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行政院今(11/30)天提出《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除對達到危險物品法定量,未訂定相關計畫書、或未引導避難等違法行為加重罰責以外;若因相關違法而致人傷亡者,也將納入刑責;但對於「未依法申報」卻僅加重罰鍰,未課以刑責,消防員權益促進會批判行政院「違背承諾」,修法「敷衍了事」。。
《消防法》草案對針對達一定量體的易燃、過氧化物……等六大類的「危險物品」註釋場所未依法定標準設置、未擬定消防「防災計畫書」,等違法樣態下,如發生火災、並造成人員傷亡,致人重傷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法》子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的「公共危險物品」,與《工輔法》子法〈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的「工廠危險物品」,基本相同。
以「公共危險物品」為例,六類包括: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不過上個月(10/18),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副局長劉繼傳,在立委陳椒華、立委游毓蘭召開的公聽會上,曾轉述,行政院指示要在《工輔法》中,針對未如實申報危險物品者,納入刑責。在行政院今天提出的二法草案中,卻未有相關條文。推動消防改革的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痛批,行政院跳票報導。
另一方面,2024年大選將至,立法院面臨屆期不續審的時間點;且許多立委也已將重心擺在選戰上。即使行政院現在把法案送進立法院,能在這屆立委任內三讀的機會並不大。同時,在政院的《工輔法》及《消防法》草案中,以「執行配套待規劃」、「需政策宣導期」為由,皆訂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的日出條款。修法的內容要落地,仍有待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