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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台鐵公司化

1990年代,以「私有化」為目標的「公司化」

1980到1990年代,新自由主義下,公營事業私有化浪潮捲向鐵路設施,1987年,日本國有鐵道完成分割,七間經營運輸的公司,初期以國營公司方式經營,後上市、私有化註釋第三部門鐵路,1993年英國也通過《鐵路法案》,將英國鐵路經營權分拆為一百多段出售,與日本「車路合一」的方式不同,英國採取「車路分離」的方式私有化,鐵道、車站及訊號系統另行分割出售參考註釋

國鐵分割為 JR 東日本、JR 東海、JR 西日本(本州三社)、JR 北海道、JR 九州與 JR 四國(三島會社)六家旅客鐵道,以及貨運的 JR貨物,等7家鐵道運輸經營公司,目前JR 北海道與 JR 四國維持國有(參考)。

此外非經營運輸的還有 JR總研(研發鐵道技術)、JR 系統(鐵道通信事業)、JR通信(後併入 Softbank)、新幹線鐵道保有機構(1991年解散)以及負責償還國鐵債務的「日本國鐵清算事業團」等5個單位(參考)。

為解決國營鐵路虧損的問題,日本於1980年通過《日本國有鐵道經營再建促進特別措置法》,訂定嚴重虧損、應廢除路線的標準。

國鐵分割民營化後,1990年,將符合標準的83條路線,全部轉為巴士或「第三部門(列表)」鐵路經營,所謂「第三部門」,在日本定義為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組織,與一般第三部門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不同。

2003年,「為能更有效率地因應居民多樣化的需求,活用民間能力來管理公共設施,以達到居民服務的改善,並縮減經費之目的」日本政府創設由地方政府指定法人和其他團體進行「公共設施」經營管理的「指定管理者制度」,開啟「第三部門」經營公共設施的制度。

之後,有三、四十條路線將被廢止的路線,由地方政府、沿線鄉鎮和地方企業共同出資,合組的第三部門鐵路公司接管。。

1993年之後,由於管理不善、忽視基礎建設…等原因,英國鐵路私有化後事故不斷,且私營公司虧損嚴重,2003年,英國政府以國營的鐵路網(NetworkRail),收回鐵路維護權,轉而國有化(參考)。到了2021年,英國政府更計畫成立「大不列顛鐵路」(Great British),管理與營運所有的英國鐵路基礎設施,更進一步「國有化」。首相強生(Boris Johnson)表示,此舉「將結束四分之一世紀的鐵道系統分裂(參考)」。

台灣於1997年12月,於台鐵成立「民營化執行委員會」,初期以「車路分離」模式,研擬方案;2002年9月,鑑於英國鐵路「車路分離」模式,權責不清,造成事故頻傳,改採「車路合一」方向規劃,行政院也同意將原訂於2002/6完成「民營化」的計畫,延至2004/6,先完成「公司化」,等到經營體質改變較佳後,再進行「民營化」。

在這段時間裡,除了「民營化」議題外,由於台灣高鐵動工,台鐵企業工會抗議交通部配合高鐵釋出股道、月台等台鐵資源,抗爭不斷,交通部於2003/4,改口「民營化沒有時程表」,但公司化勢在必行,2003/9/11,台鐵企業工會舉辦會員大會,通過罷工投票。

2003/12/4,工會與台鐵、交通部達成改制公司基本共識參考

  1. 債務及員工退撫金等歷史包袱,由政府承接。
  2. 老殘優待、小站及服務性路線之虧損,由政府全額補貼。
  3. 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維修費用及車輛購置費由政府負擔。
  4. 要在《鐵路法》部分條文修訂、台鐵公司條例草案經工會同意並立法。

2003/12/19,工會決議停止罷工,此後交通部就未再推動「民營化」或「公司化」,直到2021/4/2太魯閣號事故後,交通部長王國材提出「公營公司化」的改革方案(參考條目:〈2003台鐵反公司化罷工大事記〉)。

在其他國營事業方面,在中華電信於2005年完成私有化後,基本上,國營事業私有化的動作就停了下來,近年,交通事業的「私有化」與公司化如下列註釋

同樣交通部所屬的中華郵政、桃園機場和港務公司在公司化當時都沒有虧損問題,而台鐵每年虧損嚴重,加上龐大的債務,使得公司化的推動,要較其他事業體的公司化困難很多參考

  • 1980年,台灣汽車客運公司由公路局分出,2001員工集資接手成立國光客運,完成私有化。
  • 2003年,郵政總局改制國營中華郵政公司。
  • 1980年代,開始「電信自由化」,1996年,電信總局電信事業部門分割出「中華電信公司」,2005/8/12,政府釋股降至50%以下,完成中華電信的「私有化」參考。不過,之後,中華電信始終由交通部透過公股主導。
  • 2010年,桃園機場站改制國營桃園機場公司。
  • 2012年,港務局改制國營的港務公司。

