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勤條例》規範警察工時,以每日8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延長、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4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協會認為,此等模糊法條內容,使保障毫無實際效果。在威權體制的影響下,員警並沒有選擇加班與否的權力。這種情形之下,事實上,基層員警每天上班都以12小時為基準,每天加班4小時,被視為理所當然。
- 市警局說得模糊,碰到質疑,態度馬上變軟,說起來,〈工作守則〉不過是警方內部規範,對現場採訪者,不產生任何拘束力,問題是,到了未來實際執行的時候,隨時都有可能被拿出來「雞毛當令箭」;假「保護」之名,進行箝制,司空見慣,不過這一次,加上了某種形式的「參與」和「同意」,特別值得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