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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公安、職安、工會」三訴求抗爭

2023年9月22日,屏東科技產業園區的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大火,10人死亡,其中包括4名消防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顧職安、要公安、組工會」三大改革訴求,並提出具體改革項目。

行政院隨後雖對此三個面向提出修法等回應,但具體的內容,與消促會的方案有很大的差異。

無論是消促會、或是行政院的方案,大部分的重要內容,涉及到修法。行政院先於2023年11月30日提出《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但逢大選前夕,立法院第10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於2023年12月20日休會,並未審查到相關的法案。第11屆立委上任後,政院又於2024年3月14日提出同一份《工輔法》草案。

一、公安

明揚大火突顯出的問題,包括有危險物品、卻未依法申報,各公部門事前也不知情,缺乏主動稽查機制。多人受困,導致包含消防員在內的多人傷亡,且有疑似延遲疏散、報案的情況,企業未盡自我防災義務。救災時,未提供完整消防搶救必要資訊。

消促會倡議

消促會在公安上的倡議,主要可分為兩大目的:政府掌握危險物品的流向,以及加強企業防災的能力、及未盡義務後要承擔的責任。

在危險物品流向上,目前各種化學物品分散在各個法規與主管機關,雖然已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建置的「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但在明揚案上,仍發生無法前掌握未申報危險物的情況。

常被拿來對比的,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中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的管理,在「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各端點,都有相常高強度的管理及罰責。

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是在防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目的下,正面表列出來的三百多項物質(參考),無法涵蓋所有「消防」面向上需要留意的物質。目前對消防面向上的物質掌握,訂定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中、以「危險物品」進行管理,但只針對「工廠」的「製造、加工或使用」,要求一定量體以上要申報。

就消促會的立場來說,不堅持要由「什麼法」來達到掌握危險物品流向的管理。不過就以現行法規來說,較屬意由修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或由已有危險物品申報機制的《工輔法》著手。且對於未如實申報危險物品、導致致人傷亡事故者,應納入刑責。

在提升企業自主防災責任上,包含了非常多項問題。被特別強調過的重點包括:

現行《消防法》第13條針對「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有「防火管理人/消防防護計畫」制度;另在第15-6條針對「公共危險物品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有「保安監督人/消防防災計畫」制度。

消促會主張,兩套機制有部分重複之處,應作整合;兩套機制適用的對象,尤其是工廠的部分,應降低門檻、實施在更多工廠上註釋;且「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應該要專責、專業化註釋

消促會表示,目前主要在意的問題,是對工廠類的要求門檻太過寬鬆。

例如「防火管理人/消防防護計畫」的義務門檻,是「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一些公眾場所,例如電影院、KTV、醫院…等,無論規模大小,都需要有「防火管理人/消防防護計畫」。但對於工廠,卻只要求「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員工30人以上」的工廠,才需要有「防火管理人/消防防護計畫」。

而對於「保安監督人/消防防災計畫」的義務門檻,僅要求使用到管制量30倍以上的工廠才有對應義務,太過寬鬆。

消促會指出,工廠對於法規中「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的要求,實務上,可能就是找個主管來,去上幾堂課後掛名。流於形式的「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可能缺乏實際的防災知識與能力,且若只有1位「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也不可能每天24小時在現場。

現行法規中,「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需要去政府登錄的專業機構訓練,之後撰寫「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消促會認為,專業機構除了訓練「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以外,也應負起審核「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的責任註釋

消促會表示,即使有用心的「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但也有人就只是去上課、抄出一份「計畫」。

消促會表示,以消防單位現有的人力狀態,不可能深度審閱這些「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的內容。既然「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是機構訓練出來的,機構也該有責任去審核這些人寫出來的計畫,避免公司隨便找一個主管、請公假去上課、抄報告交計畫,整套機制淪為形式。

針對《消防法》第21-1條部分,2019年在消促會的抗爭下(參考),雖然促使《消防法》增訂了第21-1條,消防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有義務提供廠內化學品種類、數量、平面配置圖等資訊,且須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但當時政府拒絕將此條的罰責納入刑事責任,即使工廠未遵守此條、甚至因此至人死傷,也僅有最高150萬元的罰鍰註釋。消促會在這波訴求中,再度要求《消防法》第21-1條應有刑罰責任。