《鐵路法》與公司化條例送審

2021/4/2太魯閣事故後,2021/4/20王國材接任交通部長,提出「安全」、「安定」、「轉型」三階段的改革方案條目,其中第三階段「轉型」,定調將台鐵轉型「國營公司」。但交通部在5/4,就直接將《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草案送進行政院,之後,行政院要求再跟工會溝通,當時未通過草案參考

2021/9/16,行政院會通過《鐵路法》草案(草案懶人包安全報告報導,以「強化安全監理」與「活化鐵路事業」為兩大方向,除明確化鐵道局的「監理」與「事故調查」權責外,也加強國營鐵路資產活化、推動觀光鐵路。

2022/3/2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鐵路法》草案,修正第21條之1,加入財產處份為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而對經營鐵路義務,或辦理附屬事業所用的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者租用,且須考量公益性報導

而在「公司化」溝通上,交通部於2021年8月起,召開多場各地說明會,並在2022年2月舉辦約十場由部長與企業工會各地方分會溝通的座談會後,在2022/3/3,將修正版草案送報行政院院會通過,並規劃相關13項子法,待母法通過後一年左右完成修訂,「台鐵公司」預計2024年掛牌上路。

企業工會五一集體休假

《公司化條例》於2022/3/15通過立法院一讀,進入交通委員會審議,3/23,台鐵企業工會發動千人遊行,並於臨時擴大會員代表大會中,通過若未得到友善誠意協商,或立法院強行通過,將在5/1發起「不加班出勤行動」報導

4/14,連署數據顯示,台鐵1.6萬名員工中,1.2萬人將配合不加班參考。4/15,王國材與企業工會及各地方工會幹部進行「台鐵局組織改革會談」,會談不到一小時就破局,4/19,企業工會臨時聯合理事會再決議加碼「端午、中秋、國慶日不加班」報導,4/21,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僅用一次審查,就以表決,初審通過公司化條例報導

2022/5/1當天的「類火車」(攝影:孫窮理)flickr 相簿

在4/25,交通部就宣佈5/1當天全線表定的列車停駛,台鐵預估當天有35.8萬人的運能缺口,高鐵除原旅運16萬人次外,可分擔9萬人次;國道客運除原本9.5萬人次,可再分擔13.6萬人次;東部幹線,則由公路及國道客運籌備8.2萬座位來疏運原有的公路客運及台鐵旅客報導。此外,交通部也啟動「應變計畫」,以公路接駁的「類火車註釋」等方式,疏運旅客。

5/1當天台鐵所有表定列車停駛,僅臨時機動開行18列次區間(快)車,成為繼1988年5月1號,台鐵司機員因加班費罷駛後,34年來,台鐵首度因非天災因素全面停駛報導

交通部規劃的「類火車」即「Rail replacement bus service(用巴士代替火車的服務)」當天有12條路線,最北的為「苗栗-台中」區間,北部地區並未推行此方案:

區域 區間 編號 起訖點 班次 運能
西部 苗栗-台中 0971 三義-后里-豐原 34 1,360
台中-彰化 0972 新烏日-成功-彰化 66 2,640
台南地區 0975 後壁-善化 132 5,280
0976 善化-台南 132 5,280
高雄屏東 0964 高雄-鳳山-屏東 88 3,520
0965 新左營-屏東 102 4,080
小計     554 22,160
東部 台東-花蓮 0951 花蓮-台東直達車 50 2,000
0952 花蓮-玉里區間車 60 2,400
0953 花蓮-台東區間車 60 2,400
小計     170 6,800
南迴 高雄-台東 0961 高雄-台東 30 1,200
0962 新左營-台東 16 640
0963 新左營-潮州-台東 14 560
小計     60 2,400

 

公司化條例三讀,企業工會停止端午集體休假

5/18,台鐵企業工會與交通部,就「安全議題」、「未來子法協商」、「公司資產配置」、「員工權益問題」四大議題,召開協商會議新聞稿,5/25,召開擴大常務理事會討論後,企業工會決議暫緩端午節集體休假行動新聞稿,這使得公司化草案於立法院會期結束(5/31)前通過,已無阻力。

《跨界視角》影片

台鐵公司化:遠離公眾的公共討論

本片的文字,以及相關資訊的整理,請看這裡

焦點事件跨界視角 Youtube 頻道

5/27,該會期最後一次院會第一天,《鐵路法》報導與「公司化條例」報導就完成三讀;交通部成諾企業工會,未來在「子法訂定」與「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將讓「基層」參與。

關於勞工權益問題,工會提出基層員工薪資、主管津貼、關鍵人力津貼偏低,希望以其他國營公司,如中華郵政薪資水準作為參考,另外針對乘務人員現行乘務相關津貼法制化…等議題,未來工會與交通部的協商,也將更加偏向這方面的問題,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安全」及「公共服務」等問題,則將逐漸淡出公共的討論中。

【2022公司化】重點整理

重要資料連結

交通部計畫將台鐵的資產分為三個部份,其中「車輛」由台鐵公司接手,其餘資產,分為「營業所需」及「非營業所需」,皆移撥為政府持有,而營業所需的資產中,路線、橋樑、隧道等「公共設施」,無償提供台鐵公司使用,而「車站及辦公室房屋」,則出租給台鐵公司使用。

