯店由地上3樓變更為5樓,客房數量由73間增加到80間註釋。
- 2005年9月13日,東縣府同意美麗灣變更投資計畫;10月7日,核發「建築執照」。
美麗灣實際興建時,又宣稱「親子房」隔間方式,實際上被認定設了123間客房。
且2004/7/13的「申請須知」規定,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3公尺;但美麗灣建物最後不含屋突,實際高度為19.8公尺。
第一輪環評
- 2006年9月26日,美麗灣規劃新增2期開發區,打算擴建別墅區、增加開發範圍。此時,美麗灣才以全區59,956平方公尺的開發範圍,提送環評審查。這起環評,由台東縣環保局審查。
- 2007年7月,民間團體向法院提起「應環評而未環評」訴訟,要求美麗灣停止一切開發行為。
- 2008年1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停止開發行為。
- 2008年6月15日,環評第5次審查會議,通過環評。7月22日,東縣府公告環評結論;民間團體提出撒銷環評之訴註釋。
- 2009年3月,莿桐部落族人林淑玲將美麗灣議題帶入狼煙行動聯盟,後續部分成員組成「反反反美麗灣行動聯盟」,成為反美麗灣的重要力量註釋。
- 2009年8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結論。
- 2010年8月11日,東縣府再度核發建照註釋。9月21日,核發主體建物完成之部分使用執照(參考)。
- 2011年6月10日,反反反聯盟發起搭帳篷行動,至7月10日1個月,在杉原灣沙灘搭帳篷扎營,進行集體性的藝術創作等行動。(參考、參考、參考)。9月進行「天問」行動(參考)。
- 2012年1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撒銷「第一次環評結論」註釋。
- 2012年2月2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停止開發行為」決定註釋。
美麗灣爭議中,由於東縣府多度以補充性的行政手段,繞過司法裁判,形成像是有兩次「環評被撤銷」的現象。
我們將環評切分為兩大階段,本節將「東縣府2008年通過」至「最高行2012年定讞」的這段期間,稱為「第一次環評」。
2008年,卡大地布部落大獵祭,遭警察追趕、搜身的事件(參考),引發幾個部落的憤怒,並發起獵人行動、後組成「狼煙行動聯盟」,進行跨部落的討論與串聯。
2009年3月,狼煙行動聯盟在都蘭糖廠咖啡討論。莿桐部落中,反對美麗灣的族人林淑玲在場,在說明了美麗灣爭議後,獲得狼煙行動聯盟的支持。同時,都蘭一帶住有或移居有許多包括漢人在內的藝文工作者。
在地反對者、原民議題行動者、藝文工作者,這幾股力量後續組成「反反反美麗灣行動聯盟」。
2005年核發的、範圍1公頃的建照,於2007年8月29日逾期,但尚未未申報完工。美麗灣後續又擴大了開發範圍,於是東縣府2011年核發了全區6公頃的建照。
2009年高高行撒銷環評後,東縣府與美麗灣提出上訴。2012年最高行判決駁回。
「停止開發行為」一案,共經6次審判。2008年高高行第一次判決停止開發行為,經最高行兩度廢棄,高高行仍於2012第三度判決應停止開發行為。東縣府與美麗灣第三次的上訴,2012年9月,最高行終於認同高高行的判決確定。
第二輪環評
- 2012年6月2日,東縣府重啟環評程序,召開第6次審查會。12月22日,第7次審查會,東縣府限制進場人數、場外激烈衝突,場內激辯、環委移至密室會議後,再度通過美麗灣環評(參考)。
- 2013年2月1日,東縣府公告環評結論註釋,民間團體再度提出撒銷環評之訴。
- 2013年3月13日,東縣府回函,同意美麗灣復工。
- 2013年4月4日,反反反聯盟從杉原灣出發,徒步前往台北;20日於凱道夜宿(參考)。
- 2013年6月28日,高高行裁定,在二次環評訴訟結束前,美麗灣應暫時停止執行。
- 2014年10月28日,高高行判決,撒銷第二次環評結論。東縣府與美麗灣提出上訴。
