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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黃牌拿不掉 漁工人權議題備受關注

焦點事件記者侯百千報導

你知道嗎?

關於IUU捕漁行為,與歐盟的黃牌,請參考條目:

台灣遠洋漁業自2015年起,遭歐盟以「黃牌」警告,至今3年有餘,歐盟曾表示過今年3月份將再評估(參考),不過,至今沒有進一步消息。近年,台灣官方在改善「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及不受規範(Unregulated)」的「IUU捕魚行為」做了不少動作2,不過單把力氣這上面1,是不是足夠呢?

歐盟黃牌與漁工人權

今年(2019)1月,歐盟宣布泰國脫離黃牌名單,順利拿到「綠牌」(進入安全名單),為什麼泰國可以?歐盟公告(連結)指出,泰國除了改善法規、打擊「IUU捕魚行為」外,也改善了人口販運和強迫勞動等漁工勞動條件。

歐盟表示,雖然工作條件和人口販運的情況不在歐盟IUU的法規規範內,但改善「IUU捕魚行為」和執法系統可能會對該國漁業部門的勞動條件產生好的影響,歐盟強調,其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與對外事務部(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EEAS)等機構,正在共同防制人口販運及強制勞動等問題。

5月7號,歐盟官員來台,與台灣官方合辦「漁工工作及生活條件座談會」,會中雙方分別針對提升漁工權益的法規與實務情況進行討論;包括漁業署等政府單位,公民團體等都有參加會議;顯見除了「IUU捕魚行為」外,歐盟同樣重視「漁工人權」的問題,而若將「漁工人權」被當作指標,台灣無法脫離黃牌名單也不意外了,因為台灣在這裡,可說是惡名在外,近年來多起事件,都呈現政府保障境外漁工不力。

前情提要

2015年,「福賜群號」印尼籍漁工失蹤、遭虐死的事件,請參考:〈惡海沈冤難見青天 台灣譜曲的遠洋漁工悲歌

去年(2018)5月,「福甡11號」在南非開普頓港被扣留,隨即遭到ILO指控為違反《漁業工作公約》的全球首例,請參考報導。〈國際NGO舉證歷歷 「福甡11號」剝削漁工 漁業署認了

無論是2015年「福賜群號」案(連結),還是去年5月發生的「福甡11號」事件(連結),都讓國際NGO舉證歷歷,且政府也拿這些剝削漁工遠洋漁業者沒辦法。

監察院糾正農委會漁業署等

5月9號,監察院針就「福甡11號」事件,對提出漁業署、高雄市政府各機關糾正(連結),認為官方不但第一時間未查清楚案件真相,後續的處置不力也嚴重損害了漁工權益,顯見政府不僅行政怠惰,亦缺乏危機處理,根本無法改善漁工權益。

糾正文中指出,漁業署早在去年(2018)5月就知道「福甡11號」遭留置,理應早就掌握案件資訊,但漁業署卻以「欠缺緬甸及印尼語的通譯人員,對印尼漁工訪談只能靠翻譯軟體APP進行溝通」等理由,遲遲未能掌握案件實情,且也未將漁工隔開訪談,明顯將調查工作流於應付。

一直到7月聯合國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指控 《漁業工作公約(ILO Convention No.188)》公約,輿論爆發後,才要求漁船返航,但過程卻未監控,讓漁船途中將監控訊號關閉,導致外籍漁工在模里西斯集體被船主要求自願離船,各自回國。

去年9月,透過民間團體赴印尼訪談漁工,證實該漁船違反公約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後,這才重罰船主、仲介、並清償漁工薪資、並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整個過程顯見漁業署對「福甡11號」事件明顯行政怠惰,也嚴重侵害漁工權益。

監委王美玉表示,她無法揣測「歐盟黃牌」與漁工人權議題有無直接關聯,但她也希望透過糾正向國際表達政府重視人權與改革遠洋漁業的決心,讓台灣能早日脫離黃牌名單。

「黃牌歸黃牌,人權歸人權」?

參與歐盟「漁工工作及生活條件座談會」的綠色和平專案主任蔡佩芸則表示,雖然座談會中都沒有直接談到黃牌議題,但歐盟曾多次表示很在乎漁工人權,所以當然很可能會影響是否解除黃牌;而歐洲經貿辦事處處長馬澤璉則是表示,歐盟黃牌與漁工人權有「非直接的關聯」,而這兩點歐盟都相當關注,也持續在關注中。

但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仍認為,在歐盟的組織架構中,漁工勞動條件是歐盟「就業署(Directorate-General,Employment, Social Affairs and Inclusion)」所管轄,本次座談會也是「就業署」所主辦的,而非主管黃牌業務的則是歐盟「漁業署(Directorate-General,Maritime Affairs and Fisheries)」,兩者所屬單位不同,因此他認為漁工勞工條件,應該與黃牌無關。

漁業署至今的態度始終如一,仍認為「黃牌歸黃牌,人權歸人權」,但若是歐盟想的跟漁業署不一樣,認為漁工人權也很重要的話,要關注的恐怕不能只是IUU捕魚行為,而是那些一直被忽視,卻不斷被剝削的外籍漁工。

註解
  1. 以改善「IUU捕魚行為」為重點,台灣在2016年修訂「遠洋漁業三法」(包括《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與《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也於2017年設立「24小時不間斷監控中心」,並建置VMS「漁船監控系統」、增聘觀察員至全球港口執行觀察記錄任務等改革措施,更提高相關預算,從2016年的2億,提高到2018年的4億;去年4月農委會也展現「執法」的決心,針對違反非法捕魚的漁船,開出高達1,200萬元的罰單。

  1. 自2015年進到歐盟黃牌名單後,一直都是漁業署的「隱憂」,因為若進一步被列入「紅牌」名單,漁貨將無法進入歐洲市場,將會對台灣的遠洋漁業造成很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