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光電於《發展觀光條例》和《地質法》修法

2025年11月14日,立法院針對光電,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和《地質法》修訂案,明文訂出禁止設置光電的條件。

 增訂條文增訂內容
《發展觀光條例》第11條,增訂第4、5項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地質法》第5條,增訂第5、6項

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