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
「勞基法二修」的重中之重是「加班」,《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一個月不能超過46小時。
「二修」想提高上限,更重要的是「彈性應用」,在一段時間(好比說是半年)內,這個月沒用完的加班額度,可以移到別個月用;這有個名詞,叫「工時銀行」。
後來修法,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加班上限可以調高到54小時,每3個月不能超過138(46×3)小時,對於希望增加加班時數,或者讓它更有彈性的人來說,這個結果,大概是「差強人意」;而如果官方推動修法,繼續增加加班工時,和更加彈性化,推進這個「二修」的未竟之志,應該會是重點。
勞基法二修前
月份 |
第一個月 |
第二個月 |
第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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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能 |
沒訂單 |
還好 |
訂單滿檔 |
加班上限 |
46小時 |
46小時 |
46小時 |
實際加班 | 0小時 | 20小時 | 46小時 |
狀況 |
|
馬馬虎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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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結果
月份 |
第一個月 |
第二個月 |
第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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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能 |
沒訂單 |
還好 |
訂單滿檔 |
加班上限 |
可調整期間(加起來不超過13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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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小時 | 54小時 | 54小時 | |
實際加班 | 0小時 | 20小時 |
54小時 |
狀況 |
|
馬馬虎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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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可能彈性化的修正
月份 |
第一個月 |
第二個月 |
第三個月 |
---|---|---|---|
加班上限 |
可調整期間(138小時)→加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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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小時↑提高? | 54小時↑提高? | 54小時↑提高? |
老闆永遠希望有最大的彈性,最好什麼都別管;那工人呢?縮短工時希望的是有更多的休閒時間,加班越少越好,是這樣嗎?這樣想的,恐怕不是多數。
所以,如果過一陣子賴政府再來個《勞基法》大修,工人會怎麼面對這個「加班工時彈性」的力量?難說。
在這個《勞基法》面臨40年大修的時候,全國各地產總、各產職業類別的總工會、產職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工傷協會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組成了一個「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提出一份《勞基法》修法草案表格。
反正官方草案也還沒提出來,對「加班工時彈性」,還不需表態,但不管支不支持更加彈性化,一定有的共識,就是「得加錢」!
現在《勞基法》第24條,加班的費率,前2個小時時薪是「1⅓倍」,之後是「1⅔倍」,「聯盟」主張提高到「2倍」和「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