比較特殊的,是交通部計畫成立一個目前規劃為鐵道局管理參考的「償債基金」,首先計畫將三塊較具開發價值的土地(台北機廠、高雄港站、台北特定區的E1E2街廓),移撥入基金,並由基金來處理1,484億既存的短期債務,王國材於立法院答詢時表示,除了這三塊土地之外,未來還有其他塊,可能撥入基金參考

與企業工會間的爭點在債務處理與資產配置問題,工會訴求債務清零與資產全留報導;產業工會則認為「公司化」無法解決官僚化問題,並要求參與改革的討論報導。至於民間團體如土地正義聯盟認為台鐵開發土地獲利,將增加徵收迫遷問題報導

台鐵公司化資產負債處理

【資產】

 

分類

金額(億)

處理、使用

非營業所需

國有非營業(河川地、農地、已開闢道路) 228.59 政府持有
移撥償債基金(台北機廠、高雄港站、台北特定區的E1E2) 227.74

基金持有

營業所需

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路線、橋樑、隧道)

    3,399.16

    政府持有,無償提供使用。

    車站及辦公室房屋

    政府持有,以優惠租金出租、設定地上權。

    車輛、具價值車站及可開發基地 3,505.03

    公司持有,政府作價投資、贈與或補助。

       

    7,360.52

     

    【工會意見】資產全留。

    【債務】

    債務種類 金額(億) 說明 處理方式

    既存短期債務

    1,484.47

    台鐵局已發行商業本票及向金融機構舉借之債務。

    交通部成立基金承接

    長期舊制退撫債務

    654.08

    舊制員工退撫金

    由公司承接,政府每年編列57.8億元支應。

    遲延負債

    1,909.74

    工程完工撥入台鐵營運使用財產,收支對列,非屬實質負債。

    每年認列政府補助收入。

    應負貸款

    159.72 修繕、添購設備等營運所需必要支出,尚未支出的款項。 年度預算支應,按一般程序處理。
      4,208.01    
    【工會意見】債務由交通部自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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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權益】

    交通部保證現有員工權益、不減薪,採舊制資位人員(公務員)與新制從業人員雙軌制,有五年猶豫期,可有一次選擇轉任機會,未選擇者,自動留任公職身分。

    舊制資位人員,依公務員身分保障,加薪、年終獎金、考成獎金,依照公務人員制度發給(最高2.5個月)。

    新制從業人員,員工薪資不再受限現行薪給規定,薪資待遇及獎金制度除基本薪、職務薪外,另依績效發給最高4.4個月經營績效獎金(含考核獎金、績效獎金) 。從業人員各項補助措施經董事會同意後調整,未來調整時,留任人員與從業人員之其他福利將一同考量(公司化條例15條)。

      【2022公司化】規劃撥入「償債基金」開發獲利的土地

      三塊黃金地照片
      高雄港站。 台北機廠。 台北車站特定區E1E2街廓。

      2022台鐵公司化方案中,首先計畫移撥「台北機廠」、「高雄港站」、「台北特定區的E1E2街廓」三塊土地,成立一個「償債基金」,以土地開發償還台鐵的短期債務。

      2009年10月20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確定500坪以上大面積國有土地不標售的原則參考,在這個原則下,台鐵的土地不會釋出由民間取得所有權,王國材在立法院答詢時,也強調「不會賣地參考」。

      王國材強調「償債基金一定要有東西拿出來」、這三塊地移撥償債基金,是「一定要的、也是行政院要求參考」、「三塊土地是初步,可能未來還有其他塊參考」。

      未來償債基金可能交由「處理高鐵土地,有一票人材」的交通部鐵道局負責經營管理。以後基金來源土地開方部分就鐵道局幫忙,整個開發會賺不少錢參考」(參考條目:〈交通部鐵道局是什麼?〉)。

      目前這三塊土地上都有豐富的文化資產簡介,已經取得文資身份的有:

      • 台北車站特定區E1E1街廓:清代機器局遺構、機器局第五號倉庫為台北市定古蹟、鐵路局局長宿舍為歷史建築。
      • 台北機廠:國定古蹟、全區保留。
      • 高雄高雄港站:車站為歷史建築、鐵道文化園區為文化景觀。

      【2022公司化】開發與徵收週邊土地的疑慮

      《公司化條例》第23條,使台鐵可以在辦理客貨運運輸及附屬事業時,可以請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迅行變更」。土地正義聯盟認為,台鐵公司化後自負盈虧,不具備政府機關的法律位階,土地開發無涉政府重大建設,也不必然具備公共利益,將造成侵害開發區週邊居民權益,以及圖利等弊端。

      此外,土盟也提出來台鐵若因開發土地,而需取得週邊土地時,應以購買、土地交換或其他民法契約方式取得。不得藉公權力介入,以土地徵收或強制重劃方式取得私人土地土盟意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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