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孫窮理,圖:孫窮理(資料照片)
《公民投票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地方政府對於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而行政院認定之後,對地方是否存在拘束力?隨著基隆的政黨輪替,藍綠市長對於「護海公投」相左的態度,使得中選會在法規的解釋上,也曖昧了起來。
先前,支持中央政策的前基隆市長林右昌,選擇將提案報請行政院認定,行政院委任內政部辦理,去年(2022)12月函復公文基隆市政府,認定不是地方自治事項。
問題是,當地方首長的意志改變,像是基隆政黨輪替,原本覺得有疑義的市政府,現在變得沒有疑義了,那會是什麼情形?在「護海公投」,新市長謝國樑拿出〈基隆市公投自治條例〉,裡面第8條第3項訂得很清楚,「經行政院認定非地方性公投事項者,本府應予駁回」,林右昌報請了、政院也認定了,原提案他也只能依法駁回。
而謝國樑的解方,也就是,讓提案團體把文字改一改重新提案,並強調自己會直接核准,不會再送行政院認定報導。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有更多的地方自治條例,像台北市、台中市…等,並沒有這樣的條文;這個時候,行政院「非地方自治事項」的認定,對於地方政府還有這樣的拘束力嗎?或者,這個「認定」,就只是行政院表達一下意見而已?
這個問題,我們問了中選會,不過中選會沒有直接回應,只是以文字回應說,「諒基隆市府將依《公投法》及『自治條例』辦理相關事宜」註釋。而謝國樑的動作,這次也被中選會「料中」;沒有跟中央的認定硬槓,而推動「護海公投」的民間團體,勢必也得再把公投流程再跑一遍,或者乾脆玩大一點,直接轉為全國性公投參考。
中選會文字回應本社記者,前大半部分重複了新聞稿的內容;對於本社的提出的疑問,表示「諒基隆市府將依公投法及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辦理相關事宜。又所詢基隆市府是否准許或駁回該地方性公投,此節非屬中選會權責或地方選委會之職掌範疇,故選務機關(含中選會及基隆市選委會)依法循例不予評論或說明」。
扣掉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的四次「博奕公投」不算,「護海公投」如果以地方性公投的形式通過,將是《公投法》下的第三次地方性公投列表,前兩次2008年高雄市的「小班公投」,2021年新竹市的「喝好水公投」,在地方政府也樂見其成的情況下,辦得無風無雨,沒有爭議,制度的問題也就突顯不出來。
不過,隨著民進黨在地方選舉的失利,地方性公投也有機會成為政治角力的戰場,未來的遊戲規則,恐怕還得再經過一番打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