現行《消防法》第43-1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些既存工廠,例如在農地的特登工廠、甚至是違章工廠,可能有鐵皮屋而構造脆弱、臨近無消防栓等水源、甚至道路過窄消防車無法出入等問題。消促會要求,政府應研議加嚴既存工廠消防安全設備,並交由消防設備師評估。

政府

在10月18日的立委公聽會上,經濟部表示將規劃修訂《工輔法》子法,增加危險物品的申報頻率、及提高未申報的罰緩。消防署則表示,規劃參考新加坡石化廠,推動一定規模以上之危險物品場所,成立公司的「緊急應變隊」(CERT, Company Emergency Response Team)。未來2年,以大型工業區、危險物品場所為優先推動對象,強化企業自主防災能力

但在行政院在2023年11月30日提出修法草案中,針對危險物品的管理,僅增加了裁罰金額等,並未納入刑責。政院草案中,也以「執行配套待規劃」、「需政策宣導期」為由,皆訂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日出條款。

針對串鏈危險物品流向的部分,政院並未有修法上的調整。

二、職安

公務人員缺乏法律化的職安規範,現有的規範可能是透過各種〈辦法〉、「計畫」來推動,缺乏強制力,且當政府在雇主身份上失責時,也不會受到罰責等代價。

例如,如果消防員沒有足夠的、可靠的裝備、設備,就會讓傷亡風險大幅提高。對於民間的雇主,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下一大串子法,來規範應提供預防危害的裝備設備,未達標準者也會有對應的罰責。但公務人員目前並不適用《職安法》,所以政府作為雇主身份時,反而沒有對應的強制義務與責任。

另外,針對消防員的職業病,例如經常接觸化學品、搬運等重複性動作對肌肉骨骼的負擔、高分貝警鈴的聽力傷害、警鈴的幻聽、精神壓力、PTSD……,也都缺乏法制化的預防與補償制度。

現有制度中,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下,訂有〈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消防署也提出了〈內政部消防署辦理輔導全國消防機關建立工作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計畫〉。但兩者都沒有強制力,也沒有罰責。

政院版本

研議修訂《消防法》為方向,建立消防機關職業安全衛生機制。在11月30日的行政院記者會上,內政部次長吳容輝表示,方向是在《消防法》另訂專章,邀集學者討論中,預計在3個月內完成。

消促會

消促會認為,應該直接一體適用《職安法》,現行的《職安法》已經很完整的規範了雇主責任。

消促會保留透過修訂《公務人員保障法》來維護公務人員職安的可能性,但除了對公部門強制力與罰責的問題外,考試院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目前恐不具備職安專業。

消促會反對政府欲透過《消防法》修法的回應。消促會認為,《消防法》是要求各種場所要達到的標準,想透過《消防法》來要求消防機關義務,文不對題。且若透過《消防法》來保障消防職安,仍無法保障到其它職種的公務人員。

三、工會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基層消防員團體,但其性質為一般人民團體,不像「工會」被保障有與雇主協商的權力,也會遭到公部門以代表性不足等說法,迴避消促會的訴求。

消防員的身份,屬於「公務人員」、而不是「勞工」,因此現行法律下,無法依《工會法》組工會,只能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組公務人員協會。這使得消防員不受到勞動三權的保障:「團結權」(組工會)、「協商權」、「爭議權」(例如罷工)。

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在組織型態被限縮(例如僅能組成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的協會),且成立人數門檻高於工會。

《協會法》第7條第2項,明訂「不得協商」情形,大幅限縮可以協商的事項,只要是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以提申訴、復審的事情,以及與消防、災害防救有關的事情,都不能協商。

《協會法》第30條第2項,明訂公務人員協會不能向機關要求締結團體協約。

《協會法》第46條則明訂「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政院回應

行政院與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增加協會組織模式(增加「三級機關協會」及「特種公務人員協會」)、放寬協會可協商事項、擴大協會參與範圍等修法方向

消促會

消促會指出,兩院草案對組成協會仍有極大限制,且「不可協商」事項定義模糊,未來有被任意詮釋的問題。

消促會更強調,工會與公務人員協會有本質上的不同。要求獲得完整勞動三權,即使政府打算放寬部分《公務人員協會法》限制,也拒絕接受不是工會的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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