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從2022年6月,到2023年4月,四接爭議進入由「守護外木山行動小組」發起「護海公投」的階段。
「護海公投」屬於地方性公投,在此之前,2003年《公投法》立法之後,共有6次列表地方性公投,其中4次為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的「博奕公投」,只有最後一次,也就是2021年新竹市的「喝好水公投」,因為2017年《公投法》下修通過門檻到投票權25%同意而通過。
從歷史看,除「博奕公投」外,地方性公投發揮的作用並不大,如果護海公投成立,將具有重大的意義;不過,最終被內政部以「電業、電政等全國性事項,非屬地方自治事項」沒收。
《公投法》明文地方公投限於「地方自治」事項,內政部引用《憲法》、《商港法》…言之鑿鑿,似乎沒有多大可爭議的空間,不過,公投這個題目,在「中央」和「地方」問題上,還是有一些重要的事情,值得提出來再思考。
除《公投法》外,目前涉及地方公投的,還有《離島建設條例》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邏輯上,就中央的層級看,設置「離島觀光賭場」和「低放最終處置場」都是既定的政策,但為什麼現在都沒有設置?因為地方性公投沒有通過,或者地方政府根本不願意辦。
也就是說,中央政府制定政策之後,要設置的設施具有鄰避性,地方是否就沒有置喙的空間,任由中央政府指哪兒放哪兒?顯然不是這樣的,在反核運動中,環保團體曾提出「二階段公投」的想法,國家可以制定政策,或以全國性公投決定發展核電,但是核電廠要放哪裡,還需要經過預計設置地點的地方性公投。
這種想法,一定程度反應在「低放條例」上,但是吸著反核運動血液長出來的《公投法》,對此卻沒有絲毫回應,把「中央」、「地方」事務強行拆開的架構,造成反核運動所批判的「犧牲體系」,「護海公投」胎死腹中,這也顯示出反核運動與「公投」拉扯的歷史教訓,沒能為我們留下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