- 2015年6月27日,美麗灣協調委員會註釋,以「訴願決定與行政法院判決不一致」為由,認定契約未能繼續執行「不可歸責於雙方」,是「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
- 2015年9月3日,高高行判決,撒銷美麗灣的建照與使用執照註釋。
- 2015年9月10日,高高行判決,撒銷東縣府的復工函。
2012年,法院有2個重大終局判決,包括撒銷2008年的環評決定、及命美麗灣停止一切開發行為。
但東縣府以續審環評、核發復工函,繞過這兩組司法判決。
本節將「東縣府2012年通過的環評」至「高高行2015年撒銷」,稱為「第二次環評」。
BOT、或促參案件中,若政府與民間企業對於契約解讀、或履約情況有爭執,《促參法》第48-1條訂有「協調、仲裁」機制來解決爭議。
協調:由雙方推薦委員合組協調委員會。美麗灣的協調委員會,由5人組成,主任委員為台東縣縣長,其餘4人由雙方分別推薦2人。若協調不成,再提付仲裁。
仲裁:雙方各選定一名仲裁人,兩名仲裁人再共推第三名仲裁人作主任仲裁人。
在仲裁之後,仍可進行司法訴訟;不過在種種原因下(財政部鼓勵、維持公私夥伴關係、時間經費等),實務上促參爭議經常就止步在仲裁的決定。
2015年高高行判決,撒銷東縣府2010年8月、9月核發的建照與使用執照。
不過在東縣府與美麗灣上訴後,高高行2016年廢棄這個判決;高高行2017年改判不撒銷。
縣府買回
- 2017年4月20日,美麗灣協調委員會決議,提付仲裁。
- 2017年9月6日,美麗灣建照與使用執照的訴訟,高高行最後判決有效。
- 2017年9月底,新聞報導,美麗灣打算解約、要縣府買回建物(參考、參考)。
- 2018年7月6日,美麗灣提交仲裁,主張東縣府應賠償12億1,922萬元(參考)。
- 2020年10月23日,仲裁庭作出判斷,東縣府應以6億2,963萬8,050元買回建物,並給付保證金1,000萬元及權利金250萬元。24日,台東縣縣長饒慶鈴召開記者會,表示「美麗灣」案到此為止,接受仲裁結果,認為仲裁合理公平,縣府將不再提起民事訴訟(參考)。
- 2021年12月10日,台東縣議會通過買回美麗灣的預算編列,但也作出附帶決議,要求縣府不得拆除美麗灣建物(參考)。
- 2022年8月25日,監察院公告買回一事的調查報告,除了糾正台東縣政府之外,也指出主任仲裁人是多次作出不利東縣府決議的協調委員,且協調、仲裁過程可疑,函請法務部調查有無涉及刑事責任的情事。
重啟促參
- 2022年9月28日,反反反聯盟的林淑玲、惜根台灣協會等民間團體,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東縣府公開仲裁判斷書、鑑價報告書、及協調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東縣府以《仲裁法》第23條「仲裁程序不公開」、且美麗灣公司不同意等理由,回絕。民間團體向交通部提出訴願。
- 2022年10月18日,東縣府重啟促參程序,以OT或ROT模式招商,要讓杉原灣建物作「文教設施」使用(參考)。
- 2023年2月24日,交通部訴願委員會作成決定,認定東縣府不公開相關資訊的理由不成立,撤銷原處分、要求東縣府另為適法之處分。(決定書文號1110038184 )
- 2023年8月7日,台東縣政府公告(參考),「杉原灣建物」ROT案,公開徵求民間投資人。以「文教設施」項目進行促參,但仍允許住宿使用。住宿空間的限制,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的40%。不過既有建物在「美麗灣飯店」時期,客房面積佔比就大約在40%。對於未來「住宿」與「文教」間的關係,東縣府表示,將透過之後的營運計畫來規範。(報導)
- 2023年11月24日,東縣府公告甄審結果,由「富野華立合作聯盟(領銜:富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獲選最優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