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勞基法40年大修?》加班費換補休問題

《勞基法》第32條之1「加班費及休息日工資換補休」是2018年「勞基法二修」新增的條文。

在修法前,沒有明文規定,勞動部以函示的方式,允許勞資自行議定,不領加班費,把加班的時數換成補休;那要在多久之內完成補休?補休是不是和加班費一樣,有(前2小時)1⅓、(2小時之後)1⅔倍的加成?

在這種情況下,勞工很難得到和加班費率一樣加成的補休時數,經常甚至不是「議定」,而是在雇主的要求下,把加班費變成補休,最後甚至加班費和補休都沒了;根據勞動部2023年統計,雇主強制用補休換加班費,仍是違反《勞基法》的五大態樣之一。

這個在行政院版裡沒有的條文,是由國民黨團提出草案,重點有兩個:一是補休時數比照加班費加成1⅓、1⅔,像是一天加班4小時,就有「2×1⅓+2×1⅔=6」小時,如果是休息日出勤8小時,有「2×1⅓+6×1⅔=13」小時的補休。此外,國民黨版也規定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如果還沒有補休完,雇主還是要發給加班費。

不過,到了實際二、三讀,依照民進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通過,「補休時數比照加班費率」被拿掉,「年度終結」沒有休完要給加班費,也變成勞資自行議定的「補休期限」發給加班費註釋

民進黨版的「加班費換補休」與國民黨版大異其趣,但當時行政院卻稱通過的「加班費換補休」條文,是朝野同意的共識,這個說法,引起國民黨立委的不滿

事實上,修法前,勞動部用函示的方式允許勞資自行議定低於加班費率的補休時數,就已經有適法性的問題,經過二修的反轉,更直接把有問題的函示入法,「加班費換補休」的亂象也更難翻轉註釋

釋字第726號〉:「除勞基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參考:2018/1/22法律白話文運動〈勞基法新增的「加班換補休」並非橫空出世,但不代表它沒有問題〉邱駿彥

在今年(2024)8月,「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提出的版本表格,提出依照加班費率計算補休時數,同時該版本也將加班費率由「1⅓、1⅔」提高到「2倍、3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