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項目  | 
			
			 法條  | 
			
			 現況  | 
			
			 勞團倡議  | 
		
|---|---|---|---|
| 
			 加班與休假日出勤  | 
			
			
  | 
			
			
  | 
		|
| 
			 加班或休息日出勤,若採「補休」,以「工作時數」計算。  | 
			
			 加班或休息日出勤,若採「補休」,補休的時數,比照加班費率,有加成。  | 
		||
| 
			 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出勤工資,各種情況不一,詳見這個表格。  | 
			
			
  | 
		||
|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 
			
			 雇主應主動提供勞工出勤紀錄,利勞工自行計算核對每月工資正確性  | 
		||
| 
			 國定假日  | 
			
			 條文效果為,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有12天國定假日。(原住民族另有1日的歲時祭儀假)。  | 
			
			 明訂出19天的國定假日參考。(同時保留原住民族1日的歲時祭儀假)。  | 
		|
| 
			 勞退舊制  | 
			
			 勞退舊制,前15年每年一個基數,超過15年每兩年一個基數。上限45個基數。  | 
			
			 勞退舊制,每年皆兩個基數,取消基數上限。  | 
		|
| 
			 自願離職審閱期  | 
			
			 --  | 
			
			 無相關條文。  | 
			
			 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者,有7日以上的審閱期(新增第19條之1)。  | 
		
| 
			 職災  |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補償費用,以「原領工資」計算。  | 
			
			
  | 
		|
| 
			 離職  | 
			
			 非自願離職的資遣費,無論「定期」或「不定期」契約,皆以年資計算。  | 
			
			
  | 
		|
| 
			 納刑責  | 
			
			 --  | 
			
			 無  | 
			
			 《勞基法》部分罰責入刑化(新增第82條之1)。  | 
		
| 
			 併購  | 
			
			
  | 
			
			
  | 
		|
| 
			 盈餘分配  | 
			
			 事業單位若有年度營餘,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給無過失勞工。  | 
			
			 事業單位若有年度營餘,獎金或分配紅利不低於盈餘3%。  | 
		|
| 
			 工作規則  | 
			
			 僱用30人以上之雇主,應制定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  | 
			
			 工作規則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
| 
			 廢責任制  | 
			
			 責任制  | 
			
			 刪除  | 
		
參考:2024/8/1〈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尊嚴勞動修法聯盟表示,未來送進立法院的版本,可能會拿掉「擬制工時」的內容。
第17條針對「定期契約」的修正草案,主要是由移工團體提出。移工往往先負擔了極大的成本、才能來台工作;若遇上雇主解約,將面臨重大的負債與損失。
本國籍勞工中,較年輕、適用勞退新制的一輩,其資遣費的計算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