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立法院上週五(11/14)三讀《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增加了禁止設置光電的區位修法內容,並大幅加嚴了應進行環評的光電設置條件修法內容 。民間團體反應兩極,部分團體肯定這次的修法,部分團體則認為,修法版本矯枉過正。
今年(2025)8月中,民眾黨在立法院提出草案後,數個民間團體即開始連署、提出民間的訴求的草案。連署由7個團體發起,包括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立法院三讀後,則有團體發表聯合聲明,不支持藍白的修法版本。6個連署團體為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倡議修法團體的看法,認為光電亂象已頻傳,執政黨的環境部卻怠於修訂〈標準〉,因此樂見在立法院多數的在野黨透過修訂《環評法》,加嚴管制光電。其中幾個民間團體的性質,著重在地方的環境議題,也長期在一線面對光電開發的浮濫與資訊不公開而不勝其擾,樂見各種加嚴管制的機會。
反對方的團體,則有許多政策倡議型的團體。雖認同光電開發應加嚴管制,但認為修法的版本粗糙,將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有悖於能源轉型,淨零排放的目標,也擔心造成偏鄉地區的自用或社區的光電發展受限,進行環評所需的經費不少,恐造成只剩大企業有條件設置。
過往各種開發行為的應實施環評標準,皆由環境部自行訂定於子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針對光電,環境部在今年1月修訂過一次〈標準〉,包括修訂前後,只要求在溼地等特定區位的光電開發案需要進行環評。本次修法則由民眾黨與國民黨提出,透過立法院多數,直接將光電環評標準修訂進母法,但也形成只有光電寫在《環評法》中的特例情況。《環評法》修訂後,除了屋頂型、附屬設施、小規模自用以外,光電原則上都需要環評。《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的修訂,則明文增加了一些禁止設置光電的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