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
台東美麗灣飯店 BOT 案,作為促參註釋機制中的代表性爭議案件,現在仍有些未解的疑雲,例如縣政府為什麼決定花6.29億元買回?仲裁庭為什麼作出這樣的判斷?在仲裁「不公開」的原則下,謎團難以撥梳開來,也突顯了當公共建設採用促參機制,將可以商業秘密作掩護,逃避公眾檢視監督的問題。
「促參」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簡稱。依《促參法》第8條第1項,相關機制包括BOT、ROT、OT、BOO等。
東縣府買回建物後,目前正以OT、ROT的模式,重啟促參程序:
- 條目:〈美麗灣大事記〉
- 2022/10/25〈美麗灣建物重啟促參 「文教設施」下可住宿〉
- 2022/11/21〈「美麗灣」重啟招商 東縣府官員:已有申請人〉
關於 BOT 議題,請參閱:
當代社會最熟悉「BOT」(興建、營運、移轉)一詞;有時也常在口語上,使用BOT一詞泛稱整個促參機制。但準確來說,BOT只是促參機制中的一種。
政府與民間企業,當雙方在執行 BOT 等促參案件時,若發生爭議,促參相關法規鼓勵雙方以「協調」、「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機制。其中,尤其以「仲裁」機制,明訂有「保密原則」,包括《仲裁法》第23條、第32條,分別訂有「仲裁程序」與「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公開的規定。
在一般民間對民間的爭議中,這個原則被認為有確保隱私、保護營業秘密,並能緩和敵意與衝突。不過當這個原則被用在促參案中,卻產生了公共事務無法被檢視監督,公共責任遁逃進商業秘密保護的爭議裡。
例如在監察院去年(2022)7月作成的,對美麗灣仲裁爭議的調查報告參考,一方面直指出仲裁過程的可疑之處,更直接函請法務部調查有否涉及刑事責任;但也無奈的寫到,調查報告不能對外寫出仲裁相關細節。
除了個案爭議的調查外,監院調查報告也對促參案的「不公開」情況,表達出質疑的態度。進行調查的監察委員認為,促參案件具有公權力性質、並且攸關公共利益,不能任意以「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為由,允許促參案件採取黑箱作業,脫離公眾監督。調查報告建議財政部,應該在投資契約範本內,明訂公開仲裁相關資料;同時應檢討協調委會運作指引相關規定,才能促進人民對促參事務的瞭解及信賴。
財政部今年2月修訂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運作指引〉參考,但其中第17條是規範協調期間,雙方及協調委員的保密義務,修正後對照表,加上第2項,協調結束後,得將協調會組成及協調紀錄公開的規定,不過前題仍是要「雙方同意」。
財政部促參司陳科長坦言,促參案簽約後就是民事契約,原則上要做什麼,要雙方同意為優先;但財政部認同監察院調查報告的結論,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公開的,例如契約、協調會議紀錄、協調過程等,就朝盡量公開的方向去公開。陳科長表示,投資契約範本也正在修訂中,原則上會採納監察院建議。
修正後的〈指引〉第17條第2項,文字是「協調程序終結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雙方同意,將協調會組成 及協調會議紀錄予以公開」,類似的規定,對於 BOT 案件協調、仲裁程序公開的法律適用問題,也留下了爭議空間註釋。
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像是《仲裁法》第23條第2項、32條第1項,就明訂了「仲裁程序」與「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公開。去年(2022)9月,監察院調查報告出來後,就有民間團體要求台東縣政府公開美麗灣案的仲裁判斷書等資料,但東縣府則以仲裁判斷書的內容包括了「仲裁程序」、而且美麗灣公司也已經表示不同意,所以回絕了民間團體的要求。
縣府拒絕公開資料,民團訴願與交通部訴願決定:〈「買回美麗灣」爭議未完 民團:仲裁、會議紀錄應公開〉
而在今年(2023)2月,交通部訴願決定決定書,認定「仲裁判斷書」不屬於《仲裁法》不公開的內容後。陳科長表示,「仲裁判斷書」的定位,應交由《仲裁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解釋,財政部尊重訴願結果。