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去年(2023)9月屏東明揚大火,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公安、職安、工會」改革三訴求。立法院今天(5/7)三讀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提高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的罰鍰額度。然而,修正內容僅提高罰鍰額度註釋,並未納入刑責,不符合民間團體的期待,也違背經濟部官員在公聽會上的說法。
原本《工輔法》對違反該法第21條第1、2項申報義務廠商的罰則,規定在第31條的第7及第8款;草案加重罰則,並調整到增列的第28條之14。
《工輔法》第21條:
- (第1項)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製造、加工或使用之危險物品。
- (第2項)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及其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增加的第28條之14: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參考:行政院版草案)
《工輔法》依行政院版草案修正通過,主要是針對「危險物品的申報義務」,由原本「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裁罰」改為「直接裁罰」;罰鍰額度由1到5萬元,提高至5到500萬元。
然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指出,不落實「危險物品」申報,危及生命健康與公共安全,且尤其對於大型企業而言,「罰鍰」並沒有嚇阻、懲罰的效果。消促會主張,違背相關義務者,應該負擔刑責;罰鍰金額也應以企業營業額比例計算。
去年(2023)10月17日在立法院的公聽會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劉繼傳說明工廠危險物品修法方向,除了申報頻率提高到一年4次、罰緩金額提高10倍以外,劉繼傳更轉述了行政院的態度「(提高罰緩)可能還不夠,上次在行政院召開相關會議,院裡長官有指示,如果造成致死的公安事件,要把刑責納入,作這樣的宣示,這是針對申報的部分……」。但從之後政院提出的《工輔法》草案、到今天的立院三讀,「院裡長官指示」並未兌現。
明揚火之後,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就「公安、職安、工會」三方面提出訴求,參考:〈消防員「公安、職安、工會」三訴求抗爭〉。
「公安、職安、工會」改革的三訴求,許多項目會涉及修法。而接下來的修法爭議,不是法條,而是「要修什麼法」?
目前,同樣屬於「公安」面向,較《工輔法》更早(2023/12/5)送進立法院的《消防法》草案,還在內政委員會審議之外,還有「職安」面向的《職業安全衛生法》vs.《公務人員保障法》;團結權的《工會法》vs. 《公務人員協會法》,消防員期待的制度改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