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太陽光電,是否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分為3個時期。2025年1月16日,環境部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加嚴了光電應實施環評的光電門檻;2025年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再度加嚴門檻。
過去,某開發行為是否應進行環評的標準,皆由環境部訂定於〈標準〉中。2025年,在野的民眾黨與國民黨則透過立法院多數的修法,將光電的應實施環評標準修進《法》中,也成為目前唯一的特例。
《環評法》修法前,光電除了位在特定區位以外,原則上不需環評。修法後,除了屋頂型光電、小型自用的光電以外,原則上都需要環評。
| 演變 | 區位 | 規模 |
| 〈標準〉修訂前 | 重要溼地 | 不限 |
| 〈標準〉修訂後 | 重要溼地;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業土地者。 | 不限 |
| 山坡地 | 20MW或15公頃以上 | |
| 修法後 | 重要溼地; 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於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業土地者; 國家風景區、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 不限 |
| 山坡地 | 10MW或5公頃以上 | |
| 水面型光電 | 10MW或5公頃以上 | |
| 其他 | 40MW或40公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