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4日,立法院針對光電,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和《地質法》修訂案,明文訂出禁止設置光電的條件。
| 增訂條文 | 增訂內容 | |
| 《發展觀光條例》 | 第11條,增訂第4、5項 |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
| 《地質法》 | 第5條,增訂第5、6項 